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險制度道德風險及防治策略
時間:2022-05-15 04:23:00
導語:失業險制度道德風險及防治策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道德風險的內涵
道德風險最早是保險學中的一個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對其保險標的的注意程度會降低,從而增大了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經濟學家對這個概念一般化后,主要指委托人和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導致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必為其承擔責任的行為。這種情況下,道德風險常常被稱為“道德敗壞”。它包括事前道德風險(即逆向選擇)和事后道德風險,前者被稱為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后者被稱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廣義的道德風險不僅包括狹義的道德風險,還包括由于人責任的有限性等原因導致人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對委托人造成損失的風險行為,即心理風險。在這種道德風險事故中人并不具有不道德或者違法傾向,只是由于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導致了道德風險的發生。在這些情況下,是由于委托人不能對人的心理、行為準確了解和控制造成,所以也屬于道德風險。本文研究的道德風險主要指狹義的道德風險中事后道德風險。這種道德風險常常被稱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對于這種道德風險,學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它是一種敗德行為,是由于人的不誠實和不正直導致的風險事故的發生或擴大;另一種認為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使委托人利益受損的情況,并不必然地反映人的道德敗壞,它是經紀人最大化自身利益時所產生的一種負面效應?,F實生活中,往往是以上兩種情況混雜在一起。
二、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及表現形式
1.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定義。失業保險產生道德風險問題,最初是由20世紀70年代的勞動經濟學家們提出的。他們從微觀經濟學的視角來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勞動力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特別是工作搜尋理論的出現,為經濟學研究失業者的理性行為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具體來說,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主要是指在失業保險制度下,保險方(失業保險機構)和被保險方(參保人、失業者)兩方當事人存在著信息強弱不對等關系,保險雙方的其中一方失業保險機構不能觀測到另外一方參保人的失業的真正原因、失業期間有無求職要求、是否積極努力地尋找工作等情況,因此處于信息的相對劣勢方,而參保人在失業后成為受益方,他(或她)對自身失業原因、生活狀況、工作環境以及工作搜尋努力程度等都有全面的把握,因此被保險人處于信息的優勢方。這樣,典型的道德風險問題便在失業保險領域產生了。
2.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在失業保險領域,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個方面:
(1)自愿失業問題。失業保險道德風險中的自愿失業是指參保人因主觀原因而導致失業,其目的在于獲得一定數額失業保險金的行為。在失業保險制度中,失業保險機構在認定參保人失業事實時,很難準確把握失業人員是否因主觀原因而導致失業的發生。部分參保人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主動自愿失業,冒充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雖然失業保險金的數額有限,不可能完全滿足失業人員的現實需要,但失業保險金是在參保人不參加任何工作的情況下發放的,因此失業保險金對于自愿失業者來說還是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的。
(2)隱形就業問題。隱性就業是指已在下崗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失業保險主管部門登記為下崗或失業人員,并按期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在實現再就業后未向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申報就業狀況及勞動收入的情況。隱性就業的大量存在不僅會造成巨額失業保險基金的流失,同時也會造成失業保險制度的低效運行。
(3)延緩就業問題。延緩就業是指失業人員在失業后由于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很可能會為了享受閑暇,而降低自己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使自己處于失業狀態,直到失業保險金領取到期為止。延緩就業問題在西方高福利國家表現得尤為突出,因為在這些國家,政府所支付給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數額是較高的,一般是按照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的工資的40%-75%來支付,有的國家甚至是按照工資標準等額支付。按照這個標準,失業人員所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完全可以維持其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因此,這使得西方高福利國家的失業人員寧愿為了享受閑暇領取失業保險金而不去尋找工作,由此造成了延緩就業問題。即使在低失業保險金的發展中國家,盡管失業保險金維持在一個較低水平,但失業保險金的獲得并不需要失業人員付出勞動,失業人員仍然可以依靠失業保險金維持基本生活,因而較低的失業保險金也會促使失業人員故意延緩就業。在我國失業保險領域,主要的道德風險是由自愿失業和隱性就業導致的,而延緩就業是高福利國家失業保險領域道德風險的主要表現。
三、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產生道德風險的原因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其經濟發展水平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再加上我國政府把經濟建設放在首要的戰略地位,因此在促進經濟增長與保障勞動者福利之間更傾向于前者。因此,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制度本身暴露出諸多問題,嚴重地影響了失業保險領域的道德風險的規避。
1.失業保險替代率過低,平滑消費功能不足,隱性就業問題嚴重。失業保險替代率的高低關系到失業保險政策再分配功能和平滑消費功能的大小,失業保險金水平越高,越能平滑勞動者失業后的消費,以至于他們不會因失去工作而陷入極度貧困。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的失業者可以獲得低于失業人員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失業保險金,具體數額由當地確定。失業保險金水平通常為最低工資的60%-80%,失業保險替代率僅為20%左右。而國際上通行的失業保險替代率為40%-75%。在我國低工資的現實情況下,現有的失業保險金水平不能較好地保障失業者本人和家庭成員的生活需求,平滑消費的功能也極小。過低的失業保險替代率,導致大量的隱性就業人員存在。據勞動保障部門統計,在全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大約有50%-90%的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隱性就業。另外中國社科院最新調查顯示,至少80%的登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同時還有其他收入來源。由此可見,我國失業保險金過低,導致失業保險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功能極為有限,失業保險所發揮的激勵再就業功能發生扭曲,隱性就業問題十分嚴重。
2.失業保險給付期不合理?!渡鐣kU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三個檔次: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為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參加失業保險時間越長,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越高。這一規定對于工齡較長、技能水平低的失業者和接近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更傾向于接受失業保險金而暫時離開勞動力市場。尤其是隱性就業人員,會更傾向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直到期滿為止。因此,我國失業保險支付期限的不合理會導致失業者的道德風險行為。
3.失業保險基金再就業服務功能薄弱。我國失業保險基金不僅為失業者提供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還為他們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的服務。然而在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中,用于再就業的資金微乎其微,如2007年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再就業服務的資金僅占失業保險支出總額的10.8%,分攤到當年每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身上只有45元/月,這對提高失業人員的技能是遠遠不夠的,長期以來致使失業人員認為就業服務項目對其找工作沒有明顯幫助,不愿意參加此類活動,造成失業者采取不正當行為躲避就業服務項目的行為發生,進一步滋生道德風險行為。
4.失業保險的監督機制不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實行的是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體制,由于監督和懲罰不嚴,道德風險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在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中,申請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和取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都有明確的規定,但享受資格條件對“非自愿失業”和“正在積極尋找工作”缺乏足夠的、有效的監督手段和可操作的措施,致使失業保險機構無法甄別出失業者失業的真正原因,對導致道德風險的隱性就業無法及時發現。由于監督機制的缺位,停領失業保險金的限制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合適工作”這一條款,很難真正實施。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審核、監督和懲罰,損害了失業保險的公平性,降低了人們對失業保險的信任度。
四、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措施
正是由于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導致了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難以規避,失業保險制度不能真正發揮其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的三大基本功能。為此,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規避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防范措施。
1.增加決定失業保險金水平的參數,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替代率。目前我國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過低,不僅不能保證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而且還產生了隱性就業等道德風險問題。因此,在制定失業保險金水平時,一方面要適當提高失業保險替代率,切實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家庭負擔、年齡等。在計算個人失業保險金時,應當與失業前的工資水平相聯系,規定工資水平上限,超過上限的部分不繳納失業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時按同一基數計算;有撫養子女和贍養無經濟來源的老人的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要高于沒有家庭負擔的失業者。這樣才能保證失業保險的公平性和持續性,減少失業保險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
2.縮短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與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相配合,可以達到減少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目的。國際上失業保險待遇的平均期限是六個月到十二個月,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則是每年的待遇領取期限不得超過十三周。這些標準值得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在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下加以借鑒。只有適當縮短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配合失業保險替代率的提高,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失業保險領域內普遍存在的隱性就業問題,從而使失業保險制度健康良性地發展。
3.建立失業保險個人賬戶,并與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相關聯。目前,我國失業保險與養老保險相似,都涵蓋了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但是失業保險沒有建立起個人賬戶制度。對于那些終身未失業過的勞動者而言,他們將沒有機會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另外,從失業保險制度的運行看,大多數失業人員急于連續領取全部的失業保險費而不是延遲到再次失業時領取。據遼寧省的統計數據顯示,只有6%的失業人員由于實現再就業或待遇期滿而終止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其余94%的失業人員在條例規定的最長有效期內領取全部的失業保險待遇。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社會公眾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持續性不信任。失業者想方設法在最長有限期內領取全部失業保險金,從而進一步加深道德風險行為。所以,應盡快引入失業保險個人賬戶,并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相銜接。在失業保險個人賬戶的模式下,每個參保人按照工資的一定比例在特定的銀行存款賬戶里存儲失業保險金,待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將失業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轉移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使失業人員充分認識到“今天較少的待遇提取意味著明天更多的養老金”,這對促進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將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4.加強失業保險制度的監督與懲罰措施。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與失業保險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是有很大關系的。因此,為了使失業保險制度更好地運行和發展,政府就應該對失業人員的相關資格條件實行更嚴格的監督和懲罰。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必須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定期上報他們的工作搜尋情況,同時提供證據證明其正在積極地尋找工作,如搜尋工作的次數等。如果失業人員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他將有可能受到少領或停領失業保險金的處罰。這樣,失業人員為了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就會積極主動地與管理部門配合,同時也可以增加自己再就業的機會,道德風險問題就會因為“監督與懲罰”的存在而部分得以克服。
- 上一篇: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工作意見
- 下一篇:水務局干部選拔情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