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糾紛調解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05 0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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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精神,創新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推進平安校園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省司法廳、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學生傷害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在全縣教育系統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有關事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學生傷害糾紛是指各類學校(含幼兒園、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在組織教學活動期間,或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及其它設施內發生的學生傷害或學生致他人人身傷害引起的糾紛。加強學生傷害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預防和化解學生傷害糾紛,是保障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家校關系、創建平安校園的迫切需要,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推進學生傷害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及時預防化解校園矛盾糾紛,為學校教學和學生學習營造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校園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全縣教育系統、各校參與校園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積極性、創造性,進一步動員組織學校全面排查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及時發現掌握可能激化的重大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切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不斷促進矛盾化解,確保全縣教育系統、各校不發生有重大影響的自殺性事件、民轉刑案件、群體性事件和進京赴省非正常上訪事件等,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努力營造和諧穩定的校園環境。
三、機構設置
為及時有效調處化解涉及學校的各類矛盾糾紛,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營造良好教育環境中的積極作用,依法設立縣校園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如下:
主任:
副主任:
成員:
縣校園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縣教育局一樓。
四、工作范圍
縣校園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和調解以下糾紛:
(一)調解涉及學校內部教育教學工作和生活的教職工之間、教職工與學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的各類矛盾糾紛;
(二)調解涉及學校外部的學校與家長之間及其他各類矛盾糾紛;
(三)與有關單位配合調處本校師生與其他單位人員之間的矛盾糾紛;
(四)幫助指導各校開展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及平安校園創建等工作;
(五)其他屬于人民調解范圍內的校園矛盾糾紛。
五、工作原則
縣校園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矛盾糾紛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六、工作程序
縣校園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照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要求,規范申請、受理、登記、權利義務告知、調查、調解、達成協議、回訪等工作程序。
七、工作制度
縣校園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縣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工作例會、業務登記、學習培訓、報表統計、檔案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以及矛盾糾紛排查、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疑難復雜糾紛集體討論、重大糾紛報告、矛盾糾紛跟蹤反饋等調處工作制度,逐步形成規范完善的人民調解工作制度體系。
八、建設標準
縣校園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要求,實現“四落實五有、六統一七上墻”標準。
(一)“四落實”即:組織、人員、場所、經費落實。
(二)“五有”即:有牌子、印章、制度、臺帳、辦公設施;
(三)“六統一”即:即牌子、印章、徽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臺帳文書統一;
(四)“七上墻”即:徽標、口號、調委會成員、調解原則、調解程序、工作紀律、糾紛當事人權利義務上墻公布。
九、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建立校園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貫徹落實“三項重點工作”的具體體現,是深化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重要舉措,全縣各校和相關部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加強探索創新,確保工作實效。全縣各校和相關部門要按照工作要求,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積極實踐、大膽探索,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通過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全方位建立健全調解機制,不斷增強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能力,筑牢維護校園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為我縣教育事業好又又快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加強宣傳力度,營造和諧氛圍。全縣各校和相關部門對調委會的建立要加大宣傳力度,為調解委員會工作開展營造良好的氛圍,切實增強學校大調解工作的影響,努力在校園內形成調解優先的意識,推進校園內矛盾糾紛的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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