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時間:2022-06-23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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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快速穩妥處置因各種原因導致的金融機構重大突發事件,及時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轄區金融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所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和證券業金融機構。所指“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是針對金融機構并可能引發金融系統性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是支付危機,指一個或多個金融機構出現資金硬性流動性缺口導致無法支付到期債務,使金融機構間債務鏈斷裂引發信用危機;二是擠兌存款,主要指受內部或外部因素影響,市場對一個或多個金融機構喪失信心,出現大批銀行客戶在短時間內大量提現或轉移存款的行為;三是針對金融機構的暴力盜搶事件;四是金融機構內部出現嚴重違法違規事件,使金融機構流動性受到嚴重影響;五是其他可能引發金融機構系統性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
二、組織機構
成立*市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附后。
各金融機構應成立本系統或本單位突發金融風險處置領導小組,制定應急預案,并報市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原則
在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要堅持統一領導、
多方協作的原則;堅持內緊外松、區別對待的原則;堅持將風險防范和處置關口前移的原則;堅持對防礙金融穩定、破壞金融秩序的人和事嚴肅處理、從重打擊的原則;堅持快速、高效、穩妥和低成本處置的原則。
四、職責要求
(一)*市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負責對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統一指揮、協調。決定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原則和處置方案;領導、協調相關部門進行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及時將突發事件引發的金融風險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負責接收、整理、上報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信息;制定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原則和處置方案;根據領導小組的決定負責籌備召開緊急會議;實施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方案;指導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突發風險應急、處置機制。
(二)相關部門職責
人民銀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要求,對轄區金融穩定狀況實施監測和評估,與銀監分局等金融監管部門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及時了解并掌握銀監分局等金融監管部門對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處置措施及其落實情況;積極參與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對發生支付風險的金融機構提出動用存款準備金和金融穩定再貸款的申請進行審查,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審批。
銀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對高風險行(社)定期進行風險監管,及時將監管情況報告市政府、市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并抄送當地人民銀行;與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完善風險控制措施;積極參與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
公安部門:及時掌握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的不穩定因素,制定維護社會穩定的相應措施;若發生暴力盜搶等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及時到現場維護秩序,控制事態發展;針對破壞金融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實施從快、從嚴打擊。
宣傳部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一旦發生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要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做好正面宣傳和引導,防止恐慌情緒蔓延,維護社會穩定。
金融機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和內部管理,從根本上防止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發生;一旦發生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及時向領導小組、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及上級業務領導機構報告,并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妥善處置風險。
五、預案的啟動
(一)實行嚴格的報告制度
1.基本要求:一旦發生前述重大金融突發事件,金融機構應迅速、準確將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報告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如發生前述一、二、四、五類事件,應在24小時內報告;如發生三類事件,應立即報告),并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領導小組決定是否立即啟動本預案。
2.報告程序:(1)發生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時,突發事件發生的金融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領導機構、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報告;(2)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領導小組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3)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應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向成都分行維護金融穩定部門匯報;(3)*銀監分局應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報告四川銀監局。
3.報告的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金融機構、時間、地點、性質、原因、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損失、發展態勢、已經采取的或擬采取的緊急應對措施等。
(二)及時制定處置方案
市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應在接到報告后,根據事件發生的性質、種類,迅速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協調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等相關部門予以實施。
1.發生支付危機。應在接到報告后8小時內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該金融機構進行自救,協調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等相關部門予以救助。
2.發生擠兌風波。應在接到報告后4小時內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該金融機構進行自救,協調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等相關部門予以救助。同時協調宣傳、公安、新聞等部門做好正面宣傳和引導,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3.針對金融機構的暴力盜搶事件。應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協調公安部門阻止犯罪行為,并在1小時內制定出處置方案,促進公安部門迅速展開偵破。
4.金融機構內部出現嚴重違法違規事件。應在接到報告后8小時內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該金融機構進行自救,協調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等相關部門予以救助。同時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對違法行為實施從快、從嚴打擊。
5.其他可能引發金融機構系統性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應在接到報告后8小時內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該金融機構進行自救,同時協調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等相關部門予以救助,組織公安、司法、新聞、宣傳等部門采取相應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三)處置方案的實施
在處置方案實施過程中,人民銀行、銀監分局、公安、新聞、宣傳等部門和金融機構應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加強協調配合,防止因道德風險和職責不落實而發生相互推諉,導致處置不力等問題。
六、責任追究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完畢后,應急領導小組應召開專門會議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并對有關當事人的責任追究提出建議。對內控制度不完善、內部管理混亂導致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以及發生重大金融突發事件不及時報告的金融機構,應建議其上級管理機構對其主要負責人追究行政責任,同時建議金融監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進行重新審查;對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協調配合的部門和人員,應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對引發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直接責任人,應建議其管理機構進行嚴肅的責任追究,涉及違法犯罪的應建議司法部門從嚴、從快追究其法律責任;對趁發生重大金融突發事件之機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其他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當局應及時制止,并嚴格追究該機構負責人的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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