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登記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6 0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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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技術合作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技術合同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雙方當事人或技術出讓方的法人和公民所簽訂的技術合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術合作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科委)是本市技術合作登記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技術合作的認定、登記的管理工作。本市各級科技、工商、財政、稅務、專利、金融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技術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訂立技術合同的企業、事業單位及技術咨詢、科技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技術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條技術合同分為以下四類:

(一)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與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三)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委托咨詢合同一常年咨詢顧問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培訓合同與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承包、技術入股合同,可視具體內容分別或整體歸入前款四類合同之中,但不得將合同中非技術性部分混入技術合同內。

第七條各類技術合同必須遵照《技術合同法》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簽訂,并使用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聯合制法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統一標準式文本。

第八條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管理技術合同的職責是:

(一)負責對技術合同登記點進行資格審查、業務指導及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三)負責技術合同統計數據的匯總分析,并按時向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報送;

(四)其他有關技術合同登記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由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派出的技術合同登記點進行。專利技術合同登記點設在市專利管理局。

各區、縣科委及市科委授權的有關部門,凡條件具備的,可申請設立技術合同登記點,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資格審查,報市科委批準,發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章后,可受理本地區或本系統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第十條設立技術合同登記點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登記場所;

(二)有專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

第十一條技術合同登記點的職責是:

(一)按《技術合同法及國家與本市的有關規定,審核、認定技術合同;

(二)對審核、認定的技術合同進行分類、登記、歸檔;

(三)對技術合同的統計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并按月向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報送;

(四)其他有關技術合同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須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統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技術合同登記點和登記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技術貿易活動。

第十三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內容:

(一)是否屬于技術合同;

(二)合同條款是否符合《技術合同法》;

(三)合同當事人是否為合法的合同主體。

第十四條就下列內容簽訂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合同登記范圍:

(一)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

(二)產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產、維修、銷售和業務承攬,設備的安裝和保養,貨物的運輸、倉儲和保管,勞務協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務、商品中介等非技術性服務;

(四)個類學校(班)對學員進行的教學培訓及為學員安排的生產實踐;

(五)國家、地方計劃內的科技項目和非獨立的科技經營與技術咨詢機構承擔的本單位科技項目。

第十五條對既含有技術性部分又含有非技術性部分的綜合性項目,要求享受技術交易優惠待遇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將其中技術性部分與非技術性部分劃分清楚,分別簽訂技術合同和經濟合同。

第十六條技術合同簽訂后,由技術貿易的出讓方,憑科技經營、技術咨詢證書或單位證明登記手續。經過技術中介的合同,根據出讓、收讓、中介三方協議,也可由技術中介方按上述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在職人員出讓非職務技術成果,須付能證明所轉讓的技術成果所有權屬出讓人的材料,或出讓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未侵犯該單位權益的證明,方能辦理登記手續。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后,由技術合同登記點發給登記憑證。財政、稅務、金融等部門憑登記憑證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稅收優惠、提取津貼和獎勵費用以及辦理申請科技信貸等手續。未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術合同的稅收優惠和提取津貼、獎勵費用。

第十七條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減免稅、津貼和獎勵的發放比例,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會同市科委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除按規定收取工本非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技術合同登記點對受理登記的技術合同,一般在一周內審理完畢;因情況不明需作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可適當延長審理世間,在兩周內作出是否準許登記的決定。

技術合同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點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一周內,提請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復審,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可在兩周內作出復審決定。

第二十條違反國家及本市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可以改變技術合同登記點的決定:

(一)將非技術或含有非技術性部分的合同認定為技術合同的;

(二)將技術合同認定為非技術合同而不予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技術合同登記點對技術合同當事人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由于技術合同登記人員泄露技術合同中的技術秘密,給技術合同當事人造成侵害及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有權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和賠償經濟損失,直接責任者應負行政和經濟責任。

技術合同登記點喪失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或技術合同登記點和登記人員,不依法辦事,徇私舞弊的,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調查核實后,報請市科委批準,吊銷其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資格,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屬于《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情況之一的技術合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宣布技術合同無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進行查處。在處理過場中,凡涉及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侵犯他人技術權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的區、縣科委或者市專利局及時做出結論后,再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中涉及發明權、發現權、技術成果權或者專利申請權、專利侵權爭議的,仲裁機構應當分別委托所在地的區、縣科委或者市專利管理局做出結論后,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