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安全生產指導意見

時間:2022-08-02 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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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安全生產指導意見

為切實做好新時期我市農村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村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加強農村安全生產是應對城鄉安全生產嚴峻形勢的迫切要求。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商貿服務日趨活躍,電、水、氣總用量不斷增加,用電安全、燃氣安全、防火安全、集會安全、交通(道路、水上)安全、企業生產安全等問題日益突出。但廣大農村人群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技能不足,自防自救能力較差,生產、生活和涉及農民工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農村安全生產呈現高風險狀態,形勢嚴峻,迫切需要加強農村安全生產管理。

(二)加強農村安全生產事關社會穩定、和諧發展大局。我市是農業大市,農村不穩定,全市就不穩定;農村不和諧,全市就不和諧。因此,加強農村安全生產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平安的重要內容。“十一五”是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關鍵時期,農村安全生產關系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必須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黨委領導、政府推動、部門指導、村民自治”的工作機制。

(二)基本原則。

1。重心下移,關口前移。切實抓好基層、基礎工作,防微杜漸,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2。強化服務,完善管理。各相關部門要轉變作風,依靠群眾,加強和改進對農村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為農村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有利條件。

3。社會動員,村民自治。鼓勵社會參與,多渠道、全方位為農村安全生產工作服務。立足于村民自防自治,推動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4。因地制宜,積極推進。根據實際情況,創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積極探索,大力推進。

(三)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農村安全生產管理網絡,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強化安全基層基礎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人民群眾的安全素質;完善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切實加強公共安全。

三、加強農村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任務及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基層安全生產領導組織。鄉鎮政府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一崗雙責”制度,各級領導班子成員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同時,切實抓好本部門、本轄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加強鄉鎮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和村(居)委會安全管理人員配備。鄉鎮政府要在經濟發展辦公室加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牌子,明確主任、副主任安全生產職責,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具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調崗要征得所在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意。村(居)委會要根據農村安全管理的需要,明確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轄區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完善農村安全制度體系。各縣區及鄉鎮政府要針對實際,出臺農村安全規范性文件,逐步形成比較完善的農村安全生產工作制度體系。

(四)加強農村安全政策調控。加大政府對農村公共安全設施的投入,督促轄區生產經營單位改善安全條件,依法關閉取締達不到基本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防止嚴重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藝和技術從城市轉移到農村。

(五)建立完善農村安全標準體系。制定農村安全工作標準、安全公約、公共安全規則及其他安全標準,建立農村安全評價考核機制,推動農村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六)建立農村安全協防體系。積極發揮農村治安監控平臺作用,加強對農村安全的監控和巡回檢查。培育農村安全咨詢服務等中介組織,加強安全技術指導,引導村民自防互助。公布安全生產舉報電話,鼓勵村民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隱患和事故。

(七)加強基層安全管理人員業務培訓。開展鄉鎮、村安全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增強安全管理人員責任意識,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發現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八)完善農村安全隱患排查報告制度。鄉鎮、村(居)委會、企業要按照上級安排和法律、法規要求,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發現隱患要及時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及時上報。

(九)加快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制定鄉鎮、村(居)委會應急救援預案,納入上級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專業與群眾結合的應急救援隊伍,加強農村安全與社會治安、醫療救護等工作的協調,實現險情預警、社會動員、快速反應、應急處理的整體聯動。

(十)加強農村安全文化建設。開展全民安全教育,把“安全生產月”、“11·9”消防日和“安康杯”等群眾性宣傳教育活動向農村延伸,發揮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對農村安全生產的宣傳力度,普及農村安全常識。結合“陽光工程”和農村特點,開展農村安全、務工安全培訓,提高人民群眾和農民工的安全防護技能。

(十一)開展安全進農村、進企業、進校園、進家庭活動。結合普法和文化、衛生、科技“三下鄉”等活動,編印安全手冊和宣傳資料,送安全知識進農村,送安全法規進企業,送安全常識進家庭,提高廣大農民和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將安全常識作為學校、幼兒園的教學內容,完善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舍、食堂等重點部位和學生上學、放學、集體外出等活動的管理,確保學生安全。

(十二)做好農村發展安全規劃工作。新農村建設規劃應當借鑒城市規劃經驗,將生產、生活等功能區分開,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嚴禁在重大危險源和易燃易爆場所安全距離內建設公眾聚集場所和居住區,嚴禁違章占壓天然氣等危險物品運輸管線。嚴禁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植樹、建房。小城鎮建設應當同步建設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礎設施。

(十三)加強農村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加強煙花爆竹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等全過程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小作坊、小商店。鄉鎮政府實行“打非”工作問責制,鄉鎮政府和村委會之間簽訂“打非”責任狀。建立排查檔案,確定專人分片包干負責。公安部門以打擊非法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為重點,進村入戶摸底排查,對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行為的依法予以懲處。

(十四)規范農村燃氣安全管理。合理布局農村液化氣充裝點,嚴厲打擊非法液化氣充裝點,指導村民安全用氣。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燃氣經營的日常檢查,定期組織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無證經營、非法倒氣、沿街叫賣等違規經營行為進行整治。建設主管部門要做好農村燃氣的發展規劃和安全宣傳工作,嚴格燃氣經營、使用、安裝與維修企業的資質管理以及燃氣工程和燃氣許可的審批工作,加強對燃氣經營市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五)加強農村消防安全管理。鄉鎮政府、公安消防機構和派出所落實農村消防安全職責,大力發展鄉鎮農民義務和駐地企業聯辦等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配備消防設備,落實家庭、企業防火措施,禁止焚燒秸稈。

(十六)加強農村建筑安全管理。鄉鎮政府要定期分析本轄區建筑安全形勢和存在的問題,落實村和相關部門、單位的建筑安全責任制,明確村民小組安全監管員和協管員職責,定期對轄區內建筑施工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和整改,及時制止非法建筑施工;村(居)委會要加強對農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指導建房戶與施工負責人簽訂施工合同和安全保證書,保證施工安全和房屋質量。縣(區)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村鎮建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宣傳建筑安全法律法規,加強對村鎮建筑行政許可及市場、質量、安全和農村建房施工隊伍的管理。

(十七)加強農村集會、廟會安全管理。舉辦商品交易會、集市、慶典等活動,必須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向公安部門申請,由活動所在地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制定安全方案和應急措施,場地選址與公路、易燃易爆企業保持安全距離,加強車輛的管制疏導和銷售攤點、進場人員的現場管理,確保安全。

(十八)規范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管理。商場、網吧、游戲廳、浴池等人員密集場所必須嚴格執行消防用電安全規定,按要求配備應急人員和應急器材,制定安全預案并定期演練。嚴禁人員密集場所在營業期間關閉、堵塞安全出口和安全通道。

(十九)規范農村用電安全管理。采取不同形式加大對農村安全用電的宣傳教育,嚴格農村臨時用電管理,制止農村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建房和植樹。供電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供電設施安裝、維修、調整、試驗、進網作業管理,定期組織供電線路安全巡查,主動上門服務,宣傳安全用電常識,指導村(居)民加強自有電器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供電、用電安全隱患。

(二十)加強公共設施安全管理。通訊、廣播電視、自來水、路政等主管部門或單位應當完善公共安全設施,加強公共設施管理和巡查,及時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樓院或者居民自有的設備設施,有關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及時提醒安全注意事項,積極提供便民服務。

(二十一)規范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農村道路安全交通設施,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保證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鄉鎮政府要督促轄區內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分析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和管理工作,積極開展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加強鎮村集市建設和管理,協助有關單位取締騎路逢集,確保公路正常運營。鄉鎮公安派出所(未設交警巡邏中隊的)設立交通管理警務組,加強與鄉(鎮)政府的聯系,征求鄉鎮政府的意見和建議,指導鄉鎮開展各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與交通、農機、教育等單位的聯系和溝通,定期牽頭組織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工作。交通管理部門要做好農村道路及安全設施的養護和管理工作,會同公安部門督促農村道路建設單位嚴格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步”制度,及時整改道路安全隱患。嚴格農村運輸企業安全資質審查,協助公安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頓。農機部門要認真履行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做好拖拉機的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確保拖拉機安全行駛,加強對拖拉機的安全監理,加大對拖拉機駕駛員交通法規、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的教育培訓,嚴格駕駛員考試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頓。

(二十二)加強農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范漁業船舶和農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實行漁船、漁民登記、捕撈許可制度。加強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鄉鎮政府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員會和鄉鎮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船舶交通安全責任制,落實鄉鎮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選聘、考核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督促鄉鎮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主要用于生產和生活、季節性從事漁業活動的農村自用船舶實施監督管理,協助漁業主管部門對登記掛牌漁船實施管理。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辦理鄉鎮客渡船舶登記,培訓、考核鄉鎮客渡船舶船員,培訓鄉鎮人民政府選聘的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指導其正確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依法加強對鄉鎮客渡船舶、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隱患,依法調查處理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事故。漁業主管部門對登記掛牌漁船實施監督管理,協助鄉鎮政府對季節性從事漁業活動農村自用船舶實施管理。

(二十三)加強農村鍋爐安全管理。嚴格農村集市浴室承壓鍋爐的安裝審批,在用鍋爐要建立檔案、注冊登記、定期檢驗;司爐工要持證上崗,規范操作;堅決打擊、取締“土鍋爐”。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居委會要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協管員和聯絡員,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鍋爐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制止違法生產、使用鍋爐的行為,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法生產、使用鍋爐的行為,應及時向當地政府或質監部門報告。質監部門要發揮技術機構的技術支撐作用,指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員(聯絡員)開展工作,加大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工作力度,依法取締非法鍋爐和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而又拒不整改的鍋爐。

(二十四)加強農機安全管理。規范農用拖拉機上道路行駛行為,杜絕違法違規行為,消除事故隱患。鄉鎮政府組織對上路行駛拖拉機進行逐車登記造冊,強化安全,落實責任,配合農機等部門定期開展農機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縣、區政府要建立由農機部門和公安交通部門組成的上道路運輸拖拉機管理聯合執法機制,集中辦公,依法開展道路巡查和對上道路運輸拖拉機的安全管理。農機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道路運輸拖拉機的注冊登記制度,嚴格執行上道路運輸拖拉機登記入戶及牌證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工作規范,嚴禁為私自拼裝或擅自加高、加大和增大動力的拖拉機辦理登記入戶及核發牌證手續,加大上道路運輸拖拉機的年度檢審力度,提高檢審率。嚴把拖拉機駕駛操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關,堅決杜絕把關不嚴、違規辦證等現象,從源頭上保障拖拉機駕駛人員的技術素質。

四、加大對農村安全生產工作的經費投入

將農村安全生產工作經費納入地方政府預算,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用于農村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同時,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農村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農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工資報酬等。

五、加強對農村生產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意義,把農村安全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新農村建設整體規劃,列入平安創建活動總體布局,將農村安全工作與其他工作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協調推動。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提高監管水平。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督促各鄉鎮人民政府積極拓寬農村安全投入渠道,加大對農村公共安全特別是公共隱患治理的投入。引導和鼓勵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農村安全投入。

(二)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農村安全管理。各縣、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明確縣直部門、鄉鎮政府和行政村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采取措施推動農村安全工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和協調。各級公安、建設、交通、供電、質監、教育、安監、文廣、農業、農機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農村安全的管理和服務,認真履行農村安全歸口監管和服務職責,共同推動農村安全與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三)全面開展委托鄉鎮執法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要依法建立健全鄉鎮安全生產委托執法工作機制,明確職責、任務,加強指導和幫助,使鄉鎮委托執法工作有效開展,解決鄉鎮行政執法中普遍存在的“看得見、管不著”和“管得著、看不見”等權責不匹配問題。

(四)建立農村安全評價考核機制。縣、區人民政府定期對各鄉鎮的農村安全工作進行考核,各鄉鎮定期對所轄行政村、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對工作出色、成績突出的應給予獎勵,對因工作不力,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六、其他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