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成本調查的制度

時間:2022-11-06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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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成本調查的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為國家宏觀調控和農產品價格制定提供科學依據,為農業生產經營者加強經濟核算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成本,是指農林牧漁產品及其加工轉化產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耗費的總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成本調查(以下簡稱成本調查),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與有關業務部門為滿足宏觀經濟調控和價格管理的需要,按照規定的統一調查表式和方法,對農產品生產經營成本及相關經濟指標進行調查的行政活動。

第四條農產品成本調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全國成本調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成本調查工作。各級有關業務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本部門分管的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

第五條地級(含地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一般應當設立專門的成本調查機構。承擔調查任務的縣級價格管理機構中要有固定人員承擔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

第六條列入成本調查范圍的農產品主要有糧食、油料、棉花、麻類、糖料、煙葉、藥材、蔬菜、瓜果、林產品、畜牧產品、水產品等,具體品種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規定。

列入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農產品,必須開展成本調查;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農產品中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大宗產品,可以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進行成本調查。

第七條成本調查對象包括從事農產品生產、收購、儲運、銷售、加工等活動的一般農戶、農村專業戶、國有和集體農(林、養殖)場等以農副產品為生產經營對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選取成本調查對象的原則,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統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成本調查對象。成本調查對象一經確定,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委托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向其頒發“國家定點農產品成本調查單位(戶)”證書。

第八條成本調查主要采用典型調查和抽樣調查方法,以定點調查農戶(場)逐日逐項登記投入產出情況為基礎,以一次性調查和專項調查為補充,由縣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負責對原始成本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匯總,并按工作程序逐級報送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

第九條成本調查的品種目錄、調查表式、指標涵義、調查計算方法和計算機匯總編碼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統一制定、修訂。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要加強對成本調查指標體系的科學研究,提高成本資料的真實性、時效性和科學性。

第十一條成本數據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審核、匯總上報三個環節。

(一)登記。調查對象要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統一印制的登記表式,對每一調查品種生產全過程所發生的一切物化勞動和活勞動耗費以及其它按規定應登記的費用,要隨時、如實記錄,不漏記、不錯記、不重記、不估記。

(二)審核。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對調查對象或下級部門報送的成本調查資料,必須根據調查制度規定和報表要求進行分類整理、合理分攤、認真審核、逐項檢查。未經審核的成本調查資料,不得向上報送。成本調查機構和調查人員如發現資料來源或數據計算有誤,改正前必須征詢調查對象和數據報送單位的意見。

(三)匯總、上報。成本調查資料經審核后,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應按照報表要求進行匯總,對調查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按規定期限上報。

第十二條成本調查資料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向社會。

屬于國家機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成本資料,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成本調查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成本調查計劃,部署和檢查全國或本行政區域內的成本調查工作;

(二)組織開展成本調查,收集、整理、妥善管理成本調查資料,向有關業務部門提供成本調查匯總資料;

(三)研究分析成本變化原因,預測成本變動趨勢;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成本調查對象的成本資料登記、審核和上報工作;

(五)指導、監督和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業務部門的成本調查工作。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本部門或本行業成本調查品種,制訂和修改成本調查報表制度;

(二)組織、部署和監督本部門或本行業范圍內的成本調查工作,按要求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成本、價格、財務報表及其它必要的資料。

第十五條成本調查對象享有下列權利:

(一)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獲取相關品種農產品社會平均生產經營成本資料;

(二)在有可能損害成本調查對象利益的前提下,要求成本調查機構及人員對其生產經營和成本效益情況保密;

(三)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成本調查對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根據成本調查機構的要求,設置原始登記臺帳,建立健全成本資料的登記、審核、匯總、交接等管理制度;

(二)原始登記臺帳內容要全面、真實、準確;

(三)服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的成本調查管理,按要求如實提供成本、價格、財務報表及其它必要的資料。

第十七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上報或不按時上報有關調查資料,影響成本調查工作進度的;

(二)資料采集不科學、上報數據錯誤較多,嚴重影響資料的真實性和代表性的;

(三)玩忽職守、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漏報或篡改數據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調查對象生產經營情況,造成損害的。

第十八條成本調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下達調查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成本調查對象的資格,對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予以警告,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報或屢次遲報成本調查資料的;

(二)錯報、虛報、瞞報成本調查資料的;

(三)偽造、篡改成本調查資料的。

第十九條本辦法適用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成本調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