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人員上崗規定
時間:2022-07-13 0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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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統計工作和統計人員的管理,促進各單位配備合格的統計人員,提高統計人員業務素質,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通知》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中的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第三條《統計證》是統計人員從事統計工作資格、統計工作考核和參加統計繼續教育情況的證書。統計人員應取得《統計證》,持證上崗。各單位、部門對未取得《統計證》者,不得任用其擔任專、兼職統計人員。
第四條取得《統計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堅持實事求是,恪守統計職業道德;
3、具備一定的統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4、熱愛統計工作,積極鉆研本職業務,有事業心和責任感;
5、具備免試條件或參加上崗培訓考試考核合格。
第五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發證機關審定,可免試領取《統計證》:
1、取得統計專業中專及以上畢業學歷;
2、具備初級及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六條凡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免試條件的統計人員,均應參加統計上崗培訓。學習規定的課程,經考試合格,發給《統計證》。
第七條統計上崗培訓、考試、制證及發證工作由省統計局統一組織,各市、地統計局具體實施。
第八條《統計證》實行年檢考核制度。在崗統計人員應按規定到發證機關辦理《統計證》年檢。年檢每年進行一次。持證人經本單位負責部門同意后,統一送所在市(地)、縣(市、區)統計局年檢,年檢時要將該統計人員當年參加統計繼續教育的內容、學時、學分記入繼續教育欄,并在相應年檢欄加蓋驗訖印章和日期,返還持證人。
逾期不年檢的,限期補檢。
第九條《統計證》自發證之日起四年有效。統計人員因離退、解聘、辭職等原因離開統計工作崗位的,所持《統計證》應同時交年檢機關。
凡脫離統計工作崗位連續時間超過四年的,其《統計證》自行失效,需要繼續在統計崗位工作的必須重新辦理《統計證》。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要對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統計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報考、評聘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者必須持有經過年檢的《統計證》。
第十二條持《統計證》人員,在統計工作中因嚴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含記過處分)人員,發證機關應收回或注銷其《統計證》。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對本地區持證上崗人員的基本情況分類建立業績檔案,逐步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掌握統計人員的基本情況,建立統計人才管理信息數據庫,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山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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