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練車管理規定

時間:2022-09-22 0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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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練車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山東省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保障教練車輛行車安全,促進我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有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駕駛員培訓機構教練車的配備。

各駕培學校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規定執行。

(一)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檔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等8類車型中,應含3種及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

(二)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8種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

(三)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8種車型中的1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四)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檔汽車)等4種車型中至少1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輛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五)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1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教練車的分類:

(一)教練車按車型分為:大型客車(含城市公交車)、半掛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摩托車。

1、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車長不小于8m。

2、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車長不小于12m。

3、中型客車車長不小于5.8m。

4、大型貨車車長不小于6m。

5、小型汽車(含自動檔汽車)、低速汽車車長不小于3.3m、軸距不小于2.3m、輪距不小于1.3m。

6、二、三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速度檔。

7、駕培學校應注意考試車輛要求的變化,教練車盡量與考試車輛要求一致。

(二)教練車按執教范圍分為:訓練場內教練車、訓練場外教練車。

三、教練車的技術標準與等級評定。

教練車須技術狀況良好,并符合交通部及相關部門的安全技術標準,教練車技術狀況應符合二級以上標準,按規定裝有副制動器、副后視鏡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教練車應定期進行二級維護,每年進行一次技術等級評定、并進行綜合性能檢測。

(一)一級教練車:是指新車行駛到第一次大修間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前和第一次大修后行駛到第二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車輛技術性能良好,各項主要技術指標符合技術要求。

(二)二級教練車:是指主要技術性能和狀況低于一級車的要求,但能隨時參加訓練。

四、教練車的注冊登記、程序與管理。

(一)申請:駕校增加教練車必須向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遞交增車申請,遵守先申請,后購車的原則。

(二)購置:駕校在向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遞交增加教練車申請后,經同意后由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駕校下達《培訓變更通知書》,駕培學校方可安排自行購置教練車。

(三)辦理:駕培學校將填寫好《駕駛員培訓業戶培訓規模、范圍變更審批表》(一式三份)及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報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后,將組織駕培專家組對車輛和場地進行驗收,合格后對《許可證》重新變更許可,然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教練車掛牌手續。最后將行駛證復印件、填寫好的《教練車標識申請表》報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教練車標識。

(四)變更:凡教練車的減少(報廢)或調整用途必須經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同意后,持填寫好的《駕駛員培訓業戶培訓規模、范圍變更審批表》(一式三份)及行駛證復印件等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五)報廢:

(一)教練車報廢按使用年限規定報廢。

(二)教練車報廢應履行報廢申請手續。

(三)教練車報廢除按國家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外并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五、教練車標識的核發與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駕校申報驗收合格的教練車認可后,經許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掛教練車牌后,憑教練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申領《教練車標識申請表》,(一式三份)符合條件的發給有省交通廳道路運輸局統一印制的教練車標識。

六、教練車的安全防護裝置與維護。

教練車須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副制動、副離合器、副油門、副后視鏡、消防器材等安全防護裝置。

教練車應定期進行二級維護,并每年進行一次技術等級評定,教練車的二級維護應到有二級維護資質的汽車修理廠進行維護。教練車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一)日常維護:以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為作業中心內容,由教練員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

(二)一級維護: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作業中心內容,并檢查有關制動、操作等安全部件,由專業修理工或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

(三)二級維護: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并拆檢車輪,進行輪胎換位,檢查調整發動機工作狀況和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等,由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

七、教練車二級維護的周期。

教練車的維護作業周期:作業范圍和技術要求應符合交通部、省交通廳和相關部門的規定。教練車不超過5個月,按上述間隔時間進行。

八、教練車檔案管理。

(一)審批檔案:主要包括在用教練車輛情況表、新增教練車輛情況表、新車《合格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班)驗收登記表、《培訓變更通知書》、《駕駛員培訓業戶培訓規模、范圍變更審批表》、《教練車標識申請表》。

(二)技術檔案:每輛教練車必須建立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附車輛檢測報告)行駛里程記錄等。教練車輛檔案應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九、教練車的年審。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對教練車輛進行一次年度審驗。

(一)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車輛技術檔案管理情況、車輛強制二級維護執行情況。

(二)教練車輛審驗采取逐臺上線檢測方法。

(三)教練車輛審驗合格后出具車輛檢測合格報告。

十、教練車的養路費減免。

對在教練場內進行封閉訓練的教練車。憑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證明辦理養路費免征手續,其它教練車行駛公路應當按規定交納養路費。

十一、教練車的配員。

(一)大型汽車每輛配備學員人數8人。

(二)中型汽車每輛配備學員人數6人。

(二)小型汽車每輛配備學員人數4人。

十二、法律責任。

(一)教練車不按規定參加年檢的,按《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一項的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無標識的教練車從事駕駛員培訓的按《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項的規定,處以500元的罰款。

不按規定進行技術等級評定的處以300元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的,按《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累計兩次以上(含兩次)未做車輛二級維護的從第二次起,每次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批準或者超出《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駕駛員培訓的教練車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