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議規則

時間:2022-02-07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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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議規則

為更好地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切實保證縣委全委會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規范化,促進全縣工作高效、有序、協調運轉,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如下規則:

一、議事總則

1、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針,講政治、講黨性、講團結、講紀律,自覺維護中央和省、市委權威,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2、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把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市委重要精神與平泉實際緊密結合。

3、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做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

4、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體現互相支持,團結協作。

5、自覺接受監督,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

二、議事范圍

1、對全縣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黨的建設以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決策和部署。

2、制定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央省市委工作部署和縣黨代會的決議、決定。

3、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對常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4、討論審定縣黨代表大會報告及其他重要文件、重要人事安排。

5、負責召集縣黨代表大會,決定縣黨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選舉縣委常委和書記、副書記,并報市委批準。通過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縣紀委常委和縣紀委書記、副書記。

6、召集全縣黨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決定縣黨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

7、審議遞補縣委委員,決定對縣委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

8、積極試行討論決定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新提拔的正職擬任人選。

9、討論決定應由全委會議定的事項。

三、議事規程

(一)會議的召開

1、縣委全委會由縣委常委會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開兩次。

2、縣委全委會由縣委全體委員和候補委員出席。必要時,可以經縣委常委會研究同意,召開縣委全委(擴大)會議,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黨組成員及各鄉鎮(城區街道辦事處)黨委、縣直部門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縣紀委委員可列席會議。也可根據會議研究問題的需要,確定其他列席人員。

3、縣委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提前向縣委書記請假并告知縣委辦公室主任,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4、縣委全委會召開的時間、議題,縣委辦公室一般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有關文件材料應同時送達,委員要圍繞會議將討論的問題做好充分準備。

(二)議題的確定、討論、表決

1、縣委全委會議題由縣委常委會研究確定,縣委辦公室負責協調準備議題和相關材料。

2、全委會決定重要問題,應當充分醞釀討論,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3、全委會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舉手、無記名投票、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對有關干部人選進行表決時,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對委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必須由全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并經上級黨委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全委會時予以追認。

(三)決議的執行

1、縣委全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形成的文件,由縣委書記簽發,或由縣委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并在黨內傳達,凡需要公布的可通過新聞媒介公布,未經會議批準傳達或公布的,與會人員要嚴守機密,不得向外泄露。

2、縣委全委會形成的決議,全體委員和各級黨組織要認真貫徹實施。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黨組,各鄉鎮(城區街道辦事處)黨委和縣直各部門黨委(黨組)應按規定時限將貫徹落實全委會決定事項情況及時向縣委報告。

3、會議貫徹情況,由縣委辦公室、縣督考辦進行督查反饋。

四、其他事宜

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符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