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監局工業建設監管制度

時間:2022-05-12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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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監局工業建設監管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對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杜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防范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省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令第213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安監局負責全市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發改委、經信局、住建委及其他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條:工業生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投資建設單位)對其承擔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負責全面落實。

第四條:建設項目設立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并形成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安全生產的影響;建設項目對周邊設施、單位的生產活動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響;建設項目周邊設施、單位生產活動和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設立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審查前,應當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并取得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報告應包括對安全環境的評估。

第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出具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第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或備案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七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投資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監測和竣工驗收,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八條:對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設立、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實行審查批準制度。投資建設單位在向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立項前,應先行到市安監局進行項目安全審查。

市安監局接到審查申請后,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依法進行審查,并出具相應的審查意見書。設立階段,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意見書;設計階段,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竣工驗收階段,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第九條: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設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投資建設單位要到市安監局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的備案。

市安監局接到備案申請后,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依法進行審查,并出具相應的備案告知書。設立階段,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備案告知書;竣工驗收階段,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告知書。

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需要報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其安全設施設計由有關部門在審批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時一并予以審查。

投資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時,需安監部門出具審查意見的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參照本規定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市發改委、經信局等有關投資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規定。重點監管工業生產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合格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立項,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市住建委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情況,把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列為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許可,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二條: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投資建設單位應先行到市安監局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由投資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

有關單位在對建設項目進行總體竣工驗收前,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情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市安監局驗收合格的,不得組織總體竣工驗收,投資建設單位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三條:對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設施審查或不按照安全設施審查意見審批建設的建設項目,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市安監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施工和投入生產(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責令停止建設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時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所指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包括:礦山建設項目;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物品為生產原料和設施、設備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黑色及有色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化工、建材、輕工等行業的重大建設項目;國家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統稱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年三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