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務監督指導意見
時間:2022-07-18 06: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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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按照中央有關部署要求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在全省農村實行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的意見》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在全市農村實行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的意見》,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在全區農村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要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以維護、實現和發展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不斷創新和完善村級民主監督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既保證黨的領導又保障村民自治權利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形成對農村基層干部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和村民權益的自我保障機制,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
二、工作職責
村務監督委員會是村級民主監督組織,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在街道、鎮紀委(紀工委)指導和村黨組織領導下對村級事務實施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以及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和決議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村級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管理進行監督,包括:對村集體資金流向、費用開支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制定村集體財務預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監督村級集體投資經營情況和集體土地、房屋、山林、礦產等資產、資源處置的公開競價及招投標活動;對土地發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體經濟合同進行審查。
(三)對村務公開和黨務公開等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包括: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及程序是否規范等。
(四)對村級重大事項民主決策情況進行監督,監督村務決策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及時指出和糾正違反決策程序的行為。
(五)對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主持對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由村民或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人員的民主評議。
(六)協助街道、鎮紀委(紀工委)調查處理信訪事項,完成街道、鎮紀委(紀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負責辦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事項。
三、產生程序及要求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在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換屆成立后組織選舉產生,任期與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相同。選舉工作要在街道、鎮黨委(黨工委)指導下由村黨組織主持進行,選舉結果報街道、鎮黨委(黨工委)備案。
(一)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組成。一般由3-7名成員組成,具體職數由村黨組織或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實際情況確定。其中設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黨組織成員或其他黨員擔任。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的選舉。(1)候選人提名要在充分醞釀和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產生,實行差額制,候選人人數比應選人數多1-2名。(2)候選人可由村民自薦或聯名推薦,由村黨組織或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提名。(3)候選人名單應在村里張榜公布。(4)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選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但得票數應當超過投票總數的半數。如當選人數超過3名,但不足應選數,不再補選;如當選人數少于3人,應補選至3人以上。得票數量相同,不能確定當選對象時,對得票相同者重新組織投票確定。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思想政治素質好,堅持原則、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政策法律意識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熟悉村情并熱心本村公共事務;有履行監督職責的能力,其中至少應有1名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
(四)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實行任職回避制度,除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的村黨組織成員本人外,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兒媳、女婿),村文書、村會計、村報賬員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五)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與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等一起接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1次。被評議為不稱職的,應當主動辭職;拒不辭職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決定終止其職務。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辭職、職務終止和補選,參照村民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原村級設立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予以撤銷,職能劃歸村務監督委員會。
四、權利與責任
(一)權利。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依規對村務活動進行監督,享有以下權利:
1.知情權。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列席村黨組織會議、村民委員會會議及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有權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了解掌握村務決策和管理執行情況。
2.質詢權。對村務事項和村黨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與履行職責有關事項開展詢問質詢,有權要求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對監督事項作出解釋。
3.審核權。對村級擬公開事項先行審核,不符合規定的可要求補充或改正;對村級日常收支及有關財務憑證進行審核,簽署是否符合規定的意見,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入帳;對村級資產、資源處置及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核,實行全過程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可派員參加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授權,可對村民委員會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檢查,并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情況。
4.建議權。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權對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發現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議事規則,擅自作出決定,損害村集體利益或村民利益的,應予提出并要求改正,也可直接向街道、鎮紀委(紀工委)報告并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村務監督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與村民委員會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村務監督委員會可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也可按程序向街道、鎮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和紀委(紀工委)反映,上級組織應及時予以處理。
(二)責任。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應履行以下責任:
1.認真學習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督工作知識,不斷提高政治理論素養和履行監督職責的能力。
2.正確履行監督職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于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省村務公開條例》、《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和《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監督活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處理和反映問題,認真完成村黨組織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監督的事項,切實維護村集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
3.配合支持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廉潔高效地履行職責。引導村民支持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協助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壯大集體經濟、發展公益事業、維護社會穩定、調處矛盾糾紛等。
4.建立完善學習培訓、工作例會和工作報告等制度,注重加強自身建設,搞好內部分工,密切協同配合,提高工作成效,確保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經常化。村務監督委員會應按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要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專項工作報告;每半年向街道、鎮紀委(紀工委)至少報告1次工作,重大問題隨時報告。
五、組織領導和保障措施
(一)各級黨委、政府要積極適應農村形勢的發展變化,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要把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加強村級民主監督納入農村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整體規劃,精心組織,明確責任,抓好落實。
(二)街道、鎮紀委(紀工委)要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與管理,每年至少舉辦1次培訓班,提高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依法依紀監督的能力和政策水平;將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確定為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信息員,每季度至少調度1次,掌握情況,對反映的村干部違紀違法問題,及時調查處理。要認真做好宣傳輿論引導工作,積極擴大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社會影響,充分調動群眾參與監督管理村級事務的積極性,為促進村級民主監督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三)街道、鎮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和紀委(紀工委)要充分尊重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對無理阻撓村務監督工作、打擊報復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等行為,要及時予以調查處理。
(四)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要注意調動村民參與民主監督的積極性,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正確履行職責,為其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經費保障和辦公設施。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享有誤工補貼和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標準及發放渠道由各街道、鎮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五)區、街鎮兩級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要強化督促檢查,建立完善考評機制。要將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全區和街道、鎮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進行檢查考核。
集體資產未改制或沿用村級管理模式的村改社區要普遍設立社區事務監督委員會,選舉程序和各項要求與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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