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計劃生育扶助和信息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2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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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計劃生育扶助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的個案信息登記和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地掌握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目標人群的有關情況,建立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社會監督等各個環節相互銜接和制約的運行機制,確保獎勵扶助制度全面、深入地推廣和實施,根據《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范(試行)》(人口廳發【2005】84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于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分工協作、分級負責、管理規范、快捷高效”的原則,建立信息核查、登記、傳輸、應用、質量控制等制度,確保全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目標人群個案信息及時、準確、全面。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財政部門、資金發放機構進行獎勵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按照財政部《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于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要求,明確人口計生部門、財政部門、委托發放機構的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

第五條縣以上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內相關業務部門職責分工: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獎勵扶助對象確認口徑解釋及資格審定工作;發展規劃(規劃統計)部門負責組織專門統計調查、確定獎勵扶助對象、錄入維護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并進行質量控制;財務部門負責聯系財政部門和發放機構、編制資金需求計劃、掌握和監督專項資金的運行情況。

第三章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與信息上報

第六條全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第七條全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實行年審制。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程序分為個人申報、村級審議公示、鄉級初審公示、縣級審查確認四個步驟。

符合獎勵扶助條件但因故當年未納入資格確認程序的人員,原則上應納入下一年度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程序。

第八條每年1月31日前,個人申報。上年度未納入獎勵扶助、本年度符合獎勵扶助對象條件、要求確認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的人員,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書面申請(格式見附件1),填寫《山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見附件3)。上年度的獎勵扶助對象,原申報信息發生變化的,要重新申報。

第九條每年2月28日前,村級審議公示。村(居)民委員會對本年度申報要求確認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的和上年度的獎勵扶助對象,都要逐戶逐項上門核實情況,并將核實情況張榜公示(格式見附件4)。公示結束后村級應在《申報表》上簽署審議意見。對本年度申報要求確認獎勵扶助對象資格但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報人說明原因;符合條件的,要將《申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對上年度符合條件,本年度因信息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的,要向當事人說明原因,并填寫《山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退出情況報告單》(見附件5,以下簡稱《退出報告單》),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有關信息雖發生變化但仍符合條件的,要將新的《申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

第十條每年3月31日前,鄉級初審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村級上報的資料進行初審,并進行公示(格式見附件6)。公示結束后,將經審定的《申報表》、《退出報告單》等資料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審查確定。

第十一條每年4月30日前,縣級審查確認。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查和公示(公示格式見附件7),確認本年度獎勵扶助對象。

第十二條每年5月31日前,信息錄入和變更階段。經確認具有獎勵扶助對象資格和因故退出獎勵扶助的對象,由縣級依據《申報表》和《退出報告單》,將其信息錄入“全國獎勵扶助管理信息系統”。

各市人口計生部門要隨時登錄“全國獎勵扶助管理信息系統”,負責督促所轄各縣(市、區)及時錄入上報信息,并對匯總數據進行必要的分析、下載工作,將獎勵扶助對象名單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每年6月10日前,部門信息報送。人口計生部門要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發放機構提供當年獎勵扶助對象的個案和匯總信息,即《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見附件8)、《獎勵扶助對象人數(預測)匯總表》(見附件9)。

第四章獎勵扶助資金信息

第十四條每年6月15日前,省財政廳按照省人口計生委提供的當年獎勵扶助對象人數,將所負擔的獎勵扶助專項資金下達到各市。6月31日前,市、縣財政負擔的配套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應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十五條每年7月31日前,各縣(市、區)發放機構應根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當年《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將上半年的獎勵扶助金劃撥到獎勵扶助對象個人儲蓄帳戶;次年1月31日前發放下半年的獎勵扶助金,填寫《獎勵扶助金發放情況花名冊》(見附件10),反饋給人口計生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由人口計生部門將信息錄入“全國獎勵扶助管理信息系統”。人口計生部門在獎勵扶助資金劃撥到個人帳戶之前,發現獎勵扶助對象信息有誤,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應立即終止向該對象發放資金,并填寫《退出報告單》,立即作退出處理。

第十六條每年1月15日前,各市人口計生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反饋上年度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發放情況,即《獎勵扶助資金發放情況匯總表》(見附件11)。

第十七條建立獎勵扶助對象人數和獎勵扶助資金需求預測預報制度。各市要提前開展對下一年度符合獎勵扶助條件對象的摸底排查工作,并根據獎勵標準,預測下一年度獎勵扶助資金需求。各市人口計生委于每年9月15日前,向省人口計生委和同級財政部門提供下年度獎勵扶助對象匯總信息(見附件9)和下年度《獎勵扶助資金需求計劃表》(見附件12)。

第五章信息管理與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信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要確定專人具體組織、協調此項工作,按規定及時處理和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各相關部門要建立信息質量監督檢查機制,對本部門獎勵扶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省、市人口計生部門要對個案信息數據進行校核和評估,定期通報各地提交個案信息的進度與質量,并不定期地對上報的信息質量進行抽查,確保獎勵扶助資金準確、及時發放。資金發放情況的檢查可與獎勵扶助對象資格年審結合進行。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人口計生部門、發放機構之間相互交流信息應同時使用書面和電子兩種格式。書面格式的資料,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

第二十一條建立信息處理、利用、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明確各級各類用戶的使用權限和安全責任。妥善保管密碼,密碼至少每半年更換一次,不得越權獲取或處理信息,不得擅自對外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將各種書面工作資料保存入檔,并定期進行電子信息的備份,長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備份信息資源。獎勵扶助對象的申報材料應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分別由村(居)民委會、鄉鎮(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保存、歸檔、管理。

第二十三條鼓勵獎勵扶助對象的管理與發放機構的信息系統、公安部門的戶籍管理信息系統、育齡婦女信息系統等有機結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育齡婦女信息系統中49周歲以上的個案信息應長期保存,10年后提示必要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