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案件材料查閱制度

時間:2022-03-16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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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案件材料查閱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復議案件材料的公開查閱活動,監督行政復議案件公開、公正審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行政復議案件材料的查閱工作。

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復議案件材料信息系統,以方便查閱。

第三條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人要求摘抄、復印行政復議案件材料內容的,應當取得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同意。

第四條為了仲裁或者訴訟的需要,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人可以查閱已經處理終結的行政復議案件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人要求摘抄、復印行政復議案件材料內容的,應當取得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同意。

第五條因工作需要,國家機關可以查閱正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復議終結的案件材料;經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同意,可以摘抄、復印行政復議案件材料內容。

國家機關查閱的行政復議案件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查閱人應當保密。

第六條單位或者公民個人可以查閱行政復議決定書、不予受理決定書等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經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同意,可以摘抄、復印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有關內容。

第七條單位或者公民個人查閱行政復議案件材料,可以自己查閱,也可以委托人查閱。委托他人查閱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境外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八條查閱行政復議案件材料,查閱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查閱人為單位的應當提交單位的介紹信。

第九條查閱人摘抄或者復印行政復議案件材料,查閱人請求出具查閱結果證明的,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后應當出具查閱結果證明。查閱結果證明加蓋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條查閱行政復議案件材料,應當在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指定的場所進行。

查閱過程中,禁止對材料進行圈點、劃線、注記、涂改、拆頁、毀損等行為,禁止抽取案卷材料。出現上述情形,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制止,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提供查閱,不予出具查閱結果;造成損失的,查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查閱完畢,查閱人應當及時將案卷材料退還案卷保管人員。

第十一條查閱人非法使用查閱結果,給案件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