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評議黨員處置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27 08: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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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采取“自己找、群眾提、黨員點、互相幫”的方式,開展民主評議黨員、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為推進科學發展提供組織保證。
二、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原則。以《黨章》規定的黨員條件為標準,在細化黨員評議標準和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中,不提過泛過高的要求,不蓄意整人,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程序規范、手續完備。
2、民主公開原則。堅持黨員評議與群眾評議相結合,提高民主評議組織處置不合格黨員的公信度和滿意度。對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置意見要與本人見面,并允許申辯。
3、教育為主原則。立足教育轉化,積極做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限期改正黨員的教育轉化工作,穩妥做好不合格勸退、除名黨員的思想穩定工作。
三、方法步驟
分四個階段進行,時間從201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階段:動員準備階段(11月1日至11月25日)
1、制定方案。根據縣里《實施方案》精神,結合自身黨員隊伍現狀,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實施方案,并上報縣機關工委。
2、宣傳發動。組織召開黨員大會,大力宣傳方案精神,廣泛動員全體黨員按時參加本次處置不合格黨員活動。
3、學習教育。采取集中培訓、自學、專題討論等方式,組織全體黨員認真學習黨的十八大精神、《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內容及中央、省、市、縣有關政策文件精神。
4、調查摸底。對黨員隊伍現狀進行“五清理”:即清理入黨材料;清理流動黨員的管理情況;清理不按時交納黨費、不參加組織生活、不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的“三不”黨員;清理黨員違紀違法情況;清理黨員信教和參加邪教組織等情況。清理的基本方法:查閱黨支部的記錄本、黨費收繳登記及黨員檔案等有關資料,查清每個黨員參加組織生活、交納黨費、黨員資格情況;與黨內外群眾座談,了解黨員的現實表現、完成任務、發揮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況;流動黨員查閱《流動黨員活動證》使用情況。對清理出來的問題及時進行梳理匯總,作為評議黨員和黨員定格的重要依據。
5、黨員登記。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集中開展一次黨員登記工作,建立完善黨員基本信息管理庫,為下一步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和處置不合格黨員做準備。對經調查核實黨員身份不實的,不予登記,不參加評議和處置不合格黨員活動;對流動黨員、口袋黨員、隱形黨員,要開展黨組織找黨員和黨員找組織活動,至2013年11月25日前,對已取得聯系的黨員,要進行補充登記,對暫時無法取得聯系的黨員,暫緩登記,并報上級黨委審核備案。暫緩登記的黨員,暫不參加本次評議和處置不合格黨員活動。黨員登記材料報機關工委。
第二階段:評議定格階段(11月26日至12月5日)
根據評議標準,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經自評、互評、民主測評等環節初步認定黨員格次。評定格次由各黨(總)支部對初步認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黨員,經調查取證、結果反饋、組織定格、審批公示等環節確定格次。
(一)評議標準
1、合格黨員評議標準
符合《黨章》規定,并能根據崗位的特點和要求,模范履行《黨章》的義務,政治素質優秀、道德品質高尚、工作成績突出,在遵紀守法、弘揚新風、服務群眾等方面帶頭作用發揮明顯,群眾評價較高。
2、基本合格黨員評議標準
介于合格與不合格黨員之間,基本能夠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有一定的責任意識和奉獻意識,比較安心本職工作,基本能夠完成黨組織交辦的任務。
3、不合格黨員評議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不合格黨員:
(1)理想信念動搖。對黨的現行路線、方針、政策持抵制或反對態度,經常散布、傳播錯誤言論,在群眾中造成嚴重影響的。
(2)思想觀念落后。在工作和社會活動中消極落后,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發揮黨員作用,混同于一般群眾甚至落后于一般群眾的。
(3)黨性意識淡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活動,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納黨費的;或者在轉移黨組織關系過程中,超過6個月不把黨組織關系介紹信交給黨組織的。
(4)原則立場不強。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場不堅定,對壞人壞事不制止、不揭發,甚至包庇縱容;在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水災、火災、車禍和犯罪分子侵害等嚴重威脅時,袖手旁觀或臨陣脫逃的。
(5)組織紀律松弛。不按組織原則和程序向上級反映情況和問題,煽動或參與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組織群眾鬧事、非法集會等;在選舉、人事任免、發展黨員、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組織或參與非組織活動,造成不良后果;影響、阻礙征地、拆遷、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等中心工作開展,造成較大影響的。
(6)道德品質敗壞。參與黃、賭、毒活動,或為他人賭博等非法活動提供場所;不遵守社會公德,不贍養老人,不撫養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員;生活作風不檢點,造成不良影響的。
(7)廉潔自律松懈。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群眾反映強烈的。
(8)其他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但不構成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罰的;或其他喪失共產主義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能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的。
除上述外,黨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不合格黨員:
(1)工作業績較差。工作中不思進取,業績平庸,在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稱職的。
(2)工作責任缺乏。不按組織原則和工作程序辦事,給國家和集體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勝任不了本職工作,在工作中因失職、瀆職產生重大損失或發生重大事故的。
(3)工作作風漂浮。對上級決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頂著不辦,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損失,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服務態度惡劣。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拖拉推諉,刁難群眾,不按政策規定辦事,有索、拿、卡、要行為,或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造成不良影響的。
(5)個人主義嚴重。不執行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作出的決定,不服從組織安排;利用職權插手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等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
(6)存在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費旅游、為家庭成員婚喪喜慶大操大辦等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評議定格程序
1、“一會三評”。召開黨員大會,組織開展自評、互評和民主測評。一是自我評價。每名黨員對照《黨章》規定和評議標準,形成黨員個人自我評價材料。二是相互評議。組織全體黨員對照評議標準,先本人自評,再黨員采取面對面或背靠背等方式互評,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并做好評議記錄。三是民主測評。組織全體黨員和5名以上品行好、熱心集體工作、責任感強的群眾代表,對黨員進行民主測評,發放填寫黨員民主測評表。民主測評的得票數,當場宣布,作為黨員初步認定的重要依據。四是發放《民主評議黨員登記表》進行填寫并收回。
老弱病殘黨員,應參加所在黨支部民主評議,因病殘行動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黨員,經黨支部同意,可不出席黨員大會,所在黨支部應上門聽取他們的評議意見,并向其通報評議和處置情況。
2、初定格次。支部支委會要對黨員自評、互評和民主測評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嚴格對照評議標準,對每名黨員格次認定提出初步意見,并報機關工委備案。
3、調查取證。對初步認定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黨員,由上級黨委派人,聯合支委會成員、普通黨員和群眾代表組成的三人以上調查組,通過找其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考察了解、調查取證,做好談話筆錄,形成調查報告。對確實存在問題的黨員由支委委員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結果反饋。結論材料形成后,要及時反饋至黨員本人,聽取本人說明并簽署意見。本人認為所作結論的問題與事實不符時,可以申請重新調查,或向機關工委申訴。
5、組織定格。根據初步認定結果及組織考察情況,以支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形式,對每名黨員進行票決定格,定格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每名黨員本人。
6、審批公示。要將民主評議結果及時機關工委審批,并進行為期3天公示。
第三階段:組織處置階段(12月6日至12月20日)
1、談心談話。對組織定格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黨員,要及時指派支委成員找其本人開展談心談話活動,教育其端正態度,穩定思想,正確對待評議結果。
2、幫教轉化。實行幫教責任制,由黨支部對每名幫教對象指定專人進行幫教。基本合格黨員,指定1至2名黨員對其進行幫教;不合格黨員,指定2名政治思想素質高、責任心強的黨員作為幫教聯系人,做好幫教轉化和思想穩定工作。
3、投票表決。根據基本合格、不合格黨員幫教轉化期間現實表現和參加集中學習教育情況,適時召開支委會和黨員大會,以書面投票表決的形式,對基本合格黨員、不合格黨員形成處置決議。基本合格黨員限期改正一般不少于6個月,限改期滿后,支部對其進行重新認定,經民主評議、組織審定后,認定為合格的,宣布結束限期改正。對不合格黨員酌情作出限期改正、勸其退黨或黨內除名的處置決議。一是限期改正。被認定為不合格的黨員,如果問題性質不是很嚴重,本人要求留在黨內,并且有改正的決心和措施,經支委會表決同意,一般給予6至12個月的限改期。對限期改正的黨員限改期滿后,所在黨支部應對其進行重新認定,經民主評議、組織審定后,認定為合格的,宣布限改期結束。在限期改正期間,黨員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二是勸其退黨。被認定為不合格的黨員,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三是黨內除名。對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予以除名。
處置決定通過后,要及時送達被處置黨員本人簽署意見,拒簽的不影響決定的執行。
4、黨委審批。黨支部需將處置決定連同基本合格、不合格黨員本人簽署的意見,及時報機關工委審批。
5、反饋決定。處置決定經上級黨組織審批后,黨支部要及時召開黨員大會,宣布上級黨組織批復,并將處置決定反饋至每名基本合格、不合格黨員本人。
6、立卷歸檔。黨支部處置基本合格、不合格黨員的有關材料,除處置決定歸入個人檔案外,民主評議資料、表決資料、調查材料、結論材料、會議記錄、組織審批材料等,及時交上級黨組織保存。
第四階段:總結提高階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
組織處置階段工作基本結束后,以支部為單位,在黨員群眾中,廣泛進行一次滿意度測評,收集黨員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反響評價,檢驗工作成效。要認真總結工作的基本做法、經驗成效以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及時上報動態信息,并形成書面總結材料報機關工委。書面總結材料于2014年1月10日前報縣委組織部。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認識開展民主評議黨員、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評議過程中,要打開情面,不包庇、不護短,要克服和糾正畏難情緒,堅決抵制“領導不重視、支部不認真、黨員無所謂”馬虎了事的狀況,要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用整風精神認真開展評議工作。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由委主要領導任組長,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制定工作實施方案,扎實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2、規范工作程序,明確評議重點。結合本單位黨員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同時,規范操作程序,創新工作方法,合理組織民主評議工作,確保工作穩妥推進。通過評議,著力解決一些黨員在理想信念、根本宗旨、組織紀律、發揮作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3、嚴格堅持標準,把握政策界限。一方面,在民主評議工作中,要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和評議標準,對黨員作出客觀、準確的評價。另一方面,在評議處置不合格黨員時,要把握好五個政策界限:一是把腐敗分子、違紀黨員同不合格黨員區別開來,對不合格黨員不能用紀律處分代替組織處置,對違犯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要按程序移交紀檢機關處理,不能用組織處置代替紀律處分;二是把思想跟不上形勢,認識模糊,同反對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區別開來;三是把由于黨組織原因造成黨員不能正常地參加組織生活,不能履行黨員義務,同黨員本人不愿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履行黨員義務區別開來;四是把主觀上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經驗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發生失誤,同本人思想品行不好,以權謀私,損害人民利益區別開來;五是把因有實際困難一時無力完成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參加黨的活動,同組織觀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發揮黨員作用區別開來。
4、完善工作機制,加大“出口”力度。把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作為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的一項長期任務來抓,建立健全不合格黨員即評即處、幫教轉化、考核督查等長效機制。對基本合格、不合格限改黨員,要建立幫教目標責任制,采取專人幫教、集中教育幫教、領導談心幫教、親友情幫教等措施,做好幫教轉化工作,幫教期滿后要及時進行復評復議重新定格;對不合格勸退、除名處置的黨員,要做好結對幫扶和思想穩定工作;對腐敗分子更要堅決地清除出去;對“三不”黨員,在嚴格區分五種界限后,該限改的限改,該勸退的勸退,該除名的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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