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07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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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

一、充分認識加強鄉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義

面廣量大,鄉村宅基地管理問題。情況復雜,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鄉村基層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之一,也是加強耕地保護,強化規劃管理,建設社會主義新鄉村的一個重要環節。當前,建新不拆舊、一戶多宅、未批先用、亂占濫用、越權批地、非法轉讓、超標準占用宅基地等問題,市村鎮建設中逐步顯露出來,這不僅違反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侵占了良田,擾亂了土地管理和村莊建設秩序,影響了村容村貌,而且會產生宅基糾紛和土地資源浪費,引發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給鄉村社會穩定和農業持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加強鄉村宅基地管理,對于有效節約集約用地和切實保護耕地,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促進鄉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各級政府要把加強鄉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作為關系鄉村社會經濟發展大局的大事,切實抓緊抓好。

二、加強規劃和計劃管理

(一)進一步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各地要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合理確定鄉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嚴格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引導鄉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中心村集中,并與村莊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符合規劃原有村莊范圍建設住宅,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規劃確定撤并的村莊范圍內,不再審批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積極鼓勵有條件的鄉村村民聯戶建設多層住宅,對城市規劃區內的鄉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住宅小區,不再審批宅基地,不再以私人建房形式還建,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

(三)加強鄉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鄉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其農用地轉用計劃主要通過與鄉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解決。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后使用。如不能滿足以上要求,則必須納入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

三、明確界定鄉村宅基地使用對象、標準

(一)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明確鄉村宅基地使用對象。鄉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申請使用宅基地:

1本村村民無宅基地的

2因國家建設搬遷或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移民的

3災毀和實施村鎮規劃進行村鎮改造需要搬遷的

4原宅基地戶平未達省規定的標準且確實不夠使用的

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鄉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

2原有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租、出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4占用基本農田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未落實占補措施的

5申請人將戶口遷入本村。未履行村民義務的空掛戶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嚴格核定用地標準。按照一戶一基的原則。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設用地)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四、規范鄉村宅基地流轉范圍

(一)鄉村村民因繼承房產形成一戶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與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村民進行流轉。對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通過流轉取得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擴建。應予拆除,退還土地。嚴禁城鎮居民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或以購置房屋為名變相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鄉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為實施村鎮規劃進行村莊改造需調整使用和進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占用的宅基地;

2鄉村村民違背一戶一基(因繼承等合法取得的兩處以上宅基地除外)規定。違法修建的房屋經依法拆除或以其他形式取消土地使用權的

3鄉村村民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后遺留的宅基地以及鄉村五保戶去世后騰出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準之日起。滿兩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況除外)

5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收回的宅基地。

因村莊改造、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原因收回宅基地的應由建設實施單位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能復墾的要恢復耕種,對依法收回的空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不能復墾的由村委會作村預留建設用地,安排住宅或其他建設用地。

五、規范鄉村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一)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鄉村村民。

(二)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宅基地的使用。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送鄉(鎮)國土資源所審查,并將會議記錄及討論決定報鄉(鎮)國土資源所備案。

(三)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申請宅基地的應經相關部門同意,辦理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各縣(市)應將宅基地審批情況按年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四)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供優質服務,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鄉(鎮)要強化國土資源管理職能,鄉(鎮)國土資源所要認真履行職責,逐步推行“三公布、三到場”制度,即:公布土地利用現狀圖、公布村莊規劃圖、公布經批準的建房戶名單,批前現場勘測定界、批后現場放線劃界、建成后現場檢查驗收。

六、加強鄉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

應當在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20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鄉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鄉村村民原依法批準使用的宅基地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的應主動向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因依法買賣、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發《集體土地使用證》鄉村宅基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或被注銷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注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逾期不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銷。

界址清楚,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鄉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和土地證書定期查驗制度。土地登記必須做到權屬合法。面積準確,無爭議糾紛”實現以證管地、持證用地,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進一步加強村民建住宅的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發揮地籍檔案核查、跟蹤管理、糾紛調處等基礎性作用。

七、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政策

墾多少”原則,鄉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按照“占多少。由所在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開墾與占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也可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落實,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

涉及占用耕地的應當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或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鄉村村民進城使用國有土地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的應依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鄉村村民因經營需要占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建房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

八、妥善處理鄉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歷史遺留問題

(一)對鄉村村民已辦理建房用地手續但超過批準面積建房的按照尊重歷史。其超出部分,應通過實施村鎮規劃、調整居民點、更新改造等途徑,逐步過渡收歸集體。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鄉村宅基地許可條件和限額標準但未經批準建房的經申請準予補辦用地手續;對既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又不符合建房條件擅自建住宅的應依法責令退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二)鄉(鎮)村不符合分戶條件的村民一戶多宅的每戶保留一處符合標準的宅基地。

九、明確鄉村宅基地管理責任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鄉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要經常研究情況,解決問題。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依法管理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鄉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將違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狀態。對嚴重違法行為,要進行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件教育群眾。

(三)規劃部門要抓緊科學編制村鎮規劃。認真做好宅基地選址和規劃手續審批工作,嚴肅查處違章建設行為。

(四)財政部門要加強收費管理。

(五)司法部門要積極支持相關部門執法。維護農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秩序。

(六)強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鄉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職責。發揮村民自治作用,嚴格村民申請審核的第一道關口。

(七)行政區范圍內鄉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發證。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八)鄉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批準的宅基地面積建住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