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工作督辦制度
時間:2022-10-20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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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確保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征管制度的正確實施,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責任型”機關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督辦目的:以依法治稅為中心,以嚴格執法為重點,通過督促、檢查、協調、反饋等手段,及時了解和掌握稅收執法現狀,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落實。
二、督辦原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將貫徹依法行政、推進依法治稅貫穿到稅收執法督辦工作中,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圍繞執法、強化監督。堅持以稅收法律、法規為執法基礎,嚴格按照法定的執法原則、執法程序、執法內容、執法項目和執法權限,強化對具體稅收執法行為的過程監督。
(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地了解和反映情況,客觀公正地處理和糾正問題,防止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
(三)及時落實、注重實效。著眼于及時有效地解決稅收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嚴格督查,認真辦理,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防止應付差事或形式主義,確保督辦事項落到實處,求得實效。
三、督辦范圍:
(一)稅收政策法規執行情況;
(二)稅收征管制度執行情況;
(三)稅收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督辦內容:
(一)重大、重要、重點稅收執法工作事項;
(二)上級交辦的臨時性稅收執法工作事項:
(三)上級要求督辦的稅收執法工作事項;
(四)市局下發的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五)局領導批辦和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督辦程序:根據稅收執法督辦工作流程,凡列為督辦的事項,均應按立項、擬辦、承辦、催辦、審核、歸檔、責任追究的程序進行。
(一)立項。督辦立項分為:當然立項、交辦立項和呈報立項。
當然立項:是指督辦部門根據市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或市局領導要求、批示確定的稅收執法督辦事項,直接予以立項。
交辦立項:是指局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對認為需要督辦的事項,交由督辦部門立項。
呈報立項:是指督辦部門根據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況,認為有必要督辦的事項,提出督辦建議,報經領導批準同意后予以立項。
(二)擬辦。督辦事項確定后,督辦部門應一事一項地登記《稅收執法督辦事項登記表》,內容包括交辦時間、承辦單位、督辦事項、領導批示、辦理情況及結果、辦理時限、辦結時間等。并填制統一格式的《稅收執法事項督辦單》,報經局長或分管局長簽發后下發給承辦單位。
(三)承辦。承辦單位接到督辦任務后,要及時登記,并落實主管領導、承辦部門、承辦人和承辦方案。對重大督辦事項,承辦單位負責人要親自落實。
(四)催辦。督查事項下達后,督查部門必須采取多種形式及時跟蹤了解辦理情況,做到緊急事項跟蹤督辦,重要事項全程督辦,一般事項定時催辦,確保辦理工作進度和質量。
(五)審核。督辦事項結束后,承辦單位要按照一事一報的要求,及時向督辦部門報告辦理結果,對辦理期限較長的事項,要及時反饋階段性成果。辦結報告力求文字簡潔、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并具名簽發人和承辦人。督辦部門對承辦單位上報的辦理結果要認真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責成承辦單位補辦或重新辦理。
(六)歸檔。督查事項辦結后,督辦部門要按照文書檔案的要求,將相關督辦資料及時立卷歸檔。
(七)責任追究。督辦部門收到承辦部門的辦結報告后,要及時向局領導報告督辦結果或向上級部門反饋辦理結果。對查實的過錯行為,根據《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相關條款提出追究建議,報市局執法監督委員會后給予責任追究。并通過專報、總結等形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同時,要將執法監督辦理情況列入市局績效考核內容,進行統一考核。
六、督辦紀律及要求:稅收執法督辦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必須高度重視。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督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稅收執法督辦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專人負責,明確工作職責。對工作督辦不力的單位、部門,按市局工作目標考核相關內容予以扣分,造成嚴重失誤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督辦事項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限辦理,不得延誤、推諉。承辦部門如遇到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或不能按期完成時,要及時向市局簽發領導說明原因和進展情況,并與督辦部門聯系,以免貽誤工作。對不報告情況、無故不辦理的,要進行通報批評。貽誤工作,造成影響的,要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承辦人的責任。市局執法監督委員會負責全系統稅收執法督辦工作,法規科為具體督辦部門。各縣區局要把稅收執法事項監督檢查和督辦事項落實,作為領導工作的重要環節抓好,并給予足夠重視和具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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