委員會工作規則
時間:2022-01-24 1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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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政協四川省委員會社會法制委員會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政協四川省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社會法制委員會在政協四川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就我省社會發展和法制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政協委員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
第三條社會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以及政協四川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決議、決定;要加強調研,關注民生,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要積極參加社會法制委員會的活動,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系,廣泛了解社情民意,建言獻策。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社會法制委員會的職責:
(一)組織委員認真學習、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增強委員的責任意識和創新意識,提高參政議政能力。
(二)對全省性的重要法規、條例等草案進行協商,做好征求意見工作。
(三)對國家憲法、法律、全省性的重要法規等實施情況和社會法制工作中的重要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和視察,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實行民主監督。
(四)加強與對口聯系部門的經常性聯系,積極開展對口協商。
(五)加強與省級各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的溝通,反映社情民意,對重要問題進行協商。
(六)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規范的對口聯系制度,加強工作協作。
(七)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為委員知情出力、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八)完成省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和主席、分管副主席交辦的各項任務,向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九)保持與全國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的聯系,配合其工作,完成有關的工作任務。
(十)保持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的聯系。
(十一)加強對市、州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工作的指導。
(十二)定期召開社會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和主任會議。
第五條社會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責:
(一)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二)審定主任會議認為應當提交全體會議審議的視察報告、調研報告以及以社會法制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
(三)討論決定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六條社會法制委員會主任會議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社會法制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三)審定調研、視察報告。
(四)決定各項活動方案。
(五)決定和召開全體會議。
(六)聘請本委員會顧問和吸收特邀委員。
(七)對其它需要主任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做出決定。
第三章組織
第七條社會法制委員會是在政協四川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的工作機構,由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組成。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出建議,報主席會議決定。
社會法制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和吸收有關方面代表人士為顧問或特邀委員。
第八條社會法制委員會由主任主持工作,也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工作。專職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社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分設小組進行專題調研或視察活動,各小組的工作可由分管副主任主持。
第九條社會法制處是社會法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在主任、副主任的領導下具體承擔社會法制委員會的日常業務工作。
第四章會議
第十條社會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一年舉行一至二次。議題由主任或主任會議確定。全體會議由主任主持。
第十一條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特邀副主任和顧問組成,一般一月舉行一次,議題由主任確定。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不在,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任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舉行。
第十二條對口協商會議和情況通報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不在,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可邀請省政協領導、其他專委會和省級各派、工商聯負責人以及有關方面專家學者參加。
第十三條就某項問題舉行的專題座談會,由主任、副主任、顧問和委員參加,可邀請特邀委員或其他專門人員參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全省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工作會議一般每屆舉行1-2次,可采取全省會議或片區會議的形式。會議請各市州政協分管社會法制委員會的副主席、社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工作機構負責人參加。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社會法制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專職副主任負責管理日常事務,重大問題提交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社會法制委員會一般每年組織1-3次調研活動,1-2次視察活動。調研、視察題目一般由主任會議或主任確定。
第十七條調研、視察形成的建議和報告,應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必要時經社會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并審定。
第十八條調研報告和建議以社會法制委員會文件形式報送有關方面或部門的,由主任簽發;以省政協辦公廳文件形式報送省委、省政府辦公廳的,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以政協四川省委員會文件形式報送省委、省政府的,提交省政協主席會議討論審議,由分管副主席簽發。
第十九條社會法制委員會編發的《政協工作簡報》、《會議紀要》由主任或專職副主任簽發;辦事機構以委員會名義進行的日常工作行文,一般由專職副主任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