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02 0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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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為重點,以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為依據,以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制度為核心,實現環保標志管理,提高新車準入門檻,實施高污染排放車輛逐步淘汰,開展路(抽)檢和停放地檢測,有效控制機動車排放污染,改善*市環境空氣質量。

二、目標

建立*市在用機動車排氣環保定期檢測體系,實施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制度和環保標志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技術標準、檢測規范、控制措施,將機動車污染控制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和階段措施并行的軌道,有效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逐步緩解城市經濟發展、機動車增長與環境質量之間的矛盾,實現空氣質量不斷改善,達到市域環境全面達標總體要求。

三、實施范圍

*市行政轄區,重點區域為*市主城規劃區。

四、實施方案

(一)各部門職責

1.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對本市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機動車排放檢測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信息傳輸及數據管理系統,組織開展機動車路(抽)檢工作。負責制定、發放機動車環保標志,并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

2.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機動車相關基礎信息;對未通過環保定期檢測的機動車視為機動車安全檢驗過程中存在有不合格的技術環節,不予通過機動車安全定期審驗;協助環保部門進行機動車排氣路(抽)檢。

3.市質監局:對本市機動車檢測、檢驗機構日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從事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進行計量認證;對檢測機構和維修機構使用的排放檢測設備進行定期強制檢定;與市環保局共同篩選確定*市機動車簡易工況法排放限值。

4.市交通局:負責機動車排氣維修企業維修質量的監督管理;將機動車尾氣排放指標納入維修質量考核內容,對維修技術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對未通過環保定期檢測的營運機動車不予通過定期審驗。

5.市工商局:對新車、二手車銷售市場及車用燃油銷售點進行監督管理,配合環保部門對機動車銷售市場的預售機動車進行抽測,確保預售機動車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排放標準,對本市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及車用燃料的企業和個人實施處罰。

6.市商務局:對機動車經銷商開展宣傳及監督管理,確保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均為國家環境保護部公布的達標車型。

7.市發改委: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完善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收費標準,監督檢測站按照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測費。

8.市市政公用局:配合環保部門對全市公交車輛的排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9.市城管局:配合環保部門對全市出租車、環衛車、渣土運輸車等的排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對未通過環保定期檢測的營運機動車不予通過定期審驗。

(二)主要工作任務

1.新車監督管理

(1)對經銷商開展宣傳及監督管理,確保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均為國家環境保護部公布的達標車型,并符合國家規定的階段性車輛排放標準;督促銷售商對在質保期內經環保檢驗尾氣排放不達標車輛進行治理,直至達標。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商務局

配合單位:市質監局、市環保局

(2)本市新車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時,進行達標車型核對,對不在國家環境保護部公布的達標車型范圍內的車輛或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排放不達標的車輛(免檢車除外)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責任單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市質監局

(3)定期公布國家環保車型目錄,宣傳機動車排氣污染相關知識,引導市民購買低排放低能耗環保型新車。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工商局、市商務局

(4)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環衛等車輛,必須選擇達到或者高于國家現行新車排放標準的車型,并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責任單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

配合單位:市質監局、市環保局

(5)協調在*的中國石油、中國石化等燃油供應商,銷售符合現階段排放標準的車用燃油,并對燃油銷售企業進行監管,對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油的企業進行處罰。

責任單位:市經委、市工商局、市質監局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

2.加強在用車環保定期檢測監督管理

(1)在用車環保定期檢測(方法)分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2010年1月前,環保定期檢測采用雙怠速和不透光煙度法;第二階段2010年1月起在我市全面推行簡易工況法,各環保定期檢驗機構必須在簡易工況實施前建立機動車簡易工況法排氣檢測線,為全面采用簡易工況法對機動車實行環保定期檢測做好準備。

責任單位:市質監局、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2)通過省環保局委托的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機構必須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實施前,實現安全技術檢測和環保檢測工位分離,達到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并接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質監局

(3)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GB7258-2004),排氣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檢測機構應判斷該車安全技術檢驗總評不合格,不予發放環保標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審驗。

責任單位:市質監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

(4)經環保定期檢測未達標的機動車,必須限期治理,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復檢合格后,方能發放環保標志,通過定期審驗。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質監局

配合單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5)對無環保標志的營運機動車,營運主管部門不予通過定期審驗。

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

(6)環保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監督管理數據庫和在線監控網絡,環保定期檢驗機構排氣檢測工位必須與市環保局實現實時聯網,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質監局

配合單位:市信息辦、市財政局

(7)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完善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收費標準,并監督檢測站按照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測費。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物價局)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公安局

(8)辦理轉移、變更登記的機動車,必須經本市環保定期檢驗機構檢測,達到國家規定的現行標準,取得環保標志,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責任單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質監局

(9)2009年10月前建成2條機動車簡易工況法排氣檢測示范線,制定、篩選我市在用車排氣污染物簡易工況法限值。為在我市全面推行采用機動車簡易工況法對機動車排氣進行檢測奠定基礎。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質監局

配合單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10)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機構需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檢測儀器進行校準。市環保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機構實施檢測質量抽檢制度,對不符合國家檢測技術規范的檢測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報省環保局取消環保定期檢測資格。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質監局

配合單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3.開展機動車環保路(抽)檢工作

(1)市環保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主要交通干道設置1-2個路檢點,不定期對無環保標志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檢。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將機動車引導至指定的臨時停放地,由環保部門負責機動車排放檢測,檢測合格的,發放環保合格標志,不合格的,按《*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配合單位:市交通局

(2)不定期對公交車、出租車、渣土運輸車、環衛車、公務用車及其它用車大戶進行抽檢;對不達標的車輛按《*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城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

(3)聘請義務監督員對冒黑煙車輛進行舉報,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提供被舉報車輛的相關信息,由環保部門通知車輛所有人到指定地點對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按《*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拒不接受檢測的,按《*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4.加強對機動車輛維修企業的監督管理

(1)對符合條件的維修企業確認機動車輛污染排放的維修治理專項資質。具有專項資質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必須具有專門的維修、檢測人和尾氣檢測設備,并為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必要的維修企業和維修車輛情況的基本信息。

責任單位:市交通局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

(2)對維修企業維修機動車發動機和排氣污染控制系統的過程實施監管,督促維修企業保證維修質量,使經專項維修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在保質期內,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不達標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必須免費維修。

責任單位:市交通局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

5.嚴格執行機動車報廢制度

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注銷登記,不允許再上路行駛。維修企業不得再對已注銷登記的機動車進行維修。

責任單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交通局

(三)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

環保標志是機動車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憑證,是加強我市機動車污染物達標排放監督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通過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可充分利用環境容量,減輕城市空氣污染,緩減交通擁堵,加快高排放車輛的淘汰更新。

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分階段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分類管理。

1.第一階段:《*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實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制定、核發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對我市機動車實行環保分類標志管理。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分為綠色標志和黃色標志兩類,達到“國Ⅰ”及以上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發放綠色標志,未達到“國Ⅰ”排放標準的車輛發放黃色標志。

(1)發放綠色標志機動車的范圍及發放地點;

a、新車注冊登記時符合國家規定的現行新車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直接領取綠色環保標志。(達標車型可登錄環境保護部機動車環保網(*),在其“達標車型查詢”欄目上進行查詢,國家環境保護部還在其“國家環保達標車型公告”中定期車型目錄。)

責任單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市質監局

b、本辦法實施時仍在免檢期限內的在用機動車,不須進行排氣污染檢測,直接到市環保局委托的機動車檢測站領取綠色環保標志。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c、經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機構或環保部門檢測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在用車現行排放標準,并達到“國Ⅰ”及以上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在檢測地點發放綠色環保標志。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質監局

(2)發放黃色標志機動車的范圍及發放地點;

經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機構或環保部門檢測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在用車現行排放標準,但未達到“國Ⅰ”及以上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在檢測地點發放黃色環保標志。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質監局

(3)環保標志換發和補發;

a、環保標志的有效期與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周期一致。

b、環保標志有效期滿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0天內換發。換發環保標志的機動車,須按照本市執行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進行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憑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和有效檢測報告到核發點申請換發環保標志。

c、環保標志損壞或遺失的,機動車所有人須提交已損壞的標志或補發申請書,憑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到核發點申請補發環保標志。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質監局

2.第二階段: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環境質量狀況由市政府確定;采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管制措施,對高排放機動車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具體實施辦法由環保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政府批準后實施。

五、實施步驟

(一)宣傳階段: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組織新聞通報會,對外《*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及《*市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辦法》,組織新聞媒體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宣傳。

責任單位:市政府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

2.編擬、印制《*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市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辦法》及相關宣傳資料,協調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工作,動員個人、單位自覺遵守相關規定。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3.各相關責任部門依照*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定,分解任務,明確目標責任,并結合宣傳工作,做好各項實施準備。

責任單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相關職能部門

(二)實施階段:2008年10月1日起與《*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同步實施

(三)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建立我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

(1)成立*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綜合防治領導小組,組長由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環保局和分管公安局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商務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發改委領導組成,負責我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綜合防治工作中重大事項的決策,解決各成員單位在機動車排氣污染綜合防治工作中的協調問題,建立治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督辦、例會、重大事項通報等相應的工作制度。

責任單位:市政府

配合單位:各相關責任單位

(2)成立*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綜合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環保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各成員單位抽調相關人員組成,負責我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綜合防治的日常工作。

責任單位:市政府

配合單位:各相關責任單位

(3)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綜合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基礎上,成立獨立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執法專職機構,明確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執法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專職統籌管理我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責任單位:市編委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

2.加大投入,保障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順利開展

(1)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機動車排氣污染綜合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印制環保分類標志;配備相應的路(抽)檢儀器設備。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2)積極促進、推廣我市公交車、出租車使用清潔能源。

責任單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環保局

3.加大《*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及實施方案的宣傳力度

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標準、污染現狀和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意義等進行廣泛宣傳,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和參與意識,使市民尤其是機動車駕駛員和車主明確在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質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