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各單位人事管理意見

時間:2022-05-26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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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各單位人事管理意見

一、堅持編制限額內核編準調原則,切實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管理

1.凡城區機關、事業單位(含差補、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之間的調動(教育下屬單位和公安系統除外)和申請調入城區(含永樂鎮)機關、事業單位(含差補、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必須持編制部門的《空編通知單》領取《縣機關事業單位增人審批表》,經調出、調入單位及其主管局簽章,人社、編制部門審核,分管縣長、常務縣長和縣長核準簽字后,由常務副縣長召集人社、編制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縣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根據縣長辦公會審定結果,予以發文,并辦理相關調動手續。擬調動人員的身份必須與調入單位的編制性質相符,不得混編調動人員。

2.政府序列鄉鎮之間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動(教育、衛生、公安系統除外),由主管部門依據編辦出據的《空編通知單》,提出調配建議報縣人社局,由人社局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發文。

教育、公安系統在城區之間調動工作人員和教育、衛生、公安系統在鄉鎮之間調動工作人員,由主管局發文,但必須先向編制部門申辦《空編通知單》,并在發文的當月將調動文件和《空編通知單》復印件一式三份報縣人社局人力資源配置股(公務員管理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職改辦)、工資福利股備案,對未辦理《空編通知單》或發文后30日內未向人社局備案的,人社部門不予辦理職稱評聘、工資轉移、年度考核、調資、晉級(晉職)等手續。

二、堅持規范管理的原則,嚴禁擅自借調(借用)工作人員

3.必須嚴格執行人事編制紀律,任何單位(部門)未經縣政府批準和人事部門發文,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借調(借用)工作人員,嚴禁將鄉鎮機關和本系統下屬單位的干部借調(借用)或抽調到縣直單位工作。如確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員,而單位又無編制空缺、不能正常調入的,應書面報告縣政府(抄送縣人社局),經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定后,填寫《縣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借用工作人員申請表》,經借出、借入雙方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后,由縣人社局發文借調(借用)。對部門擅自借調(借用)人員的,將通知財政部門停發工資,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各種費用,且年終不予考核。

4.各單位(部門)已自行借調(借用)的工作人員,必須自行清理,原則上應返回原單位。對確因工作需要繼續借調(借用)的,由主管局將正式文件報告縣政府,對單位有編制空缺且人員身份符合調入條件的,經政府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批準后,由縣人社局辦理正式調動手續;對沒有空編或人員身份不符合條件,但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原單位工作的,經縣政府批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借調(借用)手續。

對6月底前既未辦理調動、借調(借用)手續,又未回原單位工作的,經縣人社局核實后,書面通知縣財政局從核實之日起停發借調(借用)人員工資,直至被借人員返回原單位。在工資停發期間,停辦被借人員的年度考核、職稱評聘、調資、晉升(晉職)等一切手續,并對違規借人的單位實行人事凍結。

5.人事部門發文借調(借用)的人員,由借入單位負責管理,根據借入單位鑒定意見,在原單位參加個人年度考核。借調(借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借調(借用)期間,被借調(借用)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其人事、工資關系保留在原單位不變,差旅、福利由借入單位負擔。原單位要負責做好被借人員的編制管理、工資和職務(職稱)正常晉升等服務工作。

6.借調(借用)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借入單位的主管局應以正式文件報縣人社局予以退回。借調(借用)期滿,對工作能力強、用人單位要求調入的,在有編制空缺的情況下,按程序辦理正式調動手續;無編制空缺的,經政府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同意后,可以延期借調(借用)一年。

三、切實貫徹勞動保障法規,進一步加強自聘人員管理

7.政府序列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含差補、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聘用非財政供養的編外人員,必須在落實好自聘人員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報經縣政府批準后,通過公開招考的方式,面向社會擇優聘用。所招聘的人員屬于“臨時聘用人員”,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費征交暫行條例》的規定,與用人單位及其主管局簽訂由人社部門統一印制的規范性勞動合同,并按期交納社會保險費。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單位都不得擅自聘用工作人員(含工勤人員)。

8.各單位已自聘的人員,按照“誰聘用,誰辭退”的原則,由聘用單位予以辭退,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由聘用單位發給辭退費。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辭退的,由用人單位主管局向縣政府書面請示,經縣政府批準并補辦社會保險后方可辦理聘用手續。

9.縣人社局要加強對自聘人員工資發放及社會保險費交納情況的執法監察,至少每半年要組織一次全面檢查,凡未按期、按標準發放工資和交納社會保險金的,依照《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費征交暫行條例》嚴肅查處。

10.領導干部必須講黨性、顧大局、守紀律。縣政府決定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含差補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規范的用人制度舉報和督查機制。今后,政府序列任何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借調(借用)和自行聘用工作人員(含工勤人員),發現借調(借用)和自聘人員,一經查實,對有關干部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實行責任追究,給予紀律處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并要按年度向縣政府報告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