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創業投資引導資金方案
時間:2022-06-15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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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建立和完善縣創業投資體系,扎實推進“創業富民、創新強縣”戰略,切實規范縣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引導基金的促進和扶持作用,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號令)、《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科技部財企〔2007〕128號文件)和《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稱創投企業),是指主要從事創業企業股權投資、并提供創業服務和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企業組織。
本辦法所稱創業企業,是指在縣注冊設立,主要從事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效農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且具備下列條件的非上市公司: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凈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額的5%以上;
(四)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
(五)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無知識產權糾紛。
第三條引導基金是專門用于扶持創業投資發展的政府專項基金,具有政策性、引導性和非營利性。引導基金旨在通過扶持創投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引導社會資金加快向創業投資領域集聚。
第四條引導基金管理原則:
(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扶持項目應當符合縣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產業發展政策,資金運作實行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模式;
(三)引導基金出資遵循參股不控股的原則;
(四)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條引導基金管理。
建立縣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由分管縣長任主任,縣政府辦、科技局、財政局、國資公司、發改委、經貿委、審計局、統計局、工商局為成員單位,負責引導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并對引導基金的資金投向以及資本運營質量進行監管,但不直接參與引導基金運作。
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設在縣科技局,主要制訂申請引導基金創投企業和創業項目評審規程,聘請相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引導基金的企業和項目進行受理和初審,向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全面掌握引導基金所支持項目的實施情況。
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負責實施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退出工作。
第六條引導基金的引導方式主要采用階段參股、跟進投資、虧損補償和風險獎勵,前三種引導方式對同一創投企業或創業項目原則上只采用一種。
第七條引導基金總規模為3000萬元人民幣,其中:50%用于階段參股,30%用于跟進投資,20%用于虧損補償和風險獎勵。引導基金根據需要逐步到位,基金規模也可以根據實際進行調整。
第八條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縣財政預算安排;
(二)現有扶持企業發展的有關財政專項資金整合;
(三)可用于引導創業投資的其他資金;
(四)從所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回收的資金。
第九條鼓勵引導基金通過國有股權轉讓及增資擴股等方式,吸納金融機構或其他社會資金注資,以實現引導基金進一步的放大效應。引導基金退出后獲得的投資分紅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導基金的滾動發展。
第十條創投企業不得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第二章階段參股
第十一條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投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縣新發起設立的規模較大的、具有較強投資能力和帶動能力的創投企業。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投企業應主要投資于本縣范圍內創新型、成長型創業企業。
第十二條創投企業申請引導基金階段參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為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出資人首期出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全體出資人承諾在注冊后3年內實收資本(或出資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至少3個對創業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20%以上;
(五)管理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
(七)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創投企業作為發起人在縣發起設立新的創投企業時,可以申請引導基金階段參股。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辦設立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創投企業的階段參股申請和引導基金的支持方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創業投資行業組織的代表以及相關專家組成,組成人數應為單數。
第十五條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創投企業,在有關媒體上分期公告,公告之日起的7天內為公示期。
第十六條通過評審委員會評審,并經媒體公示的創投企業及支持方案,報基金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投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引導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八條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投企業進行投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投資對象原則上應當是在縣范圍內注冊設立的創業企業,投資縣范圍創業企業的資金不低于60%;
(二)投資對象僅限于未上市的創業企業,應以處于初創期或種子期的創業企業為主,投資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資額的40%;
(三)對單個創業企業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創投企業注冊資金的20%,且原則上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四)投資對象不屬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業;
(五)不得投資于其他的創投企業。
第十九條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不參與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投企業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但擁有監督權。應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創投企業進行年度專項審計,加強對引導基金參股創投企業的監督。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投企業未按規定向創業企業投資的,引導基金有權退出。
第二十條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自投入后3年內轉讓的,其轉讓價格不得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不得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轉讓時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
第三章跟進投資
第二十一條跟進投資是指對創投企業選定的投資項目(創業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投企業共同進行股權投資。
第二十二條被跟進的創投企業須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創投企業對投資項目的投資方式應當為現金出資。
第二十三條跟進投資項目(創業企業)需在縣注冊設立,且原則上限于科技型初創期企業。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辦應對跟進投資項目的以下內容進行審查,并提出跟進投資的比例和金額。
(一)被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章程等材料;
(二)被投資企業上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新設立的企業除外);
(三)被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新設立的企業除外);
(四)創業投資企業已批準的《投資決策報告》(副本);
(五)創業投資企業編制的《投資建議書》或《投資分析報告》;
(六)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或其股東簽訂的《投資意向書》;
(七)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對于符合條件的跟進投資項目,報基金管委會審核同意,在確認創投企業出資已全部到位后,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按雙方協議要求辦理跟進投資的出資手續。
第二十六條引導基金按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5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出資方式為現金出資,投資價格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價格相同,每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七條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托共同投資的創投企業進行管理??h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應當與共同投資的創投企業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股權退出的條件或時間等。
引導基金按照投資收益的50%向共同投資的創投企業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剩余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第二十八條引導基金采取跟進投資方式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
第二十九條共同投資的創投企業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創業企業的股權。
第三十條被跟進創投企業、創業企業其他股東購買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轉讓價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同等條件下被跟進創投企業有優先受讓權。被跟進創投企業、創業企業其他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按上述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
第四章虧損補償和風險獎勵
第三十一條虧損補償是指引導基金對創投企業在縣范圍內的創業投資項目失敗,發生清算形成損失后,予以一定的補償。
第三十二條創投企業申請虧損補償應根據規定要求提出申請,并提供項目投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一)已投資項目(創業企業)情況表,包括被投資企業名稱、行業領域、組織形式、投資金額、投資時間、占股比例等;
(二)已投資企業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最近1個月的會計報表(資金負債表、損益表)和資金到位證明等;
(三)創業投資企業編制的《投資決策報告》(副本)和《投資分析報告》;
(四)創投企業與創業企業簽訂的《投資意向書》和出資證明;
(五)創投企業向有管理權限部門備案的文件;
(六)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引導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創投企業實際虧損額的30%給予虧損補償,單個項目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四條風險獎勵是指引導基金對已投資于縣范圍內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投企業予以一定的獎勵,并協助具備條件的創投企業申請國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補助。創投公司在完成投資后,可以申請風險獎勵,經基金管理辦審核,按照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獎勵(引導基金不計算在內),單個項目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引導基金的監管
第三十五條為保證資金安全,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應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引導基金的資金托管銀行,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以及日常監管工作。資金托管銀行應每月出具監管報告。
第三十六條基金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引導基金的監管與指導,按照公共性原則,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鸸芾磙k應當接受基金管委會和相關部門的監管和指導并定期報告運作情況。
第三十七條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應于每季度末向基金管委會和相關部門報送引導基金的資金使用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三十八條縣財政局負責對基金日常運作和投資收益收繳情況的監管。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發現創投企業有虛假投資套取引導基金行為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追索。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縣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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