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人員選拔和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26 0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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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選拔和管理制度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全國技術創新大會和省、市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充分調動我市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技進步和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根據中發(1991)10號和鄂政發(1995)4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是:十堰市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十堰市政府專項津貼專家、十堰市學術技術帶頭人。

第三條選拔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旨在有針對性地開發、培養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社會氛圍,為他們多出、快出成果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

第四條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按照堅持條件、注重實績、突出貢獻、不拘一格的指導思想,堅持民主、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不搞平衡照顧。

第五條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推薦選拔工作兩年一次,同步進行,同時命名。引進的特殊人才,經基層單位推薦,組織、人事、科技部門審查、考核,市委、市政府批準,可臨時補充命名。

第六條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人數掌握在180名左右,其中,十堰市有突出貢獻的專家50名、十堰市政府專項津貼專家80名、十堰市學術技術帶頭人50名。

第七條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管理工作在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進行,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科協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選拔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把關,反對論資排輩、嫉賢妒能、求全責備,真正把確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推薦和選拔出來,進一步創造有利于人才競爭、奮發向上的社會環境,促進更多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以推動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和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

第二章選拔對象及條件

第九條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對象:全市從事工程技術、農林技術、科學研究、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教育、衛生、文化藝術、新聞出版、體育等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條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黨的改革開放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第十一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作為十堰市有突出貢獻的專家選拔推薦對象(包括在職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政府專項津貼專家、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

1、國家發明獎、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以上獎、市政府或省直主管廳局一等以上科技進步獎、發明獎及其他同等獎勵的主要完成者。

2、在重點工程建設、重大科研項目、攻關項目以及高新技術引進、消化、開發、推廣和技術革新、改造等工作中解決重大科技難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3、取得了國家發明專利或其他專利,并已生產和應用,獲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4、為我市獲得國家及部委、省政府金銀獎或優秀新產品獎做出突出貢獻者。

5、在經濟、科技等各項管理工作中,結合實際運用現代化科學管理理論,創造性地進行管理工作,連續五年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6、城市規劃、建筑工程設計獲得國家部級優秀設計獎、勘測獎,或其設計、勘測的重大項目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7、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獲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獎勵,其研究成果對我市兩個文明建設產生了重大影響者。

8、在教育理論研究、教學實踐中取得顯著成績,其理論或方法具有普遍指導、推廣意義,得到省內同行公認,在全省有一定影響者。

9、在醫療、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具有特別豐富的臨床工作經驗,能解決復雜疑難的醫療技術問題,醫療技術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得到國內同行公認者。

10、在文學、藝術、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法律服務、外語翻譯等專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本專業中獲得國家部級獎勵,或得到國內同行公認,享有較高聲譽者。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作為十堰市政府專項津貼專家選拔推薦對象:

1、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以上獎、市政府或省直主管廳局二等以上科技進步獎、發明獎及其他同等獎勵的主要完成者。

2、在重點工程建設、重大科研項目、攻關項目以及重點技術引進、消化、開發、推廣和技術革新、改造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3、取得了國家發明專利或其他專利,并已生產和應用,獲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4、為我市獲得國家及部委、省政府金銀獎或優秀新產品獎做出重要貢獻者。

5、在經濟、科技等各項管理工作中,結合實際運用現代化科學管理理論,創造性地進行管理工作,連續三年取得良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6、城市規劃、建筑工程設計獲得省廳級優秀設計獎、勘測獎,或其設計、勘測的重大項目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7、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獲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其研究成果對我市兩個文明建設產生了較大影響者。

8、在教育理論研究、教學實踐中取得優異成績,其理論或方法具有重要指導、推廣意義,得到市內同行公認,在全市享有較高聲譽者。

9、在醫療、衛生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具有豐富的臨床工作經驗,能解決復雜疑難的醫療技術問題,醫療技術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得到省內同行公認者。

10、在文學、藝術、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法律服務、外語翻譯等專業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在本專業中獲得省廳級獎勵,或得到省內同行公認,享有較高聲譽者。

第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作為十堰市學術技術帶頭人選拔推薦對象:

1、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以上獎、市政府或省直主管廳局二等以上科技進步獎、發明獎及其他同等獎勵的主要參與者;市政府或省直主管廳局三等以上科技進步獎、發明獎及其他同等獎勵的主要完成者。

2、在工程建設、科研項目以及技術引進、消化、開發、推廣和技術革新、改造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3、取得了國家發明專利或其他專利,并已生產和應用者。

4、為我市獲得國家及部委、省政府金銀獎或優秀新產品獎做出較大貢獻者。

5、在經濟、科技等各項管理工作中,結合實際運用現代化科學管理理論,創造性地進行管理工作,連續二年取得良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并在全市具有較大影響。

6、城市規劃、建筑工程設計獲得市局級優秀設計獎、勘測獎,或其設計、勘測的重大項目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7、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獲得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其研究成果對我市兩個文明建設產生了一定影響者。

8、在教育理論研究、教學實踐中取得良好成績,其理論或方法具有一定的指導、推廣意義,得到市內同行公認,在全市有一定影響者。

9、在醫療、衛生工作中取得較大成績,具有較豐富的臨床工作經驗,能解決較復雜疑難的醫療技術問題,醫療技術達到市內先進水平,得到市內同行公認者。

10、在文學、藝術、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法律服務、外語翻譯等專業工作中,取得較大成績,在本專業中獲得市局級獎勵,或得到市內同行公認,享有較高聲譽者。

第十四條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一般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貢獻特別突出的,可適當放寬有關條件。

第三章推薦選拔程序

第十五條推薦選拔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進行,按評選總數1:3的比例推薦,可以單位推薦、同行專家舉薦、個人自薦,也可以由上級組織直接提名。具體程序如下:

1、單位呈報。各單位根據組織人事部門下達的控制指標參考數,在充分征求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條件確定推薦人選,據實填寫呈報表,并附上作為推薦依據的有關材料(包括獲獎證書、著作復印件、業績資料等),報主管局和各縣市人事局。

2、考核審查。各縣市區的推薦人選由縣市區委組織人事部門組織考核,縣委、政府簽章。市直各單位的推薦人選由戰線工委和主管局考核。各單位將考核意見連同所在單位呈報的材料,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各一份。

3、復核評審。由市委組織部、人事局、科委、科協對推薦對象進行復核,再由市優秀專業技術人員評審委員會對初選對象進行評審,確定正式人選后,反饋各工委和縣市區進一步征求意見。

4、審批命名。將正式人選提交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市政府決定命名。

第四章待遇

第十六條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享受以下待遇:

1、對入選的十堰市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十堰市政府專項津貼專家、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其業績載入市志。

2、管理期內,十堰市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按每人每月100元、十堰市政府專項津貼專家按每人每月80元、十堰市學術技術帶頭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政府津貼,免交個人所得稅。稱號重復者,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發放。

3、各部門各單位要努力為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鼓勵他們承擔重點科研項目,優先解決所需經費;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優先安排參加政治理論培訓、專業進修、學術交流、休假療養等活動,盡力解決所需經費。

第五章考核與管理

第十七條建立考核制度。對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定期進行考核,重點考核人選的學術、技術水平和工作實績。所在單位每年考核一次,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兩年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入選人員科研資助、獎勵和調整的依據,考核后形成書面材料連同個人年度工作總結歸入本人業績檔案。

第十八條本著管好、管活的原則,對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在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分級實施管理。十堰市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由市委組織部直接聯系,十堰市政府專項津貼專家、十堰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由市人事局直接聯系。

負責實施管理的部門主要職責:

1、對呈報的推薦人選進行復核、審查,并提出意見;

2、對已入選的人員定期進行考核,掌握其表現情況,并對其獎懲、調整提出意見;

3、組織優秀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察、咨詢和學術交流等活動,為他們提供服務;

4、不定期地召開座談會或走訪優秀專業技術人員,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了解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做好與有關部門、單位的協調工作,為專家排憂解難;

5、接待和處理好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信訪;

6、管理、使用好專項經費。

第十九條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命名兩年為一個周期,期滿自然終止,按申報條件重新參加下一屆評選命名。命名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取消命名:

1、因個人責任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者。

2、政治、經濟或其他方面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3、弄虛作假、謊報成果、騙取榮譽者。

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命名一經取消,即不再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條加強培訓提高工作。要采取走出去、請進來和在市委黨校定期舉辦培訓班等辦法,積極組織和引導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學習鄧小平理論,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全面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原則上所有專家、拔尖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兩年內應進行一次培訓提高,使他們能夠更好地發揮帶頭作用。

第二十一條認真落實市級領導及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聯系知識分子工作制度,切實加強同知識分子的聯系。負責聯系的同志,要經常深入聯系人單位,關心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熱情地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

第二十二條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政府津貼納入市財政預算,分別劃撥市委組織部和市人事局負責發放。

第二十三條各類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崗位、職務變動、下崗、退休及其他重大事項(如病故等),所在單位必須按管理權限上報備案,如調出市外,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