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規定
時間:2022-05-22 0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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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實施科教興市戰略,更好地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提升和優化我市產業結構,加快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現作如下規定:
一、繼續增加財政對科技的投入,重點用于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前期開發。市科技三項費用到年達到當年同級財政預算支出的2.0%。
二、建立市高新技術發展專項資金(該資金與市科技進步資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提供啟動資金;貸款貼息;對技術成熟度高、市場前景好、經濟效益顯著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股權投資。從年起市政府連續三年出資,到年使該專項資金達到5000萬元。各區縣政府可結合實際參照辦理。
三、自年至年,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政府返還項目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免收購置生產用房的交易管理費,部分房產契稅可作為政府的補貼返還;免征建設過程中的供水增容費;免收組建項目公司時行政機關收取的有關行政性收費(交中央和省部分除外)。
四、在我市注冊的企業用稅后利潤投資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與該投資額對應的已征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列收列支返還企業。
五、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增值稅,可以上年為基數,其新增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自1999年起三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按50%的比例返還企業。
經認定的新上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第一次銷售之日起三年內,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視情由同級財政列支返還。其中,95%返還企業,5%納入高新技術發展專項資金集中使用。項目的轉讓收益,其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列收列支返還項目擁有者。
六、經市科技主管部門鑒定,在我市注冊的企業自行開發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新材料、電子信息、機電一體化、新藥及生物工程、精細化工產品,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三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對該產品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還。
七、高新技術企業應按不低于當年銷售額的5%提取技術開發費用,技術開發經費按實際發生額進入成本,企業技術開發費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所得稅額。
八、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的科研機構和企業自行研制的新技術成果,其技術轉讓以及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稅。上述技術成果轉讓的收入經審查,可享受免征營業稅的照顧。
九、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獎勵和分配給員工的股份、紅利凡再投入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視同政府獎勵,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返還房產稅;所簽訂的技術合同返還印花稅。
十一、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根據需要,按有關文件規定,可對生產和科研設備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十二、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參與產業化投資,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比例最高可達35%。
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的主要實施者根據其實際貢獻,可獲得與之相應的股權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屬政府資助項目,從項目實施起三年內,可享受不低于60%的該成果股權收益;后三年可享受不低于40%的該成果股權收益。
成果實施轉讓,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轉讓收益。
十三、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術成果轉讓中建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權的所得利潤,享受校辦企業的財稅政策。
十四、市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需人員在聘干、招工、畢業生分配、入戶等方面給予優先辦理。
十五、簡化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因公出國、出境人員審批手續,并在規定時限,一次審批多次有效。
十六、實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制度,設立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公室,在市科技領導小組領導下,與市科教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在我市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認定,凡經認定的項目,可享受本規定的有關政策。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轉化項目給予優先認定。
企業對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做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可獎勵一定的企業股份。
企業可以從技術開發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對開拓高新技術產品市場做出重大貢獻的銷售人員。
十七、對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高科技人才,帶高新技術成果來我市實施轉化,給予特殊優惠。項目優先立項;高新技術發展專項資金優先使用;政策從優兌現;退稅比例優惠照顧(第五條規定的新增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改按60%比例返還企業,三稅優惠部分改按100%返還企業)。
十八、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實行重獎。成果轉化項目上繳稅金100萬元以上的,由同級政府一次性獎勵有功人員5萬元;上繳稅金3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有功人員20萬元。對于經濟效益十分顯著、貢獻特別重大的有功人員可給予5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
十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有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符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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