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救助設施完善制度
時間:2022-03-03 09:41:00
導語:農村救助設施完善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158號)、《省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指導意見》(云民保〔〕25號)文件精神,結合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醫療救助是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農村貧困家庭患者實行醫療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堅持從實際出發,與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支出能力相適應。確保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平穩運行。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四條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是指具有市常住農村戶籍的農村貧困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為救助對象:
(一)持有市民政局發放的《省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
(二)持有市民政局發放的《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農村低保戶家庭成員;
(三)因主要勞動力殘疾或常年生病導致貧困的農村家庭成員;
(四)在校突發重病、大病的農村戶籍學生;
(五)因患大病造成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農村困難戶;
(六)因受他人傷害、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等,相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但對方無償還能力導致自身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農村困難戶;
(七)市民政局認定應救助的其他貧困村民。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
(一)申請人以及申請人的贍養、撫養義務人有支付醫療費用能力的;
(二)因從事違法活動,造成自身傷害產生醫療費用的;
(三)主觀故意自我傷害造成醫療費用的;
(四)因受他人傷害、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等,醫療費用可以按法律、法規追償而相關部門還未作出處理的。
第三章救助內容
第六條住院醫療救助。住院實施“零起付線”救助。醫療救助對象住院總費用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門按一定比例或全額給予救助。醫療救助對象一年內住院救助一次后救助金額未滿封頂線的,如繼續發生醫療費用還可以再次申請救助,但個人累計年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規定的年救助總額上限標準。
第七條門診醫療救助。救助對象門診總醫療費用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門按比例給予救助。
第八條資助參合。根據規定的救助對象和標準,資助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四章醫療救助標準
第九條農村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救助標準:封頂線為5000元。
(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農村重度殘疾人困難戶(二級殘疾以上),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后,個人自付醫療費在4000元以內(含4000元),按核定醫療費的40%救助。個人自付醫療費在4001—8000元(含8000元),按核定醫療費的45%救助。個人自付醫療費在8000元以上的,按核定醫療費的50%救助,以上救助最高不超過5000元。
(二)農村五保戶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后,個人自付醫藥費在1000元以內,按核定醫藥費的85%救助。個人自付醫藥費在1000元以上,按核定醫藥費的90%救助,正常情況最高不超過5000元,特殊情況最高不超過10000元。
(三)除本條(一)(二)項外的醫療救助對象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后,個人自付醫療費在4000元以內(含4000元),按核定醫療費的30%救助。個人自付醫療費在4001-8000元(含8000元),按核定醫療費的35%救助。個人自付醫療費在8000元以上的,按核定醫療費的40%救助,以上救助最高不超過5000元。
第十條農村醫療救助對象門診救助標準:封頂線為1000元。
(一)門診救助對于農村低保戶、五保戶和農村困難戶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二級殘疾以上),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后,個人自付醫療費用1000元以內(含1000元),按核定醫療費用的20%救助,1001—元按核定醫療費用的25%救助,2001—3000元按核定醫療費用的30%救助。門診費用最高不超過1000元。特殊情況(如住不起醫院的癌癥患者、心腦血管疾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等)門診費用過高,超過3000元的部分可參照住院費的比例救助。
(二)非農村低保、五保戶和困難戶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二級殘疾以上)外的困難群眾,門診救助按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20%救助。門診費用最高不超過1000元。特殊情況門診費用過高,超過5000元的部分可參照住院費的比例救助。
第十一條個別特殊特困群眾(五保戶、艾滋病患者等困難群眾)的醫療救助,民政部門可在醫療救助標準的基礎上進行傾斜。
第十二條資助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納部分標準按照最新政策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市農村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為市人民政府開辦的醫療機構、市各鄉鎮衛生院及農墾系統場級醫院。申請農村醫療救助的人員應在市農村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十四條市農村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應向醫療救助對象出具符合規定的病情證明、費用結算清單及發票等。
第十五條救助對象在市農村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后,確需轉到市農村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外的其它醫療機構治療的,應由該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救助對象或其親屬應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六章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農村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方式為醫后救助。
第十七條農村低保戶或五保戶救助對象申請救助應填寫農村醫療救助申請表,并如實提供出院證、醫療費用收據、《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省農村五保供養證》的復印件及農村信用社個人結算賬戶的銀行賬號復印件。低保戶或五保戶填表后交到鄉鎮民政辦核實(可不需村、鄉鎮兩級蓋章認可);然后上報市民政局審批、造花名冊;市財政局復核、撥款;最后由市民政局將救助資金撥入農村信用社存進申請人個人帳戶進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八條非低保戶、非五保戶救助對象,申請救助應向其所在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醫療救助申請表,并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相關證明、出院證、醫療費用收據及農村信用社個人結算賬戶的銀行賬號復印件;村委會和鄉政府要核實申請人家庭困難情況,明確患病人員種類,并提出意見或出具相關證明;然后上報市民政局審批、造花名冊;市財政局復核、撥款;最后由市民政局將救助資金撥入農村信用社存進申請人個人賬戶進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九條因人身損害事故中賠償義務人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救助對象,除按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以外,還應提供處理事故相關部門出具的處理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資助參合程序。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根據民政部門核定的救助對象,直接為救助對象辦理參合手續;財政部門將困難群眾參合所需繳費部分的資金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戶劃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個人不再繳納參合費用。
第二十一條醫療救助按季度申報。每季度的第二個月月底為截止收表時間(各部門要在此時間前上報到市民政局),截止收表后市民政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造冊,市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撥款。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的申請,市民政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章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資金的主要來源如下:
(一)中央財政下撥的農村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二)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三)民政部門從福彩公益金中按規定比例安排的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四)接收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規定可以用于農村醫療救助的其它資金。
第二十三條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市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市民政部門要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基金的支付和發放業務。結余資金要結轉使用,嚴禁截留、挪用,一經發現,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于對農村醫療救助相關工作支出。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基本經費為每年2萬元,每年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增加。
第八章醫療救助服務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十六條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應在規定范圍內,按照本地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規定,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遇到疑難重癥需轉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第二條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必須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醫療減免政策,方便困難群眾就診,控制醫療費用。
第九章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八條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民政部門牽頭管理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一)市民政部門負責建章立制,綜合協調工作。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二)市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確定市民政部門提供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并對醫療救助實施監管。
(三)市衛生及物價部門對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加強監督管理,統一藥品價格,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四)市審計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發生。
第二十九條市各級各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或其它借口吃、拿、卡、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發票、假證明等挪用、套用、占用醫療救助金。若發生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同時廢止原《市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暫行)》(景政發〔〕103號)文件。
- 上一篇:國家環衛城市建立方案
- 下一篇:水污染治理情況檢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