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人員分值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1 0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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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人員分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合法權益,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旅游執法單位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證的導游人員。

第三條旅游執法單位指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其管理的旅游執法隊或其委托的旅游質監機構。

第四條旅游執法單位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執法程序,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章計分管理

第五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二)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三)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

(四)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五)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游業務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六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擅自增加或減少游覽項目,增加購物次數的;

(三)擅自增加旅游者自費項目的;

(四)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五)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六)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的。

第七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誤接誤送旅游團的;

(四)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八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二)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無故中止導游活動的;

(四)克扣旅游者餐費的;

(五)在導游活動中未佩戴導游證或未攜帶導游計分卡或導游證副證的;

(六)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的。

第九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二)接待10人以上團隊未持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攜帶旅游團隊運行計劃的;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五)在導游活動中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第十條導游人員計分管理實行年度10分制。導游人員分值以公歷紀年為計分年度,每年從1月1日起重新開始計分。

對導游人員作出的暫扣導游證處理決定,可跨計分年度實施。

第十一條導游人員一次扣分達到10分的,不予通過年審,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緩通過年審,全行業通報。

一次扣分達到8分的,全行業通報。

一次扣分達到6分的,警告批評。

第三章扣分程序

第十二條旅游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不得影響旅游團隊的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旅游執法人員扣分時,必須至少兩人在場,并出示行政執法證。

第十四條導游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章的規定,由旅游執法人員出具《四川省導游人員扣分通知單》,將扣分情況記載在導游證副證上,并加蓋導游人員扣分專用章。

第十五條導游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執法單位填寫《四川省暫扣物質專用票據》,暫扣導游人員導游證和導游證副證,并在10個工作日內填寫《四川省暫扣物質移交憑證》,連同暫扣的導游證和副證移送對該導游人員進行年審的管理部門,并通報導游人員登記注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游人員,可持旅游執法單位出具的《四川省暫扣物質專用票據》帶領團隊完成剩余行程。

第十六條對導游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導游人員通過年審后,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開始計分。

第十七條暫緩通過年審的導游人員應參加由旅游執法單位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帶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