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規范市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的意見

時間:2022-03-03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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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規范市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的意見

為進一步擴大群眾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提高選人用人質量,避免用人失察失誤,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以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就進一步完善任前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公示對象

擬提拔擔任正副局級領導職務的干部(包括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非領導職務轉任同級領導職務擬任人選,以及擬平級轉任新的重要領導職務的人選,一般應實行任前公示。

1、擬從下一職級提拔為正副局級領導職務(包括由正局級市級部門管理的具有副局級級別的事業單位的行政正職);

2、擬從黨委(黨工委)委員、黨組(辦公會議)成員或行政副職擔任同級黨組織副書記職務的干部;

3、擬從鄉鎮、街道行政正職擔任同級黨組織書記職務的干部;

4、擬從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保留或享受正副局級待遇的干部轉任相同職級領導職務的干部。

特殊崗位以及特殊情況,可根據上級要求不實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形式

公示通過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

三、公示內容

公示擬任人選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籍貫、政治面貌、學歷學位、參加工作時間、現任職務、擬任(提名)職務等情況,同時公布舉報電話和聯系地址。

四、公示時間

公示時間一般為7至15天,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適當的公示時間。在公示期內,安排專人負責受理來信來訪。

五、公示程序

1、市委組織部根據市委集體研究確定的擬任(提名)人選和職務公示通知或公告;

2、與公示對象談話,教育公示對象要正確對待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3、受理群眾反映;

4、調查核實群眾反映的情況并向署名反映人反饋;

5、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六、對反映情況的處理

1、對群眾反映問題的處理。

(1)對組織人事部門已經掌握的情況不再重復調查。對尚未掌握的署名或當面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

(2)對雖為匿名反映,但反映的問題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也要列入調查范圍,認真核實。

2、對公示情況的處理。

(1)公示后,對群眾沒有反映,或反映的情況經調查核實不影響使用的,按原方案和規定程序辦理任職手續。

(2)對群眾反映并經調查核實問題比較嚴重、不適宜按原方案任職的,經市委復議后不予任用。

(3)對所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并作進一步調查。

七、公示的組織領導和要求

1、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是干部選拔任用的一個重要環節,市委組織部要在市委領導下認真組織實施。

2、公示期間,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對象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書面、電話、來訪等形式反映。以單位名義反映問題的,須加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反映問題的,要署上本人真實姓名。反映問題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故意誣陷他人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要嚴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注意有關人員的回避,做好對群眾反映情況及反映人的保密工作,不準泄露舉報人的身份和舉報內容,不準泄露調查核實的情況。任何人不得對反映情況的群眾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要與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干部談話制度、個人重大問題報告制度、向黨組織回復反映本人有關問題、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有機結合,配套推行。

5、各單位對中層干部的任職前公示,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八、本意見由中共富陽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