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資產處理工作制度

時間:2022-03-05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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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資產處理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州屬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明確處置權限和審批程序,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378號令)等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州屬企業是指州人民政府出資并授權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

第三條州屬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有償轉讓,國有資產折價入股,利潤上繳等國有資產處置行為,適用本制度;其他國有資產處置行為,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授權州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州屬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進行審批。企業國有資產處置中涉及債權的,其處置方案應征求債權人意見。

第六條建立處置協調機制。由州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國企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研究、協商,提出處置的意見和建議。州國資委負責國有資產處置的方案預審和咨詢論證,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

第七條國有產權無償劃轉

(一)將州屬企業國有產權整體無償劃轉或者將州屬企業重要子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給另一州屬企業的,由州國資委報州人民政府批準。

(二)州屬企業內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由州屬企業決定并報州國資委備案。

州屬企業重要子企業(下同)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凈資產總額超過母公司凈資產總額10%以上的全資或控股子企業;凈資產總額雖不足母公司凈資產總額的10%,但掌握企業重要生產要素和資源,從事主營業務的核心全資或控股子企業;州人民政府或州國資委認定的其他重要子企業等。

第八條國有產權有償轉讓

(一)有償轉讓州屬企業國有產權的,由州國資委報州人民政府批準。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的,由州國資委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向省有關部門報批。

(二)有償轉讓州屬企業子企業(控股上市公司除外)國有產權的,由州國資委報州人民政府批準。

(三)國有產權有償轉讓涉及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意見,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四)國有產權有償轉讓應當在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底價,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五)除經批準的協議轉讓外,有償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通過州人民政府指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有關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公開交易。當交易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并報州國資委按照權限處理

(六)有償轉讓州屬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全額解繳州級財政。

國有產權轉讓屬協議轉讓的,應當經州人民政府批準;不屬協議轉讓的,應當經州人民政府指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鑒證。屬違規轉讓的,工商、國土資源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產權變更手續。

第九條國有資產折價入股:

(一)州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存量國有資產折價入股進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州國資委報州人民政府批準。

(二)國有資產折價入股應當在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條利潤上繳:

州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利潤及州屬國有控股企業可供投資者分配利潤上繳的比例,按《州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意見的通知》(文政發〔〕55號)執行。

第十一條國有產權有償轉讓、國有資產折價入股等有資產處置行為中涉及資產損失的,由州國資委審核后報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州國資、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動機制,按各自的職責權限對州屬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糾正資產處置中的不規范行為;州屬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務公開、公示和職代會等制度,發揮職工對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督作用。

第十三條本制度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審批,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