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時間:2022-04-09 04:48:00

導語:財政局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財政局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財政行政執法行為,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強化財政執法監督,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促進依法理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財政部、*市財政局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行政執法,是西城區財政局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

第三條西城區財政局工作人員,在財政行政執法中有過錯的,依照本辦法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過錯,是指西城區財政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第五條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罰相當、寓教于懲的原則。

第六條西城區財政局在行使法定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違反規定審核、批復或者調整本級財政收支預算的;

2、違反規定審核、撥付財政資金的;

3、違反規定辦理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和預算外資金開戶、資金撥付的;

4、違反規定辦理行政審批的;

5、違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規定的;

6、違反法律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7、違反法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8、截留、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財政資金的;

9、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

10、沒有法定依據委托有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的;

11、指派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執法的;

12、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西城區財政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并造成損害后果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八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承擔:

1、因執法人員個人過錯的,由該執法人員承擔責任;

2、行政執法意見經科室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有過錯的,應由該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執法人員分別承擔相應責任。但因執法人員故意隱匿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而導致錯誤批準的,應由執法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3、行政執法意見經相關科室會簽并報局領導批準后有過錯的,應由直接負責的執法人員及其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會簽科室經辦人員及其所在科室的負責人、以及簽字批準的局領導分別承擔相應責任。但提出不同意見而未被采納的直接負責的執法人員、會簽科室經辦人員及其所在科室的負責人不承擔責任;

4、經集體討論后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有過錯的,參加討論決定的人員承擔相應責任,但提出不同意見的人員不承擔責任;

5、根據單位負責人的行政指令執法有過錯的,應由該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負責的執法人員承擔相應責任;但直接負責的執法人員提出反對意見的,該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6、指派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由指派人承擔責任。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在健全相應制度的基礎上,明確責任的劃分及記錄形式,并以此為依據確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承擔。

第九條因相關法律法規不明確或執行上級機關及主管部門的命令、決定和指示的,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沒有規定的,根據事實和情節輕重,按以下順序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1、責令檢查、改正,扣除當月績效考核分數的10%。

2、責令改正,內部通報批評,扣除當月績效考核分數的50%。

3、責令改正,給予行政處分,扣除當月全部績效考核分數。

因執法過錯造成損失的,除按上述規定追究責任外,還應依法追償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承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隱瞞事實真相的;

2、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的;

3、過錯發生后,隱瞞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4、同時發生兩種以上行政執法過錯或同一行政執法過錯重復發生兩次以上的;

5、在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根據本辦法應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行為;

6、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7、妨礙案件查處工作的。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承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過錯的;

2、主動配合查處工作的;

3、因過失造成過錯且情節、后果顯著輕微的。

第十三條被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在當年的公務員考評中不得評為稱職以上等級;其所在科室不得評為先進科室。

第十四條人事監察科具體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查處工作,業務工作方面可要求監督檢查科予以配合。

局內其他科室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提起: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西城區財政局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辦公室、人事監察科提出申請;

2、人事監察科發現局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職責權限決定追究有關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3、局內其他科室發現局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有過錯的,應當向人事監察科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建議。

第十六條人事監察科收到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申請或者建議后,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受理。

其他科室收到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申請后,應當及時移送人事監察科。

第十七條人事監察科應當在受理之日起9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主管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人事監察科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情節嚴重,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事監察科申請復查,或者依法向有權機關申訴。

人事監察科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