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關于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意見
時間:2022-11-26 0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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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促進就業有關扶持政策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36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促進就業扶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錫政辦發[2009]126號)等文件精神,應對當前形勢,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加快構建促進就業長效機制,千方百計穩定和擴大就業,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擴大就業規模
發揮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提供土地、資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設項目,應當將就業崗位增加和人力資源配置作為確定重大投資項目和安排政府投資的重要因素予以統籌兼顧。需要政府審批或者核準的生產經營性項目,投資人申請立項時,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建成后就業崗位預測內容;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明確擴大就業的具體安排,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農民工等群體就業。立項批準后,項目投資人應當在一個月內將就業崗位預測情況提供給市、鎮(園區、街道)勞動保障部門。
二、延長再就業優惠政策
1、延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創業就業的稅收扶持政策。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行業除外),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國有市屬企業改革分流的離崗退養、協保人員簽訂勞務協議,下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額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底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2、延長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靈活就業人員正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未滿三年的,繼續享受到三年期滿為止。對重新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仍處于靈活就業狀態的,延長社保補貼期限自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符合《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宜政發[2006]135號)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處于靈活就業的,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審批期限延長到2009年12月31日。
3、對2008年12月正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各類企業,凡社會保險補貼于2009年到期且繼續使用,補貼期限延長到2009年12月31日。各類企業吸納符合宜政發[2006]135號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的,按企業為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此政策審批期限執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正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各類企業的補貼標準由原來的50%提高到100%。
三、實施就業援助
1、明確就業困難對象認定范圍。我市就業困難人員為登記失業并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對象: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城鎮失業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特困職工家庭失業人員;殘疾失業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夫妻雙方均失業的;農村零轉移家庭貧困戶的;有子女讀書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符合宜政發[2005]162號文件規定的被征地農民中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以上人員。
2、各級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落實就業困難人員申報登記制度,完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退出動態管理機制。就業困難人員申報登記制度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3、國有市屬企業改革分流的離崗退養、協保人員,到戶籍所在鎮(園區、街道)勞動保障所進行登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可享受除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以外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4、對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對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崗位補貼,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50元。上述人員享受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其中享受政策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5、就業困難人員被企業吸納或靈活就業可享受社保補貼。對公益性崗位和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照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其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的單位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個人負擔。對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金額的50%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其中享受政策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6、扶持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享受的行政規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社保補貼、開業補貼、培訓補貼等優惠政策,按照《市政府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宜政發[2009]115號)對創業扶持對象和就業困難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7、完善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從2009年起,對就業困難人員不再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統一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并注明就業困難對象類別,按規定憑證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和其他就業扶持政策。對2008年底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暫緩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憑《再就業優惠證》按規定享受有關稅收扶持政策和其它就業扶持政策。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8、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加強市、鎮(園區、街道)、村(社區)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明確服務職責和范圍,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保障其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公共就業服務。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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