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產品市場準入方案

時間:2022-11-05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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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產品市場準入方案

為全面提高我市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我市城鄉居民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市人民政府決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本市實行畜、禽、水、奶產品(以下簡稱畜產品)市場準入制度(以下簡稱市場準入)。為做好市場準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農業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以提高畜產品質量、保障消費安全為核心,以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監測為重點,從畜產品養殖、屠宰加工和市場流通三個環節入手,實行“從產地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監控,確保全市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的畜產品。

二、基本目標

從畜產品養殖、畜禽屠宰、市場銷售到餐桌全過程實現標準化、規范化、無公害化,逐步在各個環節建立和完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無公害畜產品產地建設,建立完善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檢驗體系,建立健全各區(縣)人民政府負總責,各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責任機制,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嚴格的質量保障措施和切實可行的長效工作機制。實行畜產品市場準入后,進入**市區銷售的畜禽產品必須是由定點屠宰場(廠)屠宰、經質量檢疫檢驗合格、證章齊全、達到食用安全標準的產品。

三、實施步驟

按照“確定重點,量力而行,先易后難,有所側重,合理分工,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從養殖場到餐桌”的全過程監控體系,加強從養殖、屠宰、市場銷售到餐桌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分步驟進行,逐步實現畜產品全面市場準入。

(一)建立健全畜產品質量安全登記備案公示制度。

全市從事畜產品生產批發業務的經營者,必須建立畜產品生產銷售臺帳。三星級以上酒店、大型餐飲企業、單位食堂等畜產品零售業務經營者,必須建立畜產品購進臺帳。臺帳應詳細記載購銷渠道、品名、數量、日期、檢疫證號、品質檢測和無害化處理等內容,臺帳要與檢疫檢測合格證明及畜產品實物相符,臺帳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各畜產品生產經營點,必須在畜產品銷售區的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對每天上市的畜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公示,標明攤位號、畜產品品名(品牌)、數量、日期和來源等內容,并張貼畜產品檢測報告單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隨時接受執法人員檢查和群眾監督,將每周的檢測結果報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備案。

(二)設立首批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點。

選擇5個規模大、覆蓋面廣、代表性強且積極性高的企業設立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點,將天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東戈壁富泰肉制品有限公司東戈壁生豬屠宰場、米東區新皖生豬屠宰場、泰昆集團公司家禽屠宰廠、華凌畜牧產業開發有限公司定點牛羊肉批發市場設立為首批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點,進一步充實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三級網絡體系。設立的各畜產品檢測點必須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對畜產品中瘦肉精、激素、磺胺類藥物等獸藥、飼料的殘留進行常規檢測,要求每個檢測點必須有一個獨立的檢測室,由專人具體負責獸藥殘留檢測工作。獸藥殘毒檢測設備由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統一型號后,各檢測點通過政府集中采購自行配制。日常檢測可選用測試卡、試紙條等。檢測人員必須經過中心系統培訓合格,檢測人員數量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必須為該檢測點主管產品質量安全的負責人。檢測試劑的運用可按照現行蔬菜類農產品檢測試劑管理辦法,即第一套檢測試劑由各檢測點自行購買,若檢測數量達到規定的標準數量,中心以獎勵的方式發放一套試劑。獸藥殘毒日常檢測方式為:檢測設備一周必須進行不少于兩次的瘦肉精、激素和磺胺類藥物殘留抽樣定性檢測。日常檢測采用測試卡、試紙條等進行快速檢測。檢測報告單須及時上報中心進行備案,并向各供應商如實提供。

(三)逐步設立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點。

在首批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點正常開展工作的基礎上,2008年逐步在全市各畜產品屠宰加工企業、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設立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點,按照首批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點的要求進行管理。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傳力度。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采取印發宣傳材料、開展技術培訓等多種形式,對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有關政策法規、生產養殖技術規程、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等進行廣泛宣傳,增強畜產品養殖者、加工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質量安全意識,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實施市場準入工作的良好氛圍,并使廣大生產者和經營者按要求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

(二)加強無公害畜產品基地建設,實現產地準出制度。

無公害畜產品基地建設是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的基礎。各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必須加強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嚴禁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加強“瘦肉精”和磺胺類藥物的專項治理。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7號)的規定,加強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和經營者的監管,嚴格畜產品產地環境監控,加快無公害基地認定步伐,積極培育發展畜產品品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養殖場(戶)要嚴格按照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進行養殖,凈化環境,搞好疫病防治,規范用藥用料,做好生產和銷售記錄。鼓勵養殖場(戶)申請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鼓勵獲得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的養殖企業采用“公司(協會)+基地+農戶”的經營方式,擴大無公害畜產品生產規模。鼓勵畜禽定點屠宰企業建設無公害畜產品基地。對飼養規模較小、暫不具備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條件的散養戶,鼓勵以行政村為單位,或通過養殖協會、中介組織、養殖戶自愿聯合等形式,發展集中連片規模養殖,興辦養殖小區,采取統一標準、統一管理模式和質量聯保、互助合作的方式,擴大養殖規模,取得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對于按照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飼養并達到無公害產地標準,但因規模達不到認定標準而不能獲得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的,鼓勵由定點屠宰企業與養殖場(戶)簽訂無公害畜產品產銷合同,實行產銷聯建。通過產銷聯建飼養的畜產品檢疫合格的,由定點屠宰企業收購屠宰。

(三)加強定點屠宰場(廠)質量安全監測和管理。

定點屠宰場(廠)建設和管理是實行市場準入的關鍵環節。定點屠宰場(廠)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范操作規程,嚴格管理。在屠宰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行業標準,所屠宰的畜禽,要有產地檢疫證(或出縣境檢疫證)、運載工具消毒證和免疫標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定點屠宰場(廠)應當詳細記錄畜禽產品來源、收購、檢疫、肉品品質檢驗、銷售等生產購銷情況,接受監督檢查。要建立健全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專人負責質量工作,配備檢測設備,對畜產品中“瘦肉精”、激素、磺胺類藥物等殘留進行常規自檢,對本場(廠)屠宰銷售的畜產品質量負責,每月將檢測結果報**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畜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場(廠)。

(四)嚴格開展畜產品的質量安全檢測、動物檢疫工作。

畜產品產地的動物檢疫機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要求,加強對產地畜禽及畜產品的防疫檢疫工作。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我市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屠宰檢疫管理工作,要派人駐場(廠)對畜禽定點屠宰場(廠)屠宰的畜產品實施屠宰檢疫。待宰的畜禽入場(廠)前,檢疫人員要認真檢查產地檢疫合格證(或出縣境檢疫合格證)、動物運載工具消毒證和免疫耳標。經現場檢查和檢疫合格的方可入場,進入待宰間。在待宰間,定點屠宰場(廠)除常規檢驗項目外,還應當按每批次3%的比例抽取畜產品進行“瘦肉精”、激素和磺胺類藥物殘留檢驗。每批次達到30頭(只)的,至少抽一頭(只)畜禽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可以屠宰;檢驗不合格的,應當緩宰。對于檢驗不合格緩宰的畜禽,應當進行復檢和來源調查,復檢合格的,準予屠宰;復檢仍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檢疫要與屠宰同步實施,屠宰檢疫率達到100%。畜禽及水產品養殖、大型加工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健全畜產品質量安全自檢制度,提高企業畜產品的質量安全。要自覺接受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的抽樣監測和監督檢查,并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五)嚴格畜產品市場管理,規范經營行為。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無公害畜產品的標準和檢測項目,對進入我市的畜產品質量進行監測,開展質量安全例行檢測工作。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期對批發市場、超市、酒店等流通領域銷售畜產品中“瘦肉精”激素、磺胺類藥物等違禁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殘留情況進行例行監測。加強對全市早夜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由易到難,選定幾家在全市有影響的早夜市定期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測。畜產品的經營者對其銷售的畜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對抽檢監測中發現經營者的畜產品中相關物質含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和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對經營者依法嚴肅處理。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畜產品經營市場對經檢測不合格的畜產品生產基地和企業實行退出機制,即對同一產地的同一產品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的,其產區的相應品種不得在我市市場銷售,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實行畜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的要求,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可相互追查的原則,建立畜產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藏(保鮮)到市場銷售的各個環節的記錄制度,相關檔案材料要保存2年,隨時備查。實行市場準入后,進入市場銷售的畜禽產品必須是經定點屠宰場(廠)屠宰、經檢驗、檢疫和檢測合格的產品。私屠濫宰及未經檢疫和檢疫不合格的畜產品一律不得上市銷售。畜產品經營者對其銷售的畜產品質量安全負責,農業、衛生、質檢、工商、商務、藥品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要求,加大對市場流通領域的監督檢查。畜產品銷售者應依法建立規范的購銷臺帳,詳細記載畜產品收購渠道、數量、時間和銷售對象,臺帳要和檢疫證及畜產品實物相符,進貨和銷售臺帳保存2年,自覺接受農業、衛生、工商、商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要設置公示牌,標明攤位號、畜產品品牌和來源,并張貼《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檢驗合格證明,接受執法人員監督檢查和群眾監督。賓館、酒(飯)店和單位食堂必須使用經過檢驗、檢疫和檢測達到質量安全標準的畜產品,并索要檢疫合格證和購買憑證,建立嚴格的畜產品購入登記制度,記載畜產品收購渠道、數量、時間,并做到肉證、物證相符。外地進入**市場銷售的畜禽產品,必須是在當地定點屠宰場所屠宰,經檢疫、檢驗合格、證章齊全、達到食用安全標準的產品。外地畜產品生產加工企業進入**市場銷售其生產加工的畜產品,須接受**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的質量抽檢和監督管理。

五、職責分工

實行市場準入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將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對畜產品檢測體系及監管機制建設投入必要的資金,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協調、監督;統一領導、指揮農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農產品安全事故;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明確各監督管理單位的一把手、各生產基地的主要負責人、各屠宰加工和經營企業(包括定點屠宰場(廠)、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是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實行嚴格監管機制。在實施畜產品市場準入工作中,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口把關,相互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實施市場準入工作方案。負責畜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和防疫檢疫;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開展無公害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實施畜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病害肉及“瘦肉精”、激素和磺胺類藥物等殘留超標的不合格畜產品,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商貿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定點屠宰工作,依照我市有關規定,加強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定點屠宰場(廠)對豬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以及將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品出場(廠)的行為;加強對定點屠宰場(廠)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私屠濫宰行為。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畜產品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加強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衛生日常監管和衛生許可證發放的監督管理;依據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處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檢查進入市場的畜產品質量,查處假冒偽劣產品,按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執法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妨礙行政執法的行為。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作為畜產品生產環節的主管部門,要把在生產環節查處的情況及進入流通環節的情況及時抄告衛生、工商等相關執法部門。衛生、工商等相關部門也應及時將流通環節發現的畜產品的相關違法情況及時抄告農業主管部門。衛生、工商、商務等流通環節的執法部門,對查處退市沒收下架的違法畜產品,要交農業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