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局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04 0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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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局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意見

為適應**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加強區屬企業的基礎工作,促進企業發展,根據國家國資委頒發的《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市清產辦關于《**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討論稿)》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現就我區國有(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的

通過全面清理企業或企業集團的資產和經營狀況,核準相關的基礎數據,為區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結構調整規劃的編制,財務預算管理,區屬企業經營者考核評價等工作提供依據。

二、組織領導及機構

**區清產核資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清產辦)與**區國有(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共同組織開展本區國有(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區清產辦由區國資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稅務分局、工商**分局等分管領導組成。區各集團公司相應組成清產核資領導小組。

三、適用范圍

(一)區屬重點國有(城鎮集體)企業;

(二)委托監管單位及相關委、辦、局所屬企業;

(三)其他區屬國有(城鎮集體)企業。

四、工作程序

(一)準備階段

1、協商。

企業或企業集團根據區清產辦(區國資委)的部署就開展清產核資具體工作方案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2、企業上報。

根據協商確定的一致意見,企業向區清產辦(區國資委)提出清產核資工作申請并附清產核資工作方案。

3、審核批準。

區清產辦(區國資委)對企業提出的申請經審核后批復給企業。

4、培訓。

對參加清產核資的單位請市清產辦組織業務培訓。

(二)實施階段

1、清查。

清查工作應由企業或企業集團自行組織力量開展;確有需要,也可請區清產辦委托有一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幫助進行。

(1)清查內容:包括戶數清查、資產清查、經營狀況的清查。

(2)清查時點:一般為上一年度12月31日24時。

2、清查階段報表填報。

(1)企業應根據清查情況,分類填寫清查登記表。

(2)企業填寫清查階段報表的賬面數、清查數,并匯總報送區清產辦。

3、不實資產核銷。

企業或企業集團在完成清查后,按照市國資委《關于本市國有企業不實資產核銷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于區屬國有、城鎮集體企業不實資產核銷的若干試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區別經營者在任與前任形成不實資產的情況,分別處置,形成不同的處置意見,由區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

4、質量檢查。

(1)企業集團組織所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質量的自查、互查和檢查。

(2)區清產辦將對企業或企業集團的資產清查的工作情況以及編制的清查階段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檢查。

5、上報結果及批復。

(1)在區清產辦(區國資委)對企業清產核資結果審核確認的基礎上,企業正式行文報送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完成清產核資報表(核實數)的編制,形成集團核實后的合并匯總報表報送區清產辦;社會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報告和鑒證報告、管理建議書等。企業法人代表對企業清產核資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承諾。

(2)區清產辦(區國資委)根據有關規定對資產損益進行核定,核準企業國有資本金和相關數據并批復企業。

(3)企業根據區清產辦(區國資委)批復,按區有關文件規定就資產損失進行移交處置并完成調賬。

(4)企業或企業集團依據批復進行產權登記、工商登記;同時按批復數與資產統計年報銜接,并作為區屬企業經營者考核評價等資產監管工作的基數。

(三)總結階段

1、建章立制。

企業或企業集團針對在清產核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開展建章立制工作,完善各項制度。

2、工作總結。

企業或企業集團要編寫清產核資工作總結,報送區清產辦。

(四)其他事項

1、本次清產核資不再進行固定資產價值重估。

企業改制轉制需要解決賬面資產與實際價值背離時,可以通過資產評估的方式予以解決。

2、對企業或企業集團提出產權界定要求的,經向區清產辦提出申請,由區國資委、區清產辦共同界定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要切實提高認識

參加清產核資的所有人員,一定要認識到清產核資工作的必要性、責任性、嚴肅性;要認識到資產、經營狀況清查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做好國有(集體)資產監管工作及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性,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努力做好清產核資工作。

(二)要切實加強領導

企業或企業集團的董事會、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要根據清產核資工作方案,認真組織落實,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要切實維護紀律

要嚴肅清產核資工作紀律,在清查過程中,必須按已經明確的政策規定執行;對有意隱匿資產、隱瞞或虛報損失的行為,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要確保工作質量

企業或企業集團在工作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認真把好清查關、審核關、填報關、檢查關,確保工作的質量。

(五)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企業或企業集團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等,向區清產辦反映溝通。

六、各鎮所屬集體企業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