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時間:2022-03-07 1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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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監察部《監察機關參加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省內發生的特大人身傷亡或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事故。以及性質特別嚴重,在全省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暫行規定》和本細則進行。
第三條監察機關參加由于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政府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河南省有關規定,造成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簡稱“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條省監察廳參加省政府統一組織的特大事故調查。
縣級以上監察機關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事故的調查。
第五條省監察廳派駐省政府各部門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參加本系統組織的特大事故調查;或者根據派出它的機關要求,參加省政府組織的特大事故調查。
第六條監察機關可以委托兼職或特邀監察員參加特大事故調查。
第七條監察機關對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監察對象,要根據其錯誤的事實和情節、造成的后果,以及本人的態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監察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對下列情況,提出監察建議:
(一)被調查單位有不執行、不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河南省有關規定的情況,應予糾正的。
(二)有關部門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嚴重問題,需要改進的;
(三)有關人員不適合擔任現任職務或工作,應予調離的;
(四)監察對象為避免或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有突出貢獻應予表彰的;
(五)其他可提出建議的事項。
第九條監察機關有權對特大事故的調查工作進行監督,保證調查工作按國家有關特大事故調查工作程序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糾正和處理調查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條監察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對違反政紀的監察對象,可以按照管轄權限直接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需要給予開除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可直接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所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查詢,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五)提供偽證或指使他人提供偽證的;
(六)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七)行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者或借調查事故之機打擊報復的。
第十二條省監察廳派駐省政府各部門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各市、地、縣(市、區)監察局,應將本系統、本地區發生的特大事故在接到有關部門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向省監察廳報告。
第十三條各市、地、縣(市、區)監察機關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事故的調查,按本細則進行。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省監察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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