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審批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3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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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審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民合法的生育權益,規范再生育審批管理工作,保障生育審批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雙方或者女方常住戶口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夫妻。

第三條再生育審批實行分級負責制度,由市、縣兩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分級負責。各級應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如實上報。

第四條再生育實行集體審定制度,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政法領導任副組長,政法、科技機構負責人參加的生育資格審批小組。

第五條再生育審批情況實行公示、公開制度。再生育申請人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鄉級計劃生育機構、縣、市兩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報送上一級部門(機構)審查、審批前,對申請人的婚育狀況和申請理由張榜公布。審批后,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人員名單及理由在各級政務公開欄中定期公開。

第六條各級生育審批機關應實行再生育審批工作責任追究制,對審批工作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或故意拖延審批、刁難申請人的,嚴格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章再生育審批程序

第七條符合《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填寫《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一份,需經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應填寫《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報所在單位。

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或者第(四)項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應同時填寫《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一份。

第八條雙方所在單位(村、居委會)應對申請人的婚育狀況和申請理由進行認真審查,張榜公布十日,經確認無異議后在《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內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由女方所在單位報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審查;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會報男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審查。

第九條報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審查時,除報送《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外,還應當提交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戶籍登記卡、《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已生育(包括收養)子女戶籍登記卡、第一個子女生育證件或證明,第一個子女是違反政策生育的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結論證》,并應根據不同申請理由,分別提交以下證件或證明材料:

(一)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應提交獨生子女病殘有關病史資料或醫學證明。

(二)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應提交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發給的《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協議、收養公證和鄉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現已懷孕的證明。

(三)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應提交雙方所在單位經調查后出具的夫妻均為獨生子女的證明。

(四)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屬于“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應提交殘疾者所在部隊或民政部門發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屬于“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應提交《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或成人傷殘有關病史資料。

(五)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應提交雙方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所屬民族的證明。

(六)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應提交市級僑務行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在本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及其婚育狀況的證明。

(七)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的,應提交縣級沿海漁區邊防部門發放的夫妻雙方或一方從事海上作業的證件或縣級漁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或一方從事海上作業的證明和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女方為農村居民的證明。

(八)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規定的,應提交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夫妻雙方或女方為農村居民且具有農村居民戶口連續10年以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責任田承包經營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證明。

(九)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九)項規定的,應提交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夫妻雙方及女方父母均為農村居民、且男方落戶女方家庭并對女方長輩承擔贍養義務的證明。

(十)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項規定的,應提交礦工所在的經依法批準的采礦單位或其管理機關勞動工資部門出具的連續從事井下作業時間及繼續從事井下作業情況的證明。

(十一)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提交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夫妻雙方或女方為農村居民且具有農村居民戶口連續10年以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責任田承包經營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證明。

(十二)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二)項規定,應提交雙方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原屬離婚的,還需有與原配偶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證和協議書。

(十三)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三)項規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其他特殊情況生育審批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規定提交的證件或證明,一般應為原件,并同時提交其復印件。提交復印件的,由原件保存或持有單位在復印件上注明“此件與原件核對無異”字樣,并加蓋公章。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無誤后,有關證件應及時退還其保存、持有人,復印件存檔或上報。

第十條鄉級計劃生育機構收到再生育申請及有關證件或證明材料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由政法員初審、鄉級計生辦集體進行審查,經審查情況屬實、符合《條例》規定的,應將審查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計生辦主任簽字,并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隨有關審批材料一并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到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報送的再生育審批材料后,由政法機構進行審查,提交本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在一個月內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依法應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局長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簽發《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見附件2),一同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

(二)屬于《條例》第十九條第(一)、(四)項規定條件,依法應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由縣級科技機構將初審意見填入《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呈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科技機構組織鑒定,鑒定后,市級科技機構將鑒定結果名單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經縣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后,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局長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由縣級政法機構簽發《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一同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

(三)依法應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應將審查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隨其他審批材料一并呈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待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并下達《再生育子女批復》后,再簽發《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制作《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復》(見附件3)一同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

第十二條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送的再生育審批材料后,由政法機構進行審查,提交本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在三個月內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主任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屬于《條例》第十九條第(一)、(四)項規定條件的,由市級科技機構組織鑒定,將鑒定意見填入《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經市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后,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主任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由市級政法機構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和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制作《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見附件4),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認為申請材料不全或需要更換申請材料的;

(二)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條例》規定再生育條件,決定不予批準再生育或不予呈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的。

屬于前款第(一)項所列情況的,應告知申請人限期補充或更換材料的全部具體內容。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作的《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轉由鄉級計劃生育機構送達申請人。

鄉級計劃生育機構收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和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作的《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應在十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十四條《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以下時間:

(一)按規定組織病殘兒、成人傷殘鑒定的時間;

(二)報送上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時間;

(三)審批機關限定申請人提交補充或更換審批材料的時間。

《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送達后,申請人超過告知期限提交補充或更換審批材料的,審批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申請人對不予報送審批、不予批準再生育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作出該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復查。作出該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當認真復查;經復查維持原審批決定的,應當耐心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證件和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印制,封面分綠色、藍色兩種。

綠色封面的適用于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第(十一)項規定的夫妻;藍色封面的適用于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第(十一)項以外其他項規定的夫妻。

第十七條每年十二月底前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將本市下年度《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所需印制數量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的簽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再生育婦女年齡不得早于二十五周歲零三個月;

(二)第一個子女年齡不得早于三周歲零三個月。

再生育婦女年齡在二十八周歲以上的,生育間隔可以不受時間限制。

第十九條生育審批機關簽發《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時,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印;印章一律使用“××××××生育審批專用章”,并加蓋在夫妻合照上;審批機關負責人和政策法規員印章,應當使用行體字(見附件6)。

第二十條《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由持證人保存備查。當年持證未生育的,應在下年一月底前辦理延簽手續。

延簽《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由鄉級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并填寫《上年度持證未生育夫妻名單》(見附件5)。

第二十一條領取《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后,因婚姻狀況變化、戶口變更等原因不再符合《條例》規定且持證人尚未懷孕的,自不符合《條例》規定之日起《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并應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回作廢。

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生育子女死亡的,憑子女死亡證明并經原發證機關認定,可以重新發給《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原《第二個子女生育證》予以收回。

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戶口遷移后仍符合《條例》再生育規定的,自遷入之日起60日內由戶口遷入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驗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所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

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戶口遷入本省的外省人員,已懷孕的由戶口遷入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驗登記;未懷孕的所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重新進行再生育審批。

第二十二條市、縣兩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鄉級計劃生育機構應分年度或按審批時間建立和保管再生育審批檔案、資料。

(一)鄉級計劃生育機構主要保存以下資料:

1、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的《再生育子女批復》和《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復》;

2、《上年度持證未育人員名單》。

(二)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要保存以下資料:

1、依法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審批表》及有關證件的復印件和證明材料;

2、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存根;

3、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的《再生育子女批復》和《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復》;

4、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再生育子女批復》;

5、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特殊情況照顧生育批復》;

6、經本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通過的病殘鑒定名單。

(三)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主要保存以下資料:1、依法由本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審批

表》及有關證件的復印件和證明材料;

2、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再生育子女批復》;

3、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特殊情況照顧生育批復》;

4、經本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通過的病殘鑒定名單。

第二十三條再生育審批檔案的書寫、裝訂、保管及其他事項,按照檔案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