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發展實施意見
時間:2022-11-01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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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市金融業發展,進一步增強金融業服務經濟建設的功能,加快推進沈陽成為東北區域金融中心的建設步伐,借鑒國內先進城市發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加快沈陽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如下:
一、改善金融發展條件,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一)強化政府金融服務。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是全市金融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要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金融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的信息溝通,定期研究全市金融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解決金融機構遇到的實際問題。地方金融機構股本變動、遷址等重大事項,有關部門應征求市金融辦的意見。各區、縣(市)政府也要明確金融工作主管部門,為金融業發展做好服務。
(二)加大財政支持金融發展的力度。從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資金,用于支持金融產業發展、鼓勵金融創新和吸引金融人才等。
(三)深化金融功能區建設。沈陽金融商貿開發區和沈陽金融街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統一規劃,完善“一區一街”區域金融配套功能,改善交通組織,強化基礎設施建設,優化金融服務。鼓勵“一區一街”錯位發展,重點提升金融商貿開發區金融能級,支持金融商貿開發區開展國家級優化金融生態綜合試驗,支持金融街建立金融外包基地和打造投融資交易服務平臺。
(四)優化社會信用環境。大力推進政府、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全面推進我市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建設。依托市信用中心,構建全市社會信用信息數據平臺。以企業信用信息數據整合與共享為突破口,逐步實現全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建立信用獎懲聯動機制,強化誠信宣傳,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輿論監督等手段,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信用環境。
(五)改善金融法制環境。充分發揮金融法庭作用,依法依規妥善處理金融合同糾紛案件,提高金融案件的結案率和執行率。規范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行為,依法保護金融機構債權。規范金融市場秩序,嚴厲打擊企業逃廢債行為,維護金融安全。
(六)營造開放的金融市場環境。加強與國內外金融組織、金融機構、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合作,逐步構建各類區域性金融市場。大力發展金融會展業,舉辦大型金融活動,支持各區、縣(市)、各部門和金融機構開展境內外金融論壇及金融推介活動。
二、鼓勵金融創新,活躍金融市場
(七)鼓勵和支持在沈實施國家各類金融改革創新試點。抓住國家批準設立沈陽經濟區國家新型工業化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契機,爭取國家各項金融創新在沈先行先試,激發城市金融活力。大力支持開展全國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工作,積極爭取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科技金融結合創新、消費金融公司等各類試點工作。
(八)鼓勵和支持金融市場、要素市場創新。大力發展新型金融機構,支持金融機構在沈設立票據中心、數據中心、信用卡中心等金融后援服務機構。鼓勵發展全國性鋼材、有色金屬等期貨交割庫和倉單交易中心、現貨石油即期和遠期合約交易市場、金融外包服務市場等各類金融要素市場。
(九)鼓勵和支持金融業務創新。引導金融機構不斷推出新型金融產品,滿足經濟建設和社會生活的需要。鼓勵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創新合作模式,聯動發展。支持金融機構探索創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新途徑,滿足中小企業流動資金需求。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擴大農村有效抵押物范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大型農機具等抵押物貸款試點。
(十)設立金融創新貢獻獎。對金融創新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等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監管機構給予30萬元補助,做出重大貢獻的,給予重獎。
三、促進信貸市場發展,引導信貸資金投放
(十一)鼓勵增加信貸投放。鼓勵金融機構不斷擴大信貸投放,支持我市重點基礎設施和重大產業項目建設,鼓勵信貸資金向縣域經濟和中小企業傾斜。
(十二)支持投融資平臺建設。完善市、區兩級投融資平臺體系,建立投融資平臺良性運轉機制,提高融資效能。健全政府投融資平臺的風險管理機制,持續盤活和補充資產,逐步完善所有制結構。建立銀政企合作長效機制,不斷拓展網絡融資平臺功能。
(十三)完善信用擔保服務體系建設。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制度,市政府每年出資2000萬元作為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貸款擔保風險補償金,并根據發展情況逐年增加。持續增加現有財政出資的擔保機構資本金規模。支持企業成立企業信用擔保聯盟,擴大聯保范圍。上述資金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十四)支持縣域金融機構發展。鼓勵商業銀行增設縣域分支機構,加快組建村鎮銀行,鼓勵各類資本在沈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引導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發展,并在條件具備時逐步發展為村鎮銀行。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當地發放貸款的政策,積極引導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在當地的存貸比。
四、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拓寬融資渠道
(十五)鼓勵企業境內外上市融資。加強上市企業的儲備、改制、上市輔導工作,重點推動一批創新型、成長型特別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資本市場上市。對完成上市融資的企業,市政府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的獎勵,各區、縣(市)給予不低于100萬元的獎勵。
(十六)鼓勵企業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上市。積極培育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上市企業資源,對于完成股改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補貼;對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成功的企業,給予50萬元補貼。對參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企業股改的中介機構,給予30萬元補貼。企業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后,對保薦服務券商給予30萬元補貼。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各承擔50%。
(十七)促進上市公司重組和再融資。營造良好環境,支持上市公司運營發展,重視現有上市公司殼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鼓勵本地企業并購、重組上市公司殼資源,上市公司工商、稅務注冊遷入沈陽的,享受上市融資政策。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增發、配股及發行公司可轉債、公司債等方式進行再融資。
(十八)支持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債權融資。加強對直接融資產品的宣傳和開發,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利用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信托計劃等融資工具,開展直接融資。積極爭取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十九)加快股權投資市場發展。大力發展和引進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構建東北地區最活躍的股權投資市場。加快推進市政府與國家進出口銀行、科技部聯合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設立社會化的創業投資機構和投資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創建股權投資機構聚集區。
(二十)拓展區域產權交易市場功能。大力支持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發展,爭取金融“央企”指定進場交易試點;支持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開展全省非上市、非公開發行股份公司股權登記托管業務,聯合省有關部門搭建遼寧省私募股權交易市場;推進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對我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實行集中登記托管,爭取國家場外柜臺交易市場先行先試資格;支持依托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批準成為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試點,逐步設立文化知識產權、環境資源、特許經營權等權益性交易市場。鼓勵產權交易市場與技術產權轉讓等市場實施聯網交易。
五、促進保險市場發展,發揮保障和融資功能
(二十一)積極發展“三農”保險。穩步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逐步增加設施農業、高效經濟作物等種養業保險種類,并不斷擴大規模,財政補貼資金比例不低于保費總額的70%。優先選擇綜合實力強、服務好、規模大、信譽好的保險公司作為農業保險的承辦人。鼓勵各保險公司開發適合農業特點的定額定品種的商業保險產品。鼓勵以農房保險、農村主要勞動力意外傷害保險等為重點的農村小額保險發展。探索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公務員之家
(二十二)增強保險業的社會保障補充作用。鼓勵保險業積極發展企業年金、補充醫療等與社會保險相配套的補充保險業務,滿足更高層次的社會保障需求。支持保險業提供多樣化的商業養老與健康保險產品與服務。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的方式,提高養老、醫療待遇水平。
(二十三)發揮保險業的保險補償作用。鼓勵保險業參與防損減災和災害事故處置,以及為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風險保障。發展產品質量、環境污染和安全生產等領域的保險業務。支持建立銀行信貸與保險相結合的銀行保險互動機制,支持建立小額貸款保險機制。
(二十四)支持保險資金發揮投資功能。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總部投資地方交通、通信、市政、水務、環保等設施建設。支持保險資金參與地方企業股權投資、并購、重組、改制上市,允許保險資金在某些項目的資本運作中取得控股權。對于成功爭取總部在我市上述領域投資的駐沈保險分支機構,按實際投資額(不含購買沈陽市已上市公司股票)給予1‰的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100萬元。
六、鼓勵金融機構聚集,完善機構體系建設
(二十五)大力發展金融機構總部和區域金融管理總部。不斷健全金融機構體系,重點設立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重點引進信托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外資銀行和各類金融后援服務機構等區域金融管理總部。對于新設立的金融機構總部、區域金融管理總部,按注冊資本金實際到位額度的1%給予一次性開辦費補貼,金融機構總部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區域金融管理總部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于新設立的金融機構分行、分公司給予最高50萬元的開辦費補貼。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各承擔50%。
(二十六)為金融機構總部和區域金融管理總部提供開辦條件。對新設立的金融機構總部和區域金融管理總部,其注冊資本金全部到位后,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其征地建設或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方米60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其租用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最高每平方米200元給予租房補貼,補貼資金由所在地區區級政府支付。在“一區一街”區域內選址的,補貼資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10%,由市財政給予補貼。
(二十七)引導地方產業資本參股、控股法人金融機構。支持盛京銀行、誠浩證券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引入地方產業資本以及境內外有實力的戰略投資者。引導地方產業資本特別是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和新組建法人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控股、引進外地金融機構。
(二十八)大力發展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對會計、審計、律師、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咨詢、精算公估、金融資訊等與金融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注冊地所在區、縣(市)應提供便利條件,市、區兩級政府對金融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給予支持。對于國際、國內大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在沈設立的分支機構,按實際開辦費用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50萬元。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各承擔50%。
(二十九)加快發展金融、投融資行業協會。支持金融、投融資行業協會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建立行業信用體系和行業信息,鼓勵行業協會在區域金融市場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對在創建品牌、服務企業(行業)、促進經濟發展和行業自律中貢獻較大、作用突出的行業協會,視其貢獻大小,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年度工作獎勵。
七、改善人才發展環境,吸引和培養金融人才
(三十)建立金融人才在沈發展的激勵機制。對地方納稅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總部、區域金融管理總部,市政府對其高管人員給予適當獎勵。對于在沈新設立的金融機構總部、區域金融管理總部和金融機構分行、分公司高管人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購房,市政府給予一套商品房購房契稅的補貼。
(三十一)強化對金融高管人員的服務。在有關法律規定范圍內,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為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在沈落戶、家屬隨遷、子女就學等提供便利條件。加強在沈金融高管人員必要的工作、生活設施環境建設。
(三十二)積極發展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訓機構。支持金融監管機構、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在沈設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訓機構,培養金融專業人才和金融復合型人才。對于在沈新設立的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訓機構,按實際開辦費用的3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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