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定制度
時間:2022-03-21 0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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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法[]18號),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申報范圍
第一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在群眾中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可分為兩大類:
(一)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
(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有空間性和時間性。
第二條可以申請列入《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范圍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如神話、傳說、故事、歌謠等民間文學(口頭文學);
(二)傳統表演藝術,包括傳統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曲藝、雜技等;
(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四)有關自然界、宇宙和社會的民間傳說知識和實踐,包括天文、地理、歷法、氣象、農業、生態環境、養生醫療等;
(五)傳統手工藝術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織染、印刷等;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二章申報要求
第三條《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突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具有展現本土傳統文化和民族民間文化創造力、維系本土文化傳承性的突出價值;
(二)扎根于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出色運用傳統民間工藝技能和經驗,體現高超的技藝水平;
(五)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六)對維系優秀民族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四條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三年以上保護計劃,并承諾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一)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采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并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后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展覽、觀摩、培訓、研討、節日活動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采取有效的具體措施,保證該項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五條申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請項目的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代表性傳承人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三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它有助于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三章申報主體
第六條區境內的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均可向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項目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上報。申報主體不是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七條傳承于不同地區并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且提交各方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四章申報程序和評審辦法
第八條各鎮、街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政府部門核定后,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分中心辦公室提出申報。區屬單位可直接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分中心辦公室提出申報。
第九條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分中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專家論證小組評審。
第十條專家論證小組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項目的評審和專業咨詢。
第十一條專家論證小組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推薦項目,提交區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二條區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通過區級媒體對《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10天。
第十三條區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根據專家論證小組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單,上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評定工作。對入選項目要加大扶持力度;對入選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要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開展傳習活動。
第十五條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劃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分中心辦公室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區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定期組織專家對列入《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進行評估、檢查和監督。對嚴格執行保護工作計劃、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區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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