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意見

時間:2022-04-25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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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意見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推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的通知》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按照國家建立基本藥物制度和省政府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部署要求,市政府確定在全市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先行實施基本藥物制度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滿足群眾基本醫療用藥需求、促進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目標,深入貫徹中央和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部署要求,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創新機制,加快推進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保基本、分步實施的原則。真正為公眾提供防治必需、負擔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藥物,保障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的基本需求。充分考慮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分步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二是堅持突出重點、抓好關鍵環節的原則。實現基本藥物生產供應、招標采購、價格確定、配備使用和醫保報銷各環節的配套銜接,確保制度有效、可持續運行。

三是堅持統籌兼顧、激發發展活力的原則。落實各項保障措施,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正常運轉,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四是堅持綜合配套、改革創新機制的原則。有序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運行等方面的體制機制改革,鼓勵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探索實施新機制的有效方式。

(三)工作目標。

一是保證基本藥物的足額供應和合理使用,從制度上實現基本藥物的公平可及,滿足群眾的基本用藥需求。

二是確保基本藥物價格合理下降,提高群眾受益水平,減輕群眾藥費負擔。

三是規范醫療機構用藥行為,引導群眾形成良好的用藥習慣,保障群眾用藥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群眾的基本醫療衛生權益。

四是合理界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功能,建立科學的政府補償和人事分配制度,轉變“以藥養醫”運行機制,提高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能力。

(四)先行實施范圍。根據省政府要求,臨邑縣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先行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其實行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納入實施范圍。市政府鼓勵其他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一并于3月25日啟動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二、主要任務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一項體制機制的重大創新,按照國家和省部署要求,初步建立起配套銜接、有效運轉的基本藥物配備使用、供應保障和醫保報銷制度體系;改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費補償機制,完善政府投入補助政策;加快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

(一)按照規定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先行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診療范圍和服務功能,全部配備使用國家307種基本藥物和我省216種增補藥物,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相關政策規定,按照規定合理使用,并按購進價格實行零差率銷售。所有零售藥店和醫療機構均應按規定配備和銷售基本藥物。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和使用比例。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監督與管理,指導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規范使用基本藥物。

(二)規范基本藥物價格,實行基本藥物統一招標采購及配送。

10月1日前,為招標采購及配送工作的銜接過渡期。過渡期內,先行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所需基本藥物仍按原招標采購和配送渠道進行配備;并根據省物價部門公布的基本藥物最高采購限價(含配送費用),參照原招標價格等,按進價實行零差率銷售。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再新購進非基本藥物,其庫存藥物全部按原進價銷售,取消藥品加成。過渡期結束后,基本藥物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統一定價、統一配送。

(三)提高基本藥物的醫保報銷比例。根據基本藥物的報銷政策,將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屬于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甲類目錄中的基本藥物,全額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屬于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乙類目錄中的基本藥物,納入支付范圍的比例不低于90%,并逐步提高納入支付范圍的比例。基本藥物全部納入新農合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提高10%。

(四)進一步完善以政府為主的多渠道補償機制。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政府綜合考慮取消藥品加成和實行績效工資等因素,在推進基層醫療衛生人事分配制度等綜合配套改革的同時,進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為主的多渠道籌資補償機制。對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府負責按國家規定核定其收支范圍與標準,核定其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經費和其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保障其正常運行。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等方式進行補償。政府補助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核定。為保證制度順利實施,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和政府衛生投入政策,對先行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試點縣臨邑縣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在省級政府補助的基礎上,市級政府給予10%補助,其余部分由縣級財政負擔。

(五)加快改革管理體制和人事分配制度。

1.市機構編制、衛生行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制定落實全市區域衛生規劃和機構設置規劃、進一步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合理核定政府設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改革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穩步推進基層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2.政府設立的鄉鎮衛生院編制主要依據農業人口數量,并綜合考慮各自經濟和財政狀況、衛生服務需求、地域面積、交通狀況、衛生服務利用率等因素,根據上級規定,按人口的一定比例核定。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占總編制的比例,合理確定全科醫生、專業公共衛生人員、護理人員編制數。鄉鎮衛生院編制以縣(市、區)為單位核定,實行總量控制、統籌管理、動態調整。改革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每鄉鎮設1所政府舉辦的衛生院,并按規定將鄉鎮衛生院人員、業務、經費于6月底前,上劃至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管理。

3.政府設立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制按照省編辦、衛生廳、財政廳、民政廳《轉發中央編辦、衛生部、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和編制標準指導意見的通知》確定的標準核定。

4.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編制范圍內,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的設崗方案,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職正式人員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實行合同管理。對分流人員要區別情況,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妥善安置。

5.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其正式聘用到崗的工作人員實施績效工資。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照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綜合考慮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類別、人員結構、崗位設置、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核定其績效工資總量。績效工資由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組成。其中,基礎性績效工資占60%,獎勵性績效工資參照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考核結果發放。

6.建立以服務數量、質量、效果和居民滿意度為核心,公開透明、動態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務考核機制。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績效考核,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負責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最終的考核結果與政府補助掛鉤。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對內部職工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職工收入掛鉤。

7.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前,停止受理和審批新設相關機構及機構升格、增加編制和領導職數等事項;停止新進人員、提拔管理人員職務、新聘任專業技術人員職務。

三、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先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縣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把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作為一件大事來抓,切實承擔起推行實施的責任。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的機構和工作班子。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和工作分工落實責任,進一步細化實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實施機制,把各項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實處。

(二)確保政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各級政府切實搞好資金測算,調整支出結構,保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政府補助資金的及時足額到位。實行“先預撥、后結算”等方式,即財政部門實行足額預撥,年底進行考核結算。強化資金管理,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公開制度,確保政府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的規范、安全、有效。

(三)抓緊推進各項配套改革。各縣(市、區)確保政府購買基本公共衛生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及時撥付到衛生行政部門,確保公共衛生項目的順利實施。同步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綜合配套改革,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創新體制機制,調動廣大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長效機制,為全面推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打下堅實基礎。

(四)加強調研指導。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切實加強對有關政策規定落實及改革進展情況的調查研究和工作指導,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推動制度逐步完善。

(五)嚴格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切實加大對推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落實情況和工作進展的監督檢查力度,建立有效的監督檢查機制,對先行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基本藥物制度執行情況、藥品采購配送情況和政府補助落實情況等。創新考核評價方式,建立多方參與、協調高效、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評價體系。對制度執行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得力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進一步做好宣傳培訓工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宣傳,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改革和惠民政策帶來的好處,爭取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和參與。制定分類培訓計劃,開展對各級各類人員的業務培訓,為制度的順利實施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