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行政許可責任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18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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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局行政許可責任規章制度

一、申請受理人負責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依法作出行政許可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二、審核人員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核實和現場勘察,作出審查意見,并履行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告知的法定義務。

三、分管領導根據審核人的審查意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初審意見。

四、局領導根據分管領導意見和審核人意見,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五、申請受理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及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全部內容的,本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審核人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本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分管領導未依法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責令改正。

八、主管領導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權限準予行政許可的,及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許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報上級機關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