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才選拔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26 04:51:00

導語:技術人才選拔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技術人才選拔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切實做好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以下簡稱拔尖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拔尖人才主要是指經選拔在我市從事科學研究(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技術開發與轉化、經營管理、文教衛體等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拔尖人才選拔工作應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控制總量的原則,不受身份、技術職務和資歷的限制,以對社會貢獻和政治表現為依據,嚴格按照選拔條件和規定程序進行,確保質量。

第四條拔尖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由市委組織部負責,具體工作由拔尖人才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對拔尖人才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選拔一次,管理期限為三年。

第二章選拔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凡在我市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未脫離專業技術崗位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在專業技術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黨政機關干部,均可參加拔尖人才的評選。已列入市管干部的,不再作為拔尖人才的評選對象。選拔拔尖人才,以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年齡一般不超過52歲;對貢獻大、名望高、身體健康仍從事其研究領域工作的專家學者,年齡可放寬到57歲。

第七條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遵紀守法,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近三年在專業技術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獲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主要研究人員;獲國家星火獎、專利獎、發明創造獎和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優秀成果獎的主要研究人員;

2、承擔國家基金項目或列入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課題的主要主持人或課題負責人,參加國家或省(部)重大科研、技術、工程項目(正在進行或已完成)實施的主要人員;

3、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省長特別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或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前三位人員;

4、以第一、第二作者在國外雜志或國際會議上發表,并被SCI(科學引文索引)、SCIE(科學引文索引擴展版)、S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會議索引)檢索的論文一篇,或以第一作者在國家一級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二篇,或獨立撰寫正式出版過專著二部,或參編國家計劃的教材二部,本人撰寫在10萬字以上;

5、獲兩項市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二位人員。

(二)在教育教學方面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獲一項國家教育教學科研成果獎、優秀教學成果獎或獲國家級榮譽稱號的教育工作者;

2、直接培養的在校學生在國際學科奧林匹克競賽中獲二等獎以上或在全國中學生學科聯賽中獲一等獎的教師;

3、直接培養的在校學生在全省中學生學科聯賽中獲二項一等獎的教師;

4、獲一項省教育教學科研成果、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或兩項省教育教學科研成果、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的負責人(主持人)及獲省級榮譽稱號的教育工作者;

5、培養出打破全國記錄的運動員的教練員或直接為國家培養(兩年以上)輸送(三年以內)優秀運動員(在國家大型運動會或錦標賽中獲金牌)的教練員。

(三)在工程技術方面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在國家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省重點工程中解決了重大理論或關鍵性技術、疑難問題,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并獲省(部)級以上獎勵的人員;

2、在市以上重點工程建設、重大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中,擔任設計、施工方面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并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四)在農業技術方面有下列成績:

從事農業栽培、農產品加工等相關技術研究、應用、推廣或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成果,獲得一項三等以上國家農牧漁業豐收獎或一項二等以上省山區創業獎或取得了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人員。

(五)在醫療衛生方面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在醫療衛生(含計劃生育)方面,技術或成果填補了省級以上本專業空白,并得到了推廣,取得了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的人員;

2、在醫藥科研中,發明研制新藥、特藥,被省以上衛生或醫藥藥品監督部門認定,屬省內首創,療效顯著,并獲省(部)級以上獎勵的主要研究人員。

(六)在新聞出版方面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在新聞宣傳工作中,成績顯著,獲國家級新聞作品評獎活動一等獎或連續三年來每年在國家級報刊(臺)發表頭條文章二篇以上的新聞工作者;

2、獲二項省級新聞作品評獎活動一等獎的專業人員。(七)在文化藝術方面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在、文化部、中國文聯主辦的全國性有屆次的權威性評獎活動中獲三等以上獎項者;

2、在省政府、省委宣傳部、文化廳、省文聯主辦的全省性有屆次的權威性評獎活動中獲二等以上獎項者。

(八)在管理科學方面取得下列成績:

在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首創或推廣、應用現代化管理方法,有重大改革和創新,使企業主要經濟技術指標達到國內行業先進水平,單位經濟效益居全國、全省同行業領先水平,主要產品獲國際、國家、省(部)級獎,企事業單位通過國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本人獲得省級以上獎勵或二次市級榮譽稱號的優秀管理者。

(九)在推廣應用科學技術方面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完成科技項目產業化一項,項目投資額500萬元以上或轉化高新技術成果二項,累計成交額200萬元以上的;

2、在省(部)級以上的行業技能大賽中取得技術能手(標兵)稱號或在企業技改項目中發揮重要作用,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企事業單位的技術工人。

(十)獲國家、省以上優秀專家稱號的各類人才。

(十一)在律師、公證、刑偵、審判、檢察、交通管制或其他行業中做出突出貢獻,被公認為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并在全省乃至全國享有較高聲譽的人員。

第三章選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條選拔拔尖人才,采取組織推薦與個人自薦相結合的方法。

第九條拔尖人才的選拔程序:

(一)公布條件。宣傳選拔拔尖人才的指導思想、標準條件和方法步驟;

(二)個人申請。由單位、學術團體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推薦,同時提交能夠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實績的論文、著作、獲獎證書等原始材料(管理型人才涉及經濟效益的材料,要有財稅部門的證明)。

(三)人選初評。各縣(區)、市直企事業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選拔范圍和條件對人選進行初評,初評時要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被推薦對象進行考察,科學、公正、準確地確定初選人員,并將初選人員申報材料和論文、著作、獲獎證書等原始材料,報送市委組織部。

(四)專家評審。市委組織部將初審后的人員名單按專業類別分別送交各專業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由綜合評審委員會確定預選人員。

1、專業評審委員會組成:

為了使評審工作更加科學、公正、準確,評選設六個專業評審委員會,分別是:

(1)應用科學和理論研究專業評審委員會;

(2)教育體育專業評審委員會;

(3)工程技術和管理科學專業評審委員會;

(4)農業專業評審委員會;

(5)衛生醫療專業評審委員會;

(6)文化藝術專業評審委員會。

對上述六個專業評審委員會沒有包括進去的專業,由市委組織部根據具體情況,臨時定向組織專業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由二十人組成,市委組織部負責聘任各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隨機抽取五至七名評委進行評審;綜合評審委員會由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由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擔任;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對上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和專業水平的認定,確定本專業范圍內拔尖人才人選,人選按拔尖人才名額的120%確定;綜合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依據總量控制兼顧專業覆蓋面的原則,按照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對人才的需求,對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評選的人選進行綜合平衡,確定預選人員。

2、評委的選聘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治立場堅定,能夠認真貫徹實施黨的“科教興國”戰略;

(2)在本學科領域中有一定造詣,了解本專業的最新發展動態和專業人員狀況,具有高級職稱或榮獲過“秦皇島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以上榮譽稱號;

(3)作風正派,為人公道,有較強的責任感和大局意識,在群眾中有較高聲望;

(4)非本批拔尖人才候選人。

3、評審:

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在認真審查核實參選人員有關材料、證件的基礎上,對有關論文、論著的學術水平和獎項的級別、位次等予以確認,并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排列人選名次,逐人寫出專業評議報告;綜合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平衡后,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入圍人選排列位次,確定預選人員,由新聞媒體予以公示。評審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委出席方能召開,人選獲得應參加評審評委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為通過。

(五)確定人選。市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對預選人員的政治表現、思想作風、專業水平、群眾基礎等方面進行考察,逐人寫出考察報告,經市委組織部部務會通過后,報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會審批。

(六)市委、市政府命名。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條目標管理制度。在管理期內的拔尖人才根據自己所承擔的任務,結合實際,制定出在管理期間的工作目標、年度計劃和具體措施,認真填寫《秦皇島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考績檔案表》,每年以書面形式向市委組織部報告一次業務工作、政治思想、生活學習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一條實績考核制度。市委組織部對拔尖人才的日常工作進行跟蹤考察,管理期內對拔尖人才進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工作實績及其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各單位、各部門每年對拔尖人才進行一次工作目標考核。對完成工作目標的發給全額津貼,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獎勵,沒有完成的視情況減發津貼。

第十二條聯系制度。市委組織部、拔尖人才所在部門和單位領導與拔尖人才建立聯系制度,經常交流思想,掌握情況。所在部門每年就拔尖人才的管理情況向市委組織部報告一次。定期召開不同類型的拔尖人才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三條調整制度。在管理期限內,有以下情況之一,由市委組織部審查,報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取消其拔尖人才稱號和本辦法規定的待遇:

1、因個人原因給國家或集體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后果;

2、有嚴重違紀行為;

3、有違法犯罪或參加反動(邪教)組織行為;

4、經考察發現不適宜繼續作為拔尖人才管理。

第十四條檔案制度。市委組織部建立拔尖人才檔案和信息庫。記錄拔尖人才的實績考核結果和調整情況。

第五章管理內容

第十五條給予拔尖人才政治上的尊重和保護。

(一)發揮好拔尖人才參政議政作用。必要時邀請拔尖人才參加有關專業研討會;大力宣傳拔尖人才的先進事跡,進一步提高他們的社會政治地位。

(二)培養選拔復合型拔尖人才擔任領導職務。根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對適合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復合型拔尖人才要大膽提拔重用。

(三)做好拔尖人才思想政治工作,關心他們政治上、思想上的進步。定期組織拔尖人才學習黨的重大方針政策,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養,樹立求實、創新、協作、獻身的良好職業道德,激勵他們在我市全面實現小康社會中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十六條合理使用拔尖人才,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

(一)對拔尖人才的工作,應根據其專業特點合理安排,充分發揮其特長。對專業不對口的,要有計劃的逐步予以調整。

(二)盡量減少拔尖人才的社會兼職,使其專心致志地從事本職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應征得本人同意,并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三)無特殊情況,拔尖人才的工作崗位不得輕易變動。調出本市工作的,必須事先報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再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幫助拔尖人才更新知識,提高業務素質。

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地組織拔尖人才進行國內外的學術、技術交流。在安排出國考察或選派出國留學進修人員時,優先從年輕拔尖人才中挑選。

第十八條為拔尖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

(一)拔尖人才申報的科研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本單位優先申報,各級主管部門優先審批,科研經費要確保專款專用。

(二)以拔尖人才為主承擔的工作任務,配備助手和其他人員時,應盡量尊重拔尖人才本人的意見,以形成最佳群體結構。

(三)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開發應用,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在政策、經費等方面予以優惠。

(四)拔尖人才可優先申報推薦專業技術資格,優先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九條改善拔尖人才的生活條件。

(一)市財政按管理期內拔尖人才的實際人數撥付管理經費,根據組通字[2000]23號文件精神,每人每月發給技術津貼費150元。享受政府特別津貼和獲國家、省優秀專家稱號的人員,不重復享受此待遇。管理期內去世、已調離本市及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后又未被單位續聘的,從離崗之日起不再發放津貼。

(二)拔尖人才夫妻兩地分居的,可根據本人要求將其配偶調到拔尖人才所在地。

第二十條關心拔尖人才的身體健康。

(一)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組織拔尖人才進行一次體檢。體檢費、醫藥費由拔尖人才所在單位負責。

(二)每年為拔尖人才安排10天以上的休息療養時間。學習考察與休息療養可以結合在一起,由市里統一組織,經費由拔尖人才所在單位實報實銷。

第二十一條連續兩次評為拔尖人才的,由拔尖人才所在單位一次性獎勵5000元;拔尖人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并被本單位續聘的,繼續享受規定的保健待遇至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