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出讓征收建議
時間:2022-06-16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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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深化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管理,根據《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意見。
一、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計劃管理
(一)完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計劃編制。市國土資源局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政府報送下一年度經營性用地出讓計劃,每年第一季度編制好全年供地計劃。出讓和供地計劃應包括地塊名稱、座落位置、地塊面積、預期出讓時間、出讓收入預計、出讓土地成本、收益預測及土地出讓責任落實建議。出讓和供地計劃經市政府審定后分解下達各責任單位并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二)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計劃執行。年度國有土地出讓計劃一經確定,國土資源、財政、規劃、建設等相關責任部門和相關鎮(街道)必須落實工作職責,加強聯系協調,切實推進年度國有土地出讓工作,確保年度收入任務落到實處。市國土資源局要按季報送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計劃執行情況分析,協調落實土地出讓各項工作任務;市財政局要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計劃執行監管,督促落實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繳進程。對于部門難以協調的問題和困難,及時報市政府專題協調,保障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計劃執行順利推進。
二、嚴格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三)進一步明確征管職責和收入征繳方式。市財政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按照“收繳分離”方式征繳,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面積及稅費繳納標準確定的土地價款,向土地受讓人送達繳款通知書。繳款通知書應當明確供應土地的面積、土地出讓收入總額以及依法分期繳納“財政專戶”的具體數額和時限等。土地受讓人應當根據繳款通知書規定的金額、開戶銀行和帳號,在規定時間將土地出讓收入(或預付款)直接繳入“財政專戶”。征收土地出讓收入應當按規定開具財稅專用票據,未按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財稅專用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并向財稅部門投訴。繳入“財政專戶”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由市財政按規定及時匯總解繳國庫。
(四)規范土地出讓收入分類征繳辦法。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根據建設用地管理業務實行分類征繳。1.行政劃撥、公建設施協議出讓等單獨項目供地,實行報地預繳、供地結算的征管方式,即單位在申請報批土地時應按建設用地申請面積及稅費繳納標準預繳用地稅費,待實際供地時按實際供地面積和稅費標準進行結算;2.工業、商住等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供地,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收取土地出讓收入,招拍掛出讓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價款;3.行政劃撥補辦出讓、出讓土地改變土地用途或容積率等使用條件,由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出讓人受理并完成補辦有償使用手續和補繳地價報批后,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補征地價;4.建設項目規劃條件、規劃方案經市規劃局批準變更的,市規劃局應將項目規劃變更方案抄告市國土資源局,涉及地價調增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補征地價;5.市國土資源局在土地復核驗收過程中,發現用地單位不符合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條件使用土地的,一律不予驗收,重新報經批準的,應按規定補征地價差額。
(五)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合同管理。市國土資源局在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中,必須明確土地出讓價款、租金和劃撥土地價款總額、繳付時間、繳款方式和違約責任;對于經依法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簽訂補充合同,明確補繳的土地價款。對于未按規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市國土資源局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按照規定追繳土地出讓收入及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并繳入“財政專戶”。土地受讓人拒繳土地出讓收入及違約金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與其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
(六)完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退付管理。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收入退付的,由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非稅收入退付申報表》(一式四份)并附送相關證明資料報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提出初審意見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接到資料齊全的退庫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并退款;對不符合退付規定的,不予辦理并說明理由后退回。
三、深化國有出讓土地地價管理
(七)加強國有土地基準地價管理。完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為主體的地價體系,建立基準地價定期更新、公布制度和地價動態監測制度。市國土資源局應按規定會同市物價、財政、建設等相關部門制定土地評定標準,及時更新基準地價,基準地價一般每三年更新一次,基準地價經上報審核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社會查詢。
(八)完善國有土地地價評審機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底價、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價格、改變原批準的用地性質、土地使用條件補辦出讓的地價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地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市國土資源局作為地價管理部門對地價評估結果進行集體評審并出具認定意見,重大地價評審報市專題會議確定。土地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用地條件補交出讓金的地價評估一律以市國土資源局受理補辦申請時點評估。
(九)加強規劃指標變更地價管理。因特殊原因,經依法批準變更原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市規劃局應當抄告市國土資源局,沒有市國土資源局是否補交土地出讓金確認意見或應繳未繳土地出讓金的,市規劃局不予辦理或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出讓后,因政府原因導致原設定規劃指標無法實施的,由政府按規定進行補償,補償條款納入土地出讓合同。
四、加強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繳監管。市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監察和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國土資源局要完善地價管理和內部征管機制,及時足額收繳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市財政局要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的對帳審核和日常監管;監察部門要將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列入重點監察范圍;市審計局要加強對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的年度專項審計;市人民銀行要切實做好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支出等各項業務,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繳庫監管。
(十一)依法查處土地出讓違法行為。對違反土地地價管理、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收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嚴格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監察令第15號)的規定進行處罰,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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