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局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時間:2022-02-21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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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市監察局參加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明確職責和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部《監察機關參加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的暫行規定》、《關于對特大、重大責任事故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分級審批的通知》和山東省監察廳《關于監察機關參與重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重傷10至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足300萬元(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等為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事故;其他造成重大社會政治影響的事故。
第三條*市監察局參加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的,由于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和政府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依法監察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第五條市監察局對轄區內發生的重大事故,在接到有關部門報告后24小時內向省監察廳作出報告。
各縣(市)區監察局對轄區內發生的重大事故,要在接到有關部門報告后1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向市監察局報告,特殊情況隨時報告。
第六條重大事故調查工作的任務是:
(一)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
(二)調查監察對象的責任;
(三)對負有責任的監察對象提出處分意見;
(四)督促有關部門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五)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重大事故調查工作的程序是:
(一)確定調查人員;
(二)制定調查方案;
(三)確定調查對象;
(四)調查取證。
第八條重大事故調查工作的要求是:
(一)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一般應派2名以上人員參加;
(二)在事故直接原因認定后,根據事故直接原因和相關的行政管理職責,制定調查方案;
(三)根據事故情況和發生原因,以及對有關部門職責、權限調查了解的基礎上,確定被調查單位和人員;
(四)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對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進行調查,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詢問談話,搜集有關證據材料;
(五)調查取證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九條調大事故,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單位的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術的人員協助工作。
第十條因調查工作需要,提出補充調查和進行技術鑒定的要求時,有關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市監察局參加重大事故調查,要與安監、煤監、公安、工會等有關部門加強聯系,互相支持,密切合作。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結束后,參加事故調查的人員,要及時向本機關領導匯報,并按程序研究確定對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在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之前,應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處理意見確定后,應及時告知事故調查牽頭部門。
第十三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加重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所發生的重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查詢,拒絕提供與重大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五)提供偽證或指使他人提供偽證的;
(六)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七)行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者或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十四條對重大事故責任人的紀律處分意見,由市監察局提出,經市政府同意后報省安監主管部門批復。
第十五條省安監主管部門下達批復后,市監察局負責對市安委會落實處理意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重大事故責任人員屬于市管干部的,由市監察局統一辦理立案及處理手續;重大事故責任人員不屬于市管干部的,由縣(市)區或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參加重大事故調查的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不準泄露事故調查情況,不準接受與調查有關人員的財物和其他利益。
第十七條對已處理結案的重大事故案件材料,要及時整理,按規定立卷、歸檔。
第十八條縣(市)區監察機關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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