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工作意見

時間:2022-05-16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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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工作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年10月12日和年2月1日兩次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高技術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58號)、《中共委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創業創新促進發展的若干意見》(浙委〔〕119號)精神,結合小型微型企業(以下稱“小微企業”)發展實際,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小微企業是民營企業的主體,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特色優勢。加快促進小微企業再創新優勢,對于深入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大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小微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7%,吸納了55.5%的就業人員,是創造社會財富的重要源泉,是群眾創業就業的主要渠道;城鄉居民收入連續多年保持全國前列,主要就靠小微企業;全省創新投入近年來的高增長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賴于小微企業;小微企業是增強區域經濟競爭力的重要基礎,很多大中型企業都是從小微企業發展壯大起來的,塊狀經濟都是由小微企業集聚形成的。小微企業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促進工業化與城市化融合互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員工與企業共同發展等方面已經而且還可以作出更大的貢獻。

但與發達國家和新的市場需求相比,小微企業的自身素質和發展水平還不高,有些優勢在喪失,新的優勢又沒有完全形成。因此,必須促進小微企業再創新優勢,這是小微企業自身健康發展的需要,是實現民營經濟大發展大提升的需要,是不斷增強經濟社會發展活力和后勁的必然要求。

(二)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以促進民間創新創業為重點,以優化發展環境、破解“融資難、盈利難、提升發展難、成功創業難”為保障,統籌破解體制性、結構性、素質性矛盾,不斷加大財稅扶持、融資促進、組織領導力度,全面推進創業服務、創新支撐、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著力推動小微企業提升發展、創新發展和集約發展,促進小微企業再創新優勢,繼續走在全國前列。

二、引導小微企業提升發展

(三)優化小微企業行業結構。支持小微企業通過改造提升,發展技術先進、附加值高、節能環保、清潔安全的先進制造業。圍繞支柱產業和主導產業,培育和發展一批專業化水平高、產品特色明顯、協作配套型的小微企業。鼓勵小微企業通過產業鏈的延伸和拓展,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大力發展工業設計、金融、信息、會展、科技、教育培訓、現代物流、建筑設計、工程建設咨詢等生產服務型小微企業。積極發展社區服務、便民商業、文化創意、旅游交通、體育衛生等提升生活品質的生活服務型小微企業。支持農業專業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高效生態農業,鼓勵發展農技推廣、貿易營銷、農資配送等農業產業化配套服務小微企業,推動農產品加工小微企業向精深加工發展。

(四)鼓勵“專精特新”發展。引導小微企業從低價格、數量型的粗放式發展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高附加值質量效益型發展轉變。引導企業適應市場變化,加強產品創新、服務創新或“產品+服務”的商業模式創新,以更新的產品、更專業有效的服務來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需求和產業升級的需求。引導制造企業改善工藝和裝備,加強企業質量管理,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衛生、環保、能耗、可靠性等標準,提高產品品質。引導服務企業提升服務隊伍素質,健全標準化服務體系,加強業態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提高服務品質和競爭力。

(五)提升企業整體素質。引導企業健全管理制度,加強生產、物流、營銷、計量、財務、人力資源等基礎管理,學習借鑒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開展管理創新,建立精益化管理模式。深化信息技術在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的應用,推進從單項業務向多業務綜合集成轉變,從企業信息應用向業務流程優化再造轉變。支持企業獨立或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宣傳推廣、客戶服務、供應鏈管理和電子商務應用。引導小微企業創業者和經營者全面增強經營管理能力和社會責任意識,鼓勵企業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提高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比重。

三、引導小微企業創新發展

(六)積極推進企業技術創新。鼓勵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加大投入,不斷提高科技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重。支持企業引進國內外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產品,實施產業化。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主導并吸引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參與,進行合作創新與協同創新。支持企業參加產業聯盟、技術聯盟、標準聯盟等新型產業組織,共同攻克行業關鍵技術。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并做大做強研發機構,實現對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的率先突破。

(七)大力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把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作為當前發展的重點,實施初創期的創業服務支持與創業資金政策支持的結合,促進民營資本、民間資金、創業資金與科技成果、專利及創業人才的成功對接,創辦一批科技型小微企業;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的科技人員自主創業,創辦一批科技型小微企業;吸引國內外科技人員攜帶科技成果來創辦科技型小微企業

(八)重點發展高技術服務業小微企業。按照“分類指導、市場驅動、創新發展、開放合作”的原則,突出高技術的延伸服務和相關科技支撐服務,以本地生產、生活服務需求為基礎,有重點地培育發展研發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檢驗檢測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節能減排技術推廣服務、信息技術服務、網絡數字內容服務、電子商務服務、生物技術服務等高技術服務小微企業。在有條件的地區,培育小微企業協同發展的高技術服務業產業集群。引導和支持高技術服務企業與制造企業互動發展,依托優勢產業集群,完善配套服務。

四、引導小微企業集約發展

(九)推動小微企業集聚發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鮮明、集約高效、生態環保”的原則,加快小微企業特色基地的發展,加快建立以產業鏈為紐帶、資源要素集聚的產業集群,推動小微企業進入龍頭企業的產業鏈協作配套體系。發揮城鎮的資源、市場、信息、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綜合優勢,引導小微企業向城區和中心鎮的產業功能區集聚,發展低耗、環保的都市型工業。依托各類園區的信息網絡、污染治理、事故預防處置和公共服務平臺等基礎設施,引導小微企業向各類園區集聚,提高集約節約發展能力。支持小微制造企業在城鎮商務區設立管理總部、研發中心和營銷窗口,引導小微服務企業向城鎮商務區、商業區的街區和商務樓宇集聚,打造科技、金融、商務、商業、餐飲等特色服務業街區。

(十)推動綠色低碳發展。重視以企業、基地、園區、城區為載體的小微企業集聚發展與綠色發展的統籌。大力推廣節能降耗的先進技術、工藝裝備和方法,促進小微企業節能、節水、節材、節地。加強對高污染行業小微企業環保整治,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強化“三廢”處理,減少環境污染,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引導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提高工業廢棄物、城市垃圾等的回收利用率和利用水平,不斷提升廢棄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化水平。在小微企業集聚的工業園區(產業基地、集聚區)積極探索和實行集中供熱、供電、供氣、制冷等能源集中供應模式和工業污染集中治理模式,實現節能減排。

(十一)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完善落后產能界定標準,運用差別電價、差別水價、提高排污收費標準等經濟手段,嚴格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清潔生產、安全生產、產品質量、食品安全、職業健康等執法監管,加快形成有利于落后產能退出的長效機制。以冶煉、造紙、印染、水泥、制革、化工、化纖、電鍍等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為重點“騰籠換鳥”,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要求的落后產能,并根據區域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資源利用優勢、產品附加值較低的相對落后產能。

(十二)鼓勵企業兼并重組。推動優勢小微企業強強聯合、跨地區兼并重組,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鼓勵小微企業通過聯合重組開展投資合作,在置換一般性生產能力的基礎上,實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鼓勵小微企業與大中型企業或戰略投資者開展戰略重組、生產經營合作,依托大中型企業或戰略投資者的資本、技術、人才和品牌等優勢,提升發展水平。

五、完善創業服務體系

(十三)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鼓勵和促進社會各類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進入小微企業創業風險投資領域。凡對本省小微企業進行投資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政府可通過設立創業投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形式,給予一定比例風險補貼。各地政府可參照國家做法,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項用于支持初創期的科技型和高技術服務型小微企業創業。鼓勵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設立主要投資于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其母基金和政府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積極給予支持。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建立健全統一互聯、流轉順暢的全省產權交易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創業基地建設。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和運營孵化器、創業園、創意園等各類創業基地或多層標準廠房。對科技型和高技術服務型小微企業占基地入駐創業企業比重領先、成功培育企業領先的創業基地,可擇優認定為創業示范基地進行重點扶持;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創新強省專項中用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資金等省級中小企業相關扶持資金,重點扶持建設100個創業示范基地,示范基地所在市、縣(市、區)政府以及園區管委會應根據財力狀況給予相應比例的配套支持。經市級以上政府認定的創業示范基地,按國家規定享受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各地在每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安排時要統籌考慮創業基地建設,盤活的建設用地要優先用于各類園區內的小微企業。對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科技型小微企業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每孵化畢業一家科技型小微企業,當地政府可給予一定的獎勵;對年孵化畢業率達到30%以上的,可視企業在孵化期間和畢業后三年內的稅收貢獻,由當地政府給予相應獎勵,專門用于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孵化培育。

(十五)健全創業服務體系。研究制定省、市、縣(市、區)三級小微企業創業服務專項補貼政策,通過向中介服務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小微企業提供創業指導、市場開拓、企業管理、政策咨詢、權益維護等社會化服務。實行小微企業創業服務機構市場化運作、服務外包、按實績補貼或獎勵。今后不再建設事業性質的公共服務平臺或中心,已經建設的要逐步向市場化、企業化運作過渡。進一步打破中介服務市場壟斷,加快放開市場準入限制,鼓勵社會力量創辦服務小微企業的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政府部門下屬的各類中介服務機構實行管辦分離,屬于非企業法人的,逐步轉制為企業。

(十六)推進市場化、社會化培訓提升服務。組織實施小微企業經營者素質提升工程。全省每年委托培訓機構對10萬人次以上小微企業經營者進行短期培訓,培訓機構由小微企業經營者在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中自主選擇;每年資助1000名有發展潛力的小微企業主進行創業能力提升培訓。組建一批由在職或退休企業家、專家學者及政府工作人員等組成的專家志愿服務團,對小微企業開展專場咨詢、“門診”咨詢、網上咨詢等。專家志愿服務團的組織和管理辦法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

(十七)進一步便利企業注冊登記。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允許新設立的小微企業全體股東繳納不低于注冊資本20%的出資額后,其余部分在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繳足,同時對其加強風險監管。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受資金限制。鼓勵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多種出資方式投資創辦小微企業,推廣林權出資方式,試點海域使用權出資方式,非貨幣出資金額最高可占公司注冊資本的70%。申請人辦理各類企業登記許可,凡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當場辦結的當場辦結,不能即時辦結的,原則上在受理后一周內辦結。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的,工商部門應當依法為其提供繼續使用原名稱字號、保持工商登記檔案延續性等方面的便利,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咨詢服務。鼓勵企業合并分立,允許企業自主選擇合并分立類型,自主約定合并分立企業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和股東出資份額,簡化合并分立登記手續。對小微企業免征注冊(變更)費、年檢費、補(換)營業執照工本費。全面清理和規范現行有關涉企審批事項,進一步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

六、完善創新支撐體系

(十八)加快發展技術市場。探索創辦技術交易場所,完善提升網上技術市場的技術交易體系、技術(專利)查詢評估體系、技術交易中介服務體系、鼓勵技術交易轉化的政策激勵體系、技術成果交易的監管體系、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技術成果的電子商務市場”。進一步落實技術市場稅收優惠政策和科技中介機構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稅收扶持政策,促進技術市場加快發展。開發和推廣適合小微企業使用的網上技術交易評估報價系統、技術合同網上登記系統,引導小微企業利用信息網絡獲得先進適用技術。省級層面著重抓好科技成果供方信息庫建設,并對各市、縣(市、區)技術交易實績實施年度考核,市、縣(市、區)重點抓好小微企業技術需求信息庫建設。網上技術市場簽約項目優先列入各級科技計劃項目。對通過網上技術市場交易在省內實施的產學研合作項目,地方財政可根據年銷售收入、稅收金額等給予一定額度補助。

(十九)打造科技資源共享平臺。鼓勵社會力量創辦各類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對社會力量搭建的服務平臺,當地政府可從相關科技專項資金中給予與實績掛鉤的補助。創新現有各類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運行機制,建立健全市場化運作、企業化運營、服務績效激勵導向的平臺運行模式,定期實施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安排財政支持經費。由財政投入支持形成的各類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應向小微企業免費開放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等科技條件資源。凡是申報和評為國家級和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技術、檢測、工業設計等技術類服務平臺和國家級、省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要面向小微企業提供免費或低償優質科技服務。

(二十)加大創新人才激勵。完善激勵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機制,鼓勵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對到小微企業從事技術研發、成果轉讓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經本單位同意,報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其人事關系5年內可保留在原單位,由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單位部分的社會保險,同時允許其回原單位評審專業技術資格,其在企業從事本專業工作期間的業績,可作為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依據。省內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職創業的,其收入歸個人所有。運用科技創新成果和專利技術創辦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可按50—70%的比例折算為技術股份。在浙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務發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所有。高校、科研院所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十一)加快特色工業設計基地建設。加快建設一批特色工業設計基地,培育一批工業設計企業,集聚一批工業設計人才,為小微企業創新發展提供專業化設計服務。省財政重點支持12個省級特色工業設計示范基地建設,給予每個1000萬元的資金扶持,示范基地所在地配套扶持資金年增長不得低于30%,三年扶持資金之和不得低于省扶持資金總額的三倍。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抓好一批地方特色工業設計基地建設。

七、完善企業信用體系

(二十二)推進小微企業內部信用建設。加強對小微企業信用管理的指導,建立健全資信調查評估、債權保障、應收賬款管理和追收等制度,提高小微企業信用管理水平。以市場交易信用、融資信用、電子商務信用為重點,加強監管和政策引導,促進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二十三)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征集查詢平臺。按照“重在應用、重在實效”的原則,依托省信用中心建設適應小微企業特點的省級公共征信平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整合人民銀行以及工商、稅務、水電、環保、質監、海關等方面的公共政務及其他信息,完善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立社會征信平臺。充分發揮企業信用網等各類企業信用網站作用,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二十四)加強企業信用服務。由政府組織開展示范性的企業信用評價試點,取得經驗后推廣為社會性評價。大力發展信用服務機構,鼓勵其依托省小微企業公共征信平臺信息和其他渠道的信用信息,開展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和市場交易、融資、電子商務等重點領域的專項信用評價。培育一批具有較大規模、經營規范、市場認知度高的信用服務示范機構,鼓勵信用服務機構積極開發適合小微企業實際的信用產品。

(二十五)建立企業信用獎懲制度。對于信用紀錄良好的企業,在項目申報、財政扶持、政府采購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利用省級小微企業公共征信平臺與金融機構開展合作,積極探索針對小微企業的信用貸款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為信用紀錄良好的小微企業優先安排信用貸款。強化專項信用監管,嚴厲查處企業各類失信行為,對嚴重失信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并予以曝光。

八、加大財稅扶持力度

(二十六)加大各級財政的扶持力度。省級有關部門在安排各類涉及小微企業的專項資金時,要積極調動各市、縣(市、區)和各類園區管委會配套資金的作用,形成全省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合力。省級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規模應根據財政收入增長情況逐步增加,重點用于小微企業的科技創新、創業創新服務體系建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教育培訓服務。尚未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地區要依法加緊設立,已經設立的要根據實際情況擴大規模。省級工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中安排的一般轉移支付資金,重點用于支持小微企業的轉型升級。省級各類科技計劃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項目按相關規定予以優先立項和支持。

(二十七)加大稅收政策扶持力度。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政府已經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自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超出國家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稅收貢獻,可部分或全部獎勵給企業用于轉型升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科技型小微企業和高技術服務小微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從年1月1日起,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微企業,自創立之日起3年內免征、第4—5年減半征收水利建設專項基金。調高增值稅起征點,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20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500元。企業獲得的各級財政補助和獎勵資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從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免除小微企業稅務發票工本費。

(二十八)政府采購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各級政府年度采購項目預算預留不少于20%的比例給小微企業,對小微企業參與政府采購評審給予不超過10%的價格扣除優惠。鼓勵小微企業之間或與大中型企業合作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對小微企業份額達到30%以上的聯合體給予2—3%的價格扣除優惠。對采購金額在一定限額以下的項目,允許對小微企業實施定向采購。

(二十九)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清理整頓和規范涉企收費項目,取締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在堅決執行已經出臺的針對小微企業的3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3年免征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針對小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免征范圍;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小微企業收取的服務收費和會費,減按60%收取;清理規范并從低核定涉及小微企業的各類行政審批前置性、強制性評估、檢測、論證等專業服務收費。公路、鐵路、機場、港口、通信、海關、商檢等壟斷服務價格和收費對小微企業應予優惠。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收費專項治理行動,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鼓勵各地爭創全國收費最低,甚至是“零收費”的地區。省減負辦要建立全省小微企業負擔監測評估報告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各市、縣(市、區)的監測評估結果。

九、加大融資促進力度

(三十)大力培育地方小型金融機構。爭取新設一批由民間資本參股的小型金融機構。鼓勵城市商業銀行擴大資本規模,做強做優、做精做專,加快發展一批專門從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機構。積極推進主要為小微企業服務的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革。繼續大力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擴大融資比例,拓寬融資渠道,支持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小金融機構發行專項用于小微企業貸款的金融債。靈活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優惠存款準備金政策和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等貨幣政策工具,加大對小金融機構的定向支持。全省再貸款、再貼現指標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各級財政性資金存放要與地方小型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信貸業績掛鉤。

(三十一)創新小微企業信貸服務。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加強小微企業信貸服務的政策措施,按照國家企業劃型標準,加大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在機構設置、考核評價、風險容忍度、金融產品創新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監管措施,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在全部企業貸款中的比重不斷上升、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于全部貸款增速。充分發揮各國有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小企業專營機構的作用,下放經營權限,下移服務重點,重點加大對發展前景好的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進一步完善抵押擔保制度,大力推進動產、應收賬款、倉單、排污權等抵質押貸款,力爭在各類權利質押、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等方面取得突破。繼續推動信用貸款試點工作,年試點不少于2000家。鼓勵銀行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信用良好的小微企業適度放寬貸款展期期限和還貸、續貸方式限制。加強銀行與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網絡平臺等的合作,規范發展面向小微企業的網絡融資平臺。

(三十二)加強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構建政策性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合理分工、相輔相成的融資擔保體系。加強監管與扶持力度,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做大做強、規范發展,提高擔保貸款在小微企業貸款中的比例。省財政安排資金繼續實施小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逐步提高風險補償能力。有條件的市、縣(市、區)也可安排一定資金用于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充分發揮省級再擔保公司對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增信和分險作用,鼓勵各地設立為本地融資性擔保機構服務的再擔保機構。

(三十三)拓寬多元融資渠道。建立小微企業上市后備資源庫,加強優質小微企業上市培育和指導。規范民間融資,探索建立民間融資登記服務平臺,促進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對接。著力推動“區域集優”債券融資項目試點,擴大小微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規模。擴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

十、加大組織領導力度

(三十四)加強組織領導。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小微企業發展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抓緊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配套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負責、部門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合力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溝通落實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三十五)完善統計與監測分析。省統計部門要根據小微企業發展的實際,做好小微企業劃型工作,盡快建立健全覆蓋一、二、三次產業的全省小微企業分類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和定期制度。加強全省小微企業運行分析和調查研究,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提供決策依據。

(三十六)強化考核督查。將小微企業工作考核列入對各地黨政領導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省級有關部門工作責任制目標考核內容。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每年組織開展專項督查,對執行政策不力、落實政策不到位的地區和部門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