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意見
時間:2022-02-03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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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以“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要求,通過政府引導,金融支持,市場化運作的方式,重點幫助中小創新型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推動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培育知識產權文化,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實現知識產權產業化。
第二條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工作目的是:幫助中小創新型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主要是幫助企業利用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版權等無形資產進行質押并在銀行獲取貸款,從而使我市創新型企業得到迅速發展機會,使一批發展潛力大、經濟效益高、市場前景好的知識產權成果迅速轉化,實現產業化,為我市經濟發展培植新的增長點。
第三條*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依法管理、科學評估、合理安排、擇優資助。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領導小組是市政府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制訂我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協調解決推行中的相關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行政部門。
第五條根據*市實際情況申報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的科技型企業條件為: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
2、企業資產注冊資金為50萬元以上(含50萬);
3、企業財務狀況良好;
4、企業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權屬清晰、法律狀態明確;
5、企業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應為合法有效的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和版權中的一種或幾種;
6、企業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在法律有效保護的期限內,且剩余的有效保護期不少于擬申請貸款年限。
第六條對我市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銀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進行貼息,貼息比例為貸款利息的50%,貼息時間為1年,每家企業每年享受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獲得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項目,按貸款金額的2%,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中介機構給予融資中介服務補貼。
中介機構包括無形資產評估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第八條建立*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平臺,由市財政撥付啟動資金,每年以實際發生貸款金額的4%作為服務平臺的管理費用。
第九條兌現上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策所需資金,根據《*市扶持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之規定,在市扶持企業發展資金中的技術研究與開發的子項中據實列支。
第十條鼓勵縣(區)、開發區和新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扶持政策,積極參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工作。
第十一條企業貸款貼息的申報程序、報送材料、受理方式等由市財政局與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二條若國家政策有重大調整,本意見有關條款將根據國家政策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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