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總量控制管理指導意見
時間:2022-05-28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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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用水總量控制,促進全區水資源合理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市用水總量控制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全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貫徹落實國家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中央、省、市、區新時期治水方略,以水資源配置、節約和保護為重點,以嚴格執行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控制管理為抓手,加強政策制定、制度落實、監督考核,不斷強化水資源管理的約束力,逐步穩妥地建立和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建設節水型社會,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可持續的水資源保障。
二、目標任務
實行區域用水總量控制制度,遵循全面規劃、科學配置、統籌兼顧、以供定需的原則,合理調整優化供水結構,統籌利用地表水、地下水,按照先生活、后生產的原則,合理安排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促進地下水采補平衡,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在全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用水現狀,制定各鄉鎮(街道)、園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到2015年,全區年用水總量控制在2.39億立方米/年以內,其中地表水用水總量控制在1.01億立方米/年以內,地下水用水總量控制在1.38億立方米/年以內。
三、工作內容
(一)嚴格區域用水總量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實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管理相結合制度,嚴格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當用水總量達到或超過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時,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當取用水總量達到或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時,暫停審批新增取水。
(二)嚴格落實用水總量控制監督和管理。各鄉鎮(街道)、園區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使用水量,結合上級下達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標,下達各鄉鎮(街道)、園區年度用水控制指標。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區發改、經信、國土、住建、環保等部門建立協調工作機制,切實把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落實到位。使用自備井的單位要按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計劃取水,公共管網供水用戶要按分配指標用水,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嚴格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和水資源論證。要加強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及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與全區的水資源條件相適應,要嚴把高耗水項目準入關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取水的,包括直接從地表、地下取水或者從城鎮公共供水單位、農村公共供水單位供水管網中取水,均應按照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對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者論證未通過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取水許可;對未獲得取水許可的,發改、經信等部門不得批準立項,環境保護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四)依法加強取水監督管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取水,對取水期滿需要延長取水許可的,要嚴格按照水資源配置方案及用水定額標準重新核定其取用水源和取用水量;對長期不取水或長期達不到許可取水量的,要吊銷其取水許可證或核減其許可水量。對于公共供水、凈水制造等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生產安全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經營活動,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取水許可審批。工商部門對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但未依法取得許可或批準文件的,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它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或有效期屆滿后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查處。
(五)加強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堅持除害與興利相結合,妥善處理好防洪、除澇、灌溉、供水和生態保護的關系,統籌運用各類非工程措施。充分利用雨洪資源,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安排的新、改、擴建項目均應建設雨洪利用設施或雨水滯留設施,道路、廣場、庭院等應設計建設透水地面,增加降雨入滲,最大限度提高雨洪水資源的利用率。鼓勵利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污水處理再生水的,不受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標限制。
(六)認真落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區財政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收費標準、“收支兩條線”等相關規定足額征收水資源費。對水資源費未能按時足額征繳的鄉鎮(街道)、園區,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相應核減該區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標。農業取水改變用途,向農業灌溉、農村非經營性用水戶以外的用戶供水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七)嚴肅查處違規取水。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肅查處違法取水行為。對于非法打井、無證取水、不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拒繳水資源費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四、保障措施
(一)嚴格落實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責任。各鄉鎮(街道)、園區對本區域用水總量控制工作負總責,要把用水總量控制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嚴格落實責任。區水行政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鄉鎮(街道)、園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管理制度。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取用水管理制度,制定動態的年度用水計劃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健全用水定額管理,推進水價改革,建立并落實階梯水價。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各鄉鎮(街道)、園區要嚴格控制高耗水項目建設,全面實行節水設施“三同時制度”,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提高用水效率。
(三)健全完善水資源監控體系。加快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進一步完善與水資源總量控制相適應的監控體系。區水務、環保、財政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取用水監督管理,積極推行取水計量遠程監控,對取用水戶取水、排水、排污實行嚴格監測,及時水資源信息,各取用水戶要依法裝置質量合格的量水計量設施,嚴格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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