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廠房建設意見
時間:2022-11-05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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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優化工業產業布局,促進產業集聚、招商引資和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上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快推進標準廠房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展目標
從2007年開始,全縣每年新建標準廠房面積不少于5萬平方米,到2010年,累計建成標準廠房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標準廠房入駐率達到70%以上。通過四年的建設,初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功能配套、產業集聚的標準廠房集中區域。
二、規劃布局
(一)根據集聚發展的需要和基礎設施的現有條件,標準廠房建設原則上在經濟開發區(寧東區塊)、臨港區塊、長街區塊、岔路區塊、西店區塊及城市規劃區內的原村留地中統一規劃布局。其它鎮鄉、街道如有發展需求,符合規定并經申請同意的也可建造標準廠房。
(二)標準廠房區域較大且遠離鎮村的,配套的生活設施應與標準廠房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三、標準廠房的建設
(一)標準廠房建設堅持“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實行多元化投入、市場化運作。鼓勵經濟開發區及工業功能區塊管理機構統一建設和管理;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獨資或合資建設和管理;鼓勵具有法人資格的縣內外企業、其它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和管理;鼓勵企業利用現有存量土地或進行廠區改造,建設標準廠房。
(二)標準廠房建設以工業廠房為主,按照生產與生活相分離的原則,進行功能區分。標準廠房容積率要求在1.0以上,綠地率控制在20%左右。標準廠房建設區域占地面積原則要求在15畝以上,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企業利用存量土地建造并出租的標準廠房建筑面積應不少于2000平方米。建設業主應按標準廠房區域規劃及建設要求,做好道路、電力、給排水、通訊等基礎工程,并配套相應的辦公、倉儲用房。
(三)標準廠房建成后,由業主向縣標準廠房建設領導小組申請驗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和享受政策優惠。
(四)符合本意見規定并在2007年1月1日后建成出租的工業標準廠房,由縣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第一層每平方米補助10元;第二層每平方米補助20元;第三層及以上每平方米補助30元。
四、標準廠房的租賃
(一)標準廠房出租期限,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首次出租期限原則上要求在三年以上。
(二)入駐標準廠房的企業必須符合先進制造業基地建設產業導向目錄和環保要求。
(三)新建標準廠房根據前三年租金收入繳納的房產稅等稅費收繳情況,由縣財政對建設業主給予適當獎勵。
(四)企業首次租用新建標準廠房在三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對租用企業給予補助,滿一年先兌現一半,滿三年后全額兌現。
五、標準廠房的轉讓
(一)標準廠房在取得房產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后方可按規定進行轉讓。
(二)標準廠房轉讓應當以權屬單元為轉讓標的。若需要將權屬單元分割轉讓的,按規定將分割轉讓的方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轉讓的其它手續按房產權屬登記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標準廠房首次轉讓,根據轉讓時契稅繳納情況,由縣財政對受讓企業給予適當獎勵。
六、其它
(一)本意見所指標準廠房系在規定區域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具有一般工業用房的通用性、配套性和集約性,由建設業主投資建造,主要以出租、轉讓形式集聚中小企業的集中生產場所以及企業利用存量土地規劃建設并用于出租、轉讓的工業廠房,或原有廠房進行加層或翻建加層并用于出租、轉讓的工業廠房。
(二)為加強對標準廠房建設工作的領導,成立縣標準廠房建設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和縣發展改革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縣發展改革、經貿、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發展改革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發展改革局局長兼任。
(三)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縣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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