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保繳納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1 0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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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府[]22號令)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府辦[]64號)的規定,按照區委區府提出的“統籌城鄉發展、著力破解城鄉二元結構”的要求,在充分考慮保障農民利益和本區經濟發展狀況的基礎上,就完善《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和養老補貼暫行辦法》(府發]16號)制訂如下意見:
一、補貼范圍
(一)參加農保的本區農副業從業人員。
(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前已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
(三)《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后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
二、補貼內容及標準
(一)養老保險費繳費補貼
區、鎮兩級財政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農副業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的6%給予繳費補貼,其中:2%計入到參保人員個人養老保險賬戶,4%為區統籌基金。繳費補貼資金由區、鎮兩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繳費基數為全區各鎮上年度勞均收入加權平均數。
(二)基礎養老金補貼
農保基礎養老金由區、鎮兩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
三、基礎養老金、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標準的調整
基礎養老金標準由區政府,原則上于每年1月1日調整。
繳費基數、個人繳費標準由區政府,原則上于每年4月1日調整。
四、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執行,府發號文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