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開發工作會議紀要意見

時間:2022-03-28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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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開發工作會議紀要意見

市政府2012年月26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開發工作會議紀要》([2012]1號,以下簡稱《紀要》),對促進和規范我市房地產開發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為了全面落實該紀要精神,經研究,現制定如下補充意見

一、對舊城改造中實行招拍掛出讓的國有土地,凡有居民房或商戶拆遷任務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不違反城市規劃強制性技術規范的前提下,可按《紀要》規定的程序對土地招拍掛文件確定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指標進行合理變更并補交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如因拆建比例過低(小于1:2)影響正常開發的,由市房地產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項目經濟效益測算后提出是否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意見,由市政府研究決定。

二、對老城區內政府已經有償出讓并確定為工業用地的土地,在符合城市建設用地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如需將土地用途變更為房地產開發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可提出變更申請,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同等地段商住用地招拍掛價格與同時點該地塊工業用地評估價格之間的土地出讓金差額,土地使用權人補交相應的差額后,規劃部門即予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具體變更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6條、第12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規定辦理。

三、對舊城改造中有居民房或商戶拆遷任務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如實際拆遷面積(不含違章建筑)超過土地招拍掛文件載明拆遷面積10%以上導致開發商大幅度增加拆遷成本的,可由市房地產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市政府提出建議,由市政府研究決定將該地塊的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該項目適當補償。

四、《紀要》中關于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拆一補一,不找差價”安置方案的享受部分稅收返還的規定,既適用于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直接確定“拆一補一,不找差價”并實際執行到位的情形,也適用于拆遷安置補償方案雖未確定“拆一補一,不找差價”的安置政策,但實際補償時“評估價加獎勵”后已經達到“拆一補一,不找差價”標準的情形(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為準)。

五、為加快推進濱江地帶拆遷工作,實現早日打通沿江大道丁字街—大橋路段的目標,市政府決定從正在建設的第一期經濟適用房中調劑一棟(約55套)專門用于安置該地段內符合條件的被拆遷戶。

六、進一步加大對舊城改造中拆遷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在堅持開發企業為拆遷主體、自行或委托專業拆遷公司拆遷的工作格局的同時,市房地產開發工作領導小組組成由市政府辦、房產局、規劃局、國土局、建設局、公用局、園林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監察局、衛生局、文體局、民政局、物價局、質量技術監督局、信訪局、所在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公檢法司等部門參加的強有力拆遷工作專班,協助解決拆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民營或民營資本占控股地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不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前提下,其工程建設招投標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確定。選擇邀請招標方式的,市招投標管理部門主要對招標機構和投標單位資質、招投標程序和評標委員會組成情況進行監督。中標單位確定后,市招投標管理部門只按規定向中標單位收取招標服務費,不再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其他費用。

八、對《紀要》規定的行政事業性包干收費項目由六項增加為七項(增加的項目為建筑垃圾處理費),同時將其中綠化補償費變更為園林綠化費(含缺綠補償費、城市綠地臨時占用費)。包干收費標準調整為:沒有居民房或商戶拆遷任務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按55元/㎡收取;有居民房或商戶拆遷任務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按45元/㎡收取。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提高或降低以上包干收費標準。繼續鼓勵新建高層建筑,12層以上16層以下(不含16層)的建筑按整棟房屋面積減半收取基礎設施配套費,16層以上整棟房屋免收基礎設施配套費。

九、《紀要》規定的人防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適用于舊城改造中有居民房或商戶拆遷任務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對沒有居民房或商戶拆遷任務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按收費標準的50%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即六層以下的建筑按首層面積320元/㎡收取,七層以上的建筑按首層面積400元/㎡收取)。

十、市規劃局負責在發放規劃許可證前將各房地產項目的行政事業性包干收費總額書面通知市行政服務中心,再由市行政服務中心按以上標準統一收取后進入市財政帳戶;市財政局按附表比例分解至各單位后,再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和市政府意見向各單位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