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征收意見
時間:2022-11-26 04:21:00
導語: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征收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建管局《關于清理調整建筑業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精神,為規范我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的征收和管理,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我市建筑業企業或其他進入我市施工的建筑業企業,均應按照全年工程結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
二、*市建筑安裝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建管處”)受*市建設局委托,負責征收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
三、我市建筑業企業按照全年工程結算收入的0.19%向建筑業主管部門繳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其中,按照行業管理權限,二級資質及以上建筑業企業上繳省建筑業主管部門0.01%,上繳市建管處0.18%;三級資質、勞務分包、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等建筑業企業上繳無錫市建筑業主管部門0.01%,上繳市建管處0.18%。
四、本省外市建筑業企業進我市施工的,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先按合同額或結算額的0.08%向市建管處繳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
外省建筑業企業進我市施工的,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按合同額或結算額的0.19%向市建管處繳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其中向省建筑業主管部門繳納0.05%,上繳市建管處0.14%。
五、*市建設局駐外辦事處受市建設局委托,負責向在派駐地施工的我市建筑業企業按工程合同額或結算額的0.1%征收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
六、我市征收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以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中全年工程結算收入額為征收基數。在同一繳費年度內,對照征收標準,我市建筑業企業全年已向本省工程所在地建筑業主管部門和市建設局駐外辦事處繳納的部分可以從征收標準中扣除,未繳納部分在下一年度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查時征收。
七、為鼓勵我市建筑業企業做大做強,凡建筑業企業全年工程結算收入超過10億元部分的,我局將給予征收優惠,僅收取上級征收部分(時間暫定二年)。為了促進建筑市場規范運作,對本市勞務資質企業實行免收,對外市勞務資質企業進入我市施工按規定收取。
八、建筑業企業全年結算收入中的產品生產、銷售等非工程結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建筑業企業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施工取得的工程結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安裝工程類的建筑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中含安裝設備的按扣除設備后的合同額或結算額征收。
九、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的收費票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所收資金全部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十、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安全監督管理費征收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 上一篇:任務型的英語教學研究論文
- 下一篇:醫院科長競聘演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