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小額貸款信用擔保方案

時間:2022-11-11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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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小額貸款信用擔保方案

**州直農戶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以下簡稱“農保中心”)自2003年5月試點成立以來,通過近五年的運營,在推動州直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及構建和諧農村,促進農村經濟更好更快發展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為確保“**模式農保中心”在州直轄區順利推廣,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2003年以來五個“一號文件”精神,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農村和諧社會角度出發,采取財政出資、村積累出資的方式,以村為單位組建農保中心,主要為不能直接從農村信用社獲取貸款的農戶提供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不斷促進農民增收致富,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原則。發揮政府主導和財政資金的導向性作用,轉變財政支持“三農”經濟發展方式,以財政直接將資金注入農保中心為主,由農保中心為農戶貸款和放大貸款倍數提供信用擔保。體現政府扶持弱勢群體的政策導向,形成政府、擔保機構,農戶、農村信用社及縣域金融機構、扶貧辦之間的良性互動的合理機制。

(二)服務有發展能力的弱勢農戶原則。農保中心擔保服務的對象是從事農牧業生產有發展能力的貧困農戶,或需要擴大再生產但資金短缺的農戶,重點支持建檔貧困戶。對從事農牧業生產,有一定貸款償還能力,資金短缺時無法及時獲取農村信用社及縣域金融機構貸款支持的農戶予以扶持。農戶由于客觀原因當年不能歸還貸款,也應堅持繼續幫扶的原則,引導其主動歸還貸款。

(三)公平獨立原則。凡有貸款意向的農戶都可按要求申請加入農保中心。加入農保中心的會員享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非農保中心會員不能申請信用擔保。農保中心是否決定為農戶提供借款擔保,由農保中心決定。

(四)突出重點原則。在擔保基金有限的前提下,優先支持貧困弱勢農戶,對需要擴大再生產的農戶必須注重調查其項目可行性,自籌資金應達到一定比例。

(五)風險防范原則。擔保基金只能作為農(牧)戶向協議行(社)借款擔保之用。農保中心需制定科學的規劃和相關的監管辦法,在鼓勵擔保中心業務發展及規范市場行為的基礎上,有效防范風險,促進農保中心的健康發展。

總體要求:各縣市要統一思想,從建立“三農”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加快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高度出發,著力開展農保中心的推廣建設工作。采取地方財政統一劃撥資金和村集體富余資金、籌集民間資金等作為擔保基金的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突出重點,分批推進,逐步擴大,籌劃村級農保中心,有條件的縣市還可設立縣級農保中心,推動建立農村信用擔保機構。

二、工作目標

近期工作目標:2008年,州直各縣市(奎屯市除外)完成不少于20個的村級農保中心的設立工作。

遠期工作目標:2010年12月前,州直各縣市設立的村級農保中心要涵蓋行政村數量的30%以上,各級別貧困村的70%以上;2012年12月以前,州直各縣市設立的村級農保中心要涵蓋行政村數量的50%以上,各級別貧困村的90%以上。

三、組織領導

為加快農保中心建設推廣進程,州人民政府決定成立州直轄區農保中心建設推廣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州中心支行,辦公室主任由曹剛兼任。辦公室成員由人民銀行**州中心支行辦公室主任郭慶祥,貨幣信貸管理科副科長黃韻竹、科員李偉擔任。辦公室具體負責農保中心建設推廣的組織協調工作,做好農保中心運作的數據統計與監測分析工作,適時召集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及時向州人民政府上報農保中心建設開展情況。

各縣市相應成立農保中心建設推廣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財政局。農保中心建設推廣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制定詳盡可行的農保中心發展計劃、工作方案,明確農保中心注入資金額度和時間進度,確保首批農保中心在2008年底前掛牌運營;農保中心建設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監測統計農保中心相關運營數據,并上報上級管理部門。

四、村級農保中心基本運營模式

(一)出資

由各縣市財政部門出資設立,以村為單位建立農保中心。為切實發揮農保中心扶貧助困作用,調動村委會參與貸后管理和防范資金損失風險的積極性,每個村級農保中心投入5萬元財政資金,村積累至少投入2萬元,每個村級農保中心擔保基金不低于7萬元。

(二)協議銀行

各縣市在組建村級農保中心時,要積極與當地金融機構溝通聯系,簽訂《農戶小額貸款信用擔保協議》。協議銀行可選擇當地農村信用社、農發行、農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三)運營

村級農保中心工作人員由村委會工作人員擔任,擔保基金按協議存入當地農村信用社或縣域金融機構(其利率水平可按同檔次專項資金存款利率執行),農保中心為達到條件的農戶簽訂《貸款擔保協議書》,由協議行(社)按協議發放貸款,擔保基金與貸款承保額度控制在1:3以內,2--3年后可適當擴大,但不能超過1:5。擔保貸款到期時,農保中心工作人員應積極配合協議行(社)催收貸款,防止貸款資金沉淀。農村信用社對農保中心提供擔保的貸款應施行優惠利率。

(四)貼息

各縣市扶貧部門應大力配合農保中心的推廣,積極落實國家“到戶扶貧貸款貼息政策”,在村級農保中心提供擔保服務的農戶中,對建檔貧困戶按國家相關政策給予5%的貸款貼息。

(五)風險防范與處置

風險防范:村級農保中心工作人員要從防范擔保基金損失的角度出發,嚴格選擇貸款擔保服務對象,對確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貸款擔保服務對象死亡等)因素造成的擔保基金損失,應及時將損失情況上報本縣市農保中心建設推廣領導小組;對因貸款擔保服務對象惡意拖欠、逃廢行為造成的擔保基金損失,應采取有效措施對貸款擔保對象進行督促,促其足額歸還貸款。

風險處置:農保中心建設推廣領導小組根據農保中心上報材料,對不可抗力造成的貸款擔保基金損失進行審核,情況屬實的,應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核銷;擔保基金的損失應按照風險共擔的原則由財政資金和村積累資金共同分攤。

五、實施步驟

(一)制定推廣建設總體方案

各縣市應在充分調研和學習借鑒的基礎上,結合區域特點制訂詳細的《村級農保中心建設推廣工作方案》、《村級農保中心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在推廣方案中需明確擬建立村級農保中心的時間、個數、目標。

(二)明確農保中心的設立、掛牌進度

分批選擇擬開展農保中心建設的行政村。優先選擇在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州級貧困村,以及信用環境較好的行政村設立農保中心。原則上不允許以成立農保中心為由攤派集資、企業出資等。

(三)積極投入運營

各村級農保中心應力爭在2008年投入運營,發揮農保中心扶持弱勢農戶發展生產的作用。

(四)建立責任、義務與考核機制

各縣市要在制定的《農保中心管理辦法》內明確農保中心推廣、運營過程中各部門應承擔的責任、義務;村級農保中心的籌備、運營狀況應納入各級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中,各縣市農保中心的推廣建設工作由州政府考核。

六、保障措施

各縣市要把農保中心建設、促進農民增收、提高農牧民收入水平,作為衡量縣、鄉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績效的一項指標,納入考核體系。要認真按照《農保中心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督促農保中心加強管理、規范運作。建立健全農保中心工作監督機制,紀檢監察、審計、統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承擔小額信用擔保貸款的協議行(社),要將農保中心的擔保基金專戶存儲,封閉運行,專項用于農村弱勢群體小額貸款的信用保證;按照不高于1:3的比例發放信用擔保貸款;同時要指定專人負責,建立及時、快捷的小額信用擔保貸款發放通道。財政局、扶貧辦、人民銀行要加強對農保中心推廣的政策引導,要深入基層了解農保中心推廣運營情況,及時向農保中心推廣領導小組反饋農保中心推廣運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領導小組決策提供詳實、準確的依據。審計部門應根據農保中心推廣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要求,做好對農保中心運營中的專項審計工作,確保農保中心健康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