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03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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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村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促進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鄉村建設必須從實際出發,合理布局,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環境,統籌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除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鄉村。
凡是鄉村規劃、居民住宅建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建設以及其他建設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村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依照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規劃區以外的所有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及不同規模的村莊及其所轄范圍。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應根據國家規定設鄉村建設管理機構或者設專人負責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在鄉村建設中,提倡結合當地特點,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新技術。
第二章鄉村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鄉(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是鄉村建設的依據,所有的鄉村都必須編制規劃,按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和下達的用地指標,安排鄉村建設用地,有計劃地進行建設。
第八條鄉村規劃分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傮w規劃應與縣城規劃、縣農業區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總體規劃確定鄉村布點規劃及相應的各項建設的整體部署。建設規劃應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按鄉、村分級制定,具體安排鄉村的各項建設。
第九條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
第十條鄉(鎮)總體規劃與建設規劃,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鄉村規劃一經批準,必須認真組織實施。根據社會與經濟發展需要,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鄉村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對涉及鄉村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鄉村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單項工程土建總投資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工程設計選址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上述標準以下設計選址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單項工程超過二千平方米或者土建投資二百萬元以上的設計選址,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凡在鄉村規劃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和公用設施,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按本條例第十二條權限規定報批。取得選址意見書后,再按土地管理權限和批報程序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村民新建、擴建、改建、翻建住宅,必須由本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個人建房申請表。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鄉村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出具規劃選址意見書,核發建房許可證。
凡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規劃選址意見書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提出用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到土地管理部門履行用地手續,并按規定交納稅費。鄉(鎮)規劃管理人員現場定位放線后,方可開工。
第十五條凡在鄉村規劃范圍內臨時用地,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簽發臨時用地許可證,按土地審批權限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在批準的臨時用地上不準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六條鄉村建設必須節約用地,提倡按規劃建樓房,有條件的應當多建樓房。
必須充分利用空閑宅基地,凡空閑面積過大和進深過長的宅基地均應規劃插建,原使用戶符合建房條件的應就地插建。
第十七條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村均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和管理鄉村建設檔案。
第三章鄉村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
第十八條鄉村建設的設計和施工應堅持質量標準。凡鄉村樓房及跨度、跨徑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點五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應遵循國家設計與施工驗收規范和施工工藝操作規程,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
第十九條凡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筑工程設計,不得更改。確需修改時,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較大變更,還應報請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確保施工質量,按照有關的技術規范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第二十一條承擔鄉村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
在鄉村規劃區內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技術等級資質證書或者其他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在村莊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必須符合規劃要求;暫時沒有規劃的,由村確定位置、房基標高和房屋建筑形式。
第二十三條凡需改變鄉所在地建筑物使用性質,變更規劃部門審定的方案,必須經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
鄉村規劃區內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自取得開工批準文件之日起一年內開工。逾期未開工的,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鄉村單層平瓦房住宅以外的建設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工程竣工后,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鄉村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五條在鄉村規劃范圍內進行建設,必須認真執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鄉鎮企業應合理布局,防治污染,不得破壞生態環境。新建、擴建、改建的鄉鎮企業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排放的廢氣、廢水、廢碴及其他有害物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鄉村內的礦產資源、風景資源、文化古跡、軍事設施、國家測繪標志、地下管道、電力設施、通訊線路和其他公用設施,不得損壞。
第二十七條鄉村應重視道路、排水和抗御災害等設施建設,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八條從鄉村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必須用于鄉村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鄉村環境衛生工作,必須有人負責,主要道路、公共場所應保持整潔,不得亂倒亂堆糞便、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廣場、集市、學校、車站、影劇院等較大公共場所,應設置必要的環衛設施。環衛設施不得侵占破壞。
第三十條未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鄉村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保護鄉村飲用水源,逐步做到集中供水或者自來水入戶,使水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二條鄉村建設規劃區內應搞好植樹造林,綠化美化環境,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在鄉村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在鄉村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鄉村規劃的,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者沒收非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已影響鄉村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投資總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至十倍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而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資質審查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取得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超過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損壞鄉村房屋、公共設施,情節較輕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賠償,并根據情況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對在鄉村規劃內的主要道路、公共場所亂堆糞便、垃圾、柴草或者建筑材料,破壞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投資總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以及拒絕、妨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侮辱、毆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鄉村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鄉(鎮)人民政府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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