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所有權登記方案

時間:2022-06-26 0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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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所有權登記方案

待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檢查驗收。按規定完成相關資料整理歸檔等工作后。

強化耕地維護機制,為做好我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調動廣大農民自覺維護耕地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依法維護國家和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359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豫國土資發[]34號)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全面開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鄭國土資文[]6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認識。

今后轉用、征用集體土地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立項時,國土資源部要求。均要求提供《集體土地所有證》作為項目審查、征地彌補的依據,取消以出具“土地權屬證明”代替土地證書進行權屬審查的作法,必需以土地證書為依據,對以其他資料作為土地權屬證明的一律不予供認。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各鎮、辦、村要充分認識到發證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必要性,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宣傳資料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和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全面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文件為主。宣傳形式可采取多種多樣的方式展開,通過宣傳發動,使各土地所有權人能夠充分理解和支持此項工作。

區政府決定成立“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及土地權屬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具體負責組織全區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和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各鎮、辦、村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為確保此項工作按期順利完成。并將組織機構成員名單報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及土地權屬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二、登記發證及技術規程依據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實施〈土地管理法〉方法》市確定土地權屬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行政規章

土地登記規則》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土地權屬爭議處置方法》日常地籍管理辦法》農村局部)等。

(三)技術規程

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城鎮地籍調查技術規程》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程》省〈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程〉實施細則》等。

三、工作順序

(一)由區人民政府土地登記通告

通告主要內容包括:

1.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2.土地登記期限;

3.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4.土地登記者應提交的有關證件;

5.其他事項。

(二)登記申請及登記發證的范圍

必需向區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土地登記申請者申請土地所有權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登記申請者的法人代表證明(當選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向申請人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面積通知單。1區國土資源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

對其所有的集體土地進行核對,2申請人接通知單后。經核對無誤,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報區國土資源局地籍科。

所通過的土地面積與面積通知單上的面積相一致的情況下,3區國土資源局地籍科根據申請人報來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向申請人發放土地登記申請書(表格式)然后進入下一個工作程序。

4.地上附屬物權屬證明;

5.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并由申請者簽名蓋章:土地登記申請書應寫明下列事項。

1申請者名稱、地址;

2土地座落、面積、用途;

3土地所有權權屬來源證明;

4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市政府公告的市建城區范圍內的土地和鄉村郊區人均耕地少于0.1畝的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土地,6.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不在本次登記發證的范圍之內,其它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均屬本次登記發證的范圍。

(三)權屬調查

1.本次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權屬界線調查范圍包括行政村界、行政村內國有土地邊境、鄉集體所有土地邊境以及外行政村的飛地邊境。

2.權屬界線調查采用已經更新后的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微機出圖)和權屬界線圖作為工作地圖。

3.村民委員會申請登記下列集體土地所有權:

包括在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承包給農民耕種的土地。1原屬村內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

2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同意歸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不能證明屬于鎮、辦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4其他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4.各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下列集體土地所有權:

1村與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同意歸鎮、辦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能夠證明已屬于鎮、辦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其他依法屬于鎮、辦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可不再調查、指界,5.村、鎮(辦)內的國有土地有完善的征地資料或已經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可直接引用已確定的界線和界址點。但應將有關資料復印件加蓋“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印章后,作為土地權屬調查表的附件。

雙方已在權屬手簿和協議書上簽字蓋章的其手續仍合法有效,6.詳查時。將有關資料復印件加蓋“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印章后,作為土地權屬調查的依據,可不再重新認定。

7.現有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未標出的線裝地物(如集體所有的村級國有改線等)可采用最新正射影像圖、竣工或設計圖標繪上圖。

以說明該界址點的確切位置,8.權屬界址點須有較為詳細的文字或圖解注記。并說明權屬界址點與宗地界址點的關系。

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9.飛地”權屬調查依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

依照國土資源部技術規定和省實施細則執行。10.權屬調查的基本要求、宗地劃分、地籍編號和邊境協議簽訂等。

(四)地類核查

按新過渡土地分類的三級分類進行。1.地類核查應到實地。

2.當年登記發證采用年末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面積。

或只登記不發證。3.違法用地可以依法進行處置后再進行登記發證。

每年一度的土地利用現狀變卦調查應盡量將新增建設用地、農業結構調整等變化情況變卦到位。4.為提高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資料與實地的一致性。

(五)土地利用現狀圖(地籍圖)繪制

經認真檢查、接邊后,權屬調查及地類核查工作結束后。將工作底圖上的變化內容輸入計算機,計算機上完成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件制作。對新增加的變化內容要做好上、下年度土地變卦調查的銜接工作。

(六)宗地圖繪制

屬于行政村集體所有和本行政村內各村民組集體所有的土地,宗地圖在計算機上編繪。每個行政村按宗地繪制宗地圖;屬于鄉集體所有或外行政村集體所有的飛地應單獨繪制宗地圖。

(七)面積量算及匯總統計

并在計算機上完成。1.面積量算及匯總統計以宗地圖為單位進行。

2.面積分類量算及匯總統計按新過渡土地分類的三級分類進行。用于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的土地分類面積采用二級分類面積。

不符合上圖標準的應在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中注記,3.農村中的國有零星用地。并相應核減面積。

(八)登記審核結果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1.土地所有者名稱、面積、地址、地類面積圖件;

2.予以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座落;

提出異議的期限(30日)方式和受理機關;3.土地所有者及其他有關土地權益者。

4.其他事項。

(九)登記發證

土地所有權主體為“村(組、鄉)農民集體”集體所有權登記發證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及有關規定進行。

可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具體操作中。

可采取“組由村管”方式,1.本區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發到村委會,土地所有者應填寫“村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分別所有”證書記事欄中注明“土地證書由村民委員會代為保管”

由其代為保管”2.屬于鎮(辦)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者欄中應填寫“鎮(辦)農民集體分別所有”證書記事欄中注明“土地證書由鎮(辦)人民政府代為保管”土地登記卡中應注明“土地證書發至鎮(辦)人民政府。

四、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原則

(一)土地權屬爭議經實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先確定沒有爭議的土地權屬界線。爭議局部交由土地權屬調處小組調解。只登記不發證,該宗地單獨設立檔案,并在土地權屬界線調查表內注明爭議的原因、范圍和面積,不得劃入任何宗地,待爭議解決后,再行劃入相關宗地或獨立設宗。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權屬調查中應當公告或書面通知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到場指界。

應當依照公告或指界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派指界人到場指界。經雙方認定的界線,被調查的土地權屬界線所涉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雙方指界人應當在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和宗地草圖或地籍圖上簽字蓋章。依照權屬界線協議書認定的界線,應將相關的權屬界線協議書復印件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印章后,作為土地權屬調查表的附件。

并由村民委員會出具選舉證明或委托證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該農民集體依法選舉發生或由農民集體委托。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證明資料。

其宗地界線以另一方所指界線確定。土地權屬調查機構將確界結果以書面形式送達違約缺席者。缺席者如有異議,一方指界人未在規定時間列席指界。可在15日內提出重新劃界書面申請,并由申請人負擔重新劃界的全部費用,逾期不申請或申請后又缺席的視同對確定的界線無異議。

指界人未能出具有關證明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在土地權屬調查表上簽字蓋章的視同缺席指界。

五、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布置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必需在今年底前結束,根據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及市國土資源局的安排。時間緊、任務重,各級、各部門務必將此項工作擺到重要的工作日程上去,加快工作進度,按時間要求完成各階段的工作。

(一)通告(年10月15日)

由區人民政府“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通告”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

(二)準備及宣傳發動階段(年10月16日至19日)

應立即展開工作,各鎮、辦在區召開過動員會后。按規定的宣傳內容開展不同形式的宣傳發動工作,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本轄區內可進行試點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名單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試點階段(年10月20日至25日)

選出1至2個條件相對幼稚的單位進行試點,區領導小組根據各鎮、辦申報的試點單位情況。從中總結經驗和不足之處,對工作方法進一步完善,然后全面展開。

(四)公告

對每宗地在完成各項登記前的準備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并經核實無誤后,由區國土資源局該宗地的登記審核結果公告,規定的公告期內(30日)無任何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的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進行登記發證。

(五)登記發證階段(年10月26日至11月底)

各鎮(辦)應積極努力工作,根據上級要求。以免影響其今后經濟發展,力爭全面完成任務;特殊情況的鎮(辦)不得低于應發證總數的80%

(六)整理完善其他工作階段(年12月1日至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