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機構節約能源管控方案
時間:2022-02-05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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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扎實推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運行成本,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模范帶頭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1號)和《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政辦發[]44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以及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縣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各公共機構應當設置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崗位,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和組織管理體系,及時協調解決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重大問題,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開展。
第五條各公共機構應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本單位預算,用于支持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改造、新型節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節能先進技術及產品的推廣應用等。
第六條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依法節能意識、全員節能意識。
第二章節能規劃
第八條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縣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和全縣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縣公共機構能耗監測體系,利用政府網站等媒體定期公布公共機構能耗狀況。
各鄉鎮、各單位應當根據全縣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按年度分解落實節能目標,按規定統計、報送上一年度能耗狀況,實施有效能耗監測,加強能耗數據分析。
第三章節能管理
第九條各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耗計量制度,實行能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能源消耗計量器具必須是被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消耗計量與監測體系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和本縣有關規定、標準及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
第十條各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耗統計臺賬,安排能源消耗統計人員,專職負責能源消耗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加強數據分析,提高能源消耗監測水平。
按照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下發的《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制度》,逐級匯總編報能源資源消耗統計數據??h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為三級能耗統計管理機構,執行季報制度,在每季度第1個月20日之前,分別匯總上一季度能源消耗情況,向市能耗統計管理機構報送。各鄉鎮、各單位執行能耗“月臺賬”報送。涉密單位采取政務網(內網)站或紙質報表等方式,將本單位能耗狀況逐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在向上級報送能源消費統計數據時,應同時抄送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年度超出能耗指標的,應向縣節能辦提供超標情況的說明報告。
第十一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節能工作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管理權限,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十二條各公共機構應當確定專人為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本單位節能工作信息,協調督促按時報送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情況,分析能耗數據和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節能聯絡員應當接受節能業務培訓。
第四章節能措施
第十三條各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維護保養、運行調節、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變配電、電梯等特種設備管理,應當建立年檢和巡檢登記制度,減少無功能耗,確保用電設備正常運行。
(二)日常辦公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視檢查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復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推行電子政務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水筆和茶杯;減少日常辦公紙張用量,提倡雙面打印,減少重復打印、復印次數,提高紙張利用率。
(三)空調系統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配備中央空調智能溫控設備,改進運行管理,加強巡查和維護保養,防止能源浪費。季節交換期間,少用空調,充分利用自然通風節能。
(四)對溫度有特定要求的單位,室內空調溫度設置標準可以不執行本條第三款規定,但應向縣能源管理機構備案登記。
(五)電梯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倡導辦公場所3樓以下(含3樓)停開乘客電梯,非高峰時段減少運行臺數,高層分段運行,短距離上下樓不乘電梯,下班后和節假日控制使用電梯臺數和頻率,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六)景觀、路燈、樓宇照明系統應當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應用智能化調控裝置,樓宇照明系統應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節能,加強照明系統的維護保養和巡查。公共部位照明燈普通開關使用節能聲控開關。
(七)設備機房、開水間等部位的用能設備設施應當實行重點監測,科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加強供水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更換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電表及龍頭、沖洗閥、水箱等用水器具,防止“滴漏”和“跑冒”現象發生。
(九)公共機構對高能耗中央空調系統,通過系統診斷及節能綜合效益分析,鼓勵、支持專業節能服務機構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采用變頻、變風量、流量可調系統、太陽能采暖制冷、地源和空氣源熱泵、高效冷卻塔和高效換熱器及新型內外墻保溫等節能先進技術、優質設備,對中央空調系統設施進行節能改造,提高空調運行效率。
第十四條各公共機構應當按照節約型機關建設的要求,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內部信息化、網絡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系統,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減少、制止能源浪費。
第十五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節能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和原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縣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對執行國家有關建筑節能規定和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
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縣政府工作部門應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
第十七條各公共機構的公務車輛應當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規模,按照標準配備。優先采購低能耗、低污染、清潔能源的車輛,并嚴格執行國家車輛報廢制度。
(一)公共機構應當加強公務車輛的使用管理,全面實行“IC”卡定點加油、招投標車輛保險和定點維修制度,執行單車“公里、油耗、維修、安全、守紀”五公示制度。油耗用能單位執行月報,用能管理機構執行季報和年報制度。
(二)公共機構應當推行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八條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有關規定,會同縣能源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和開展能源審計工作,對重點用能單位或超額使用能源的公共機構進行重點能源審計,并將能源審計結果向社會公示,實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各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和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制定、落實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的情況;
(三)建立節能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
(四)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和落實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的情況;
(五)用能系統和設備節能運行的情況;
(六)執行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和能源審計情況;
(七)實施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八)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和油耗情況;
(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檢查事項。
對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嚴重超額使用能源消耗定額標準的公共機構,應當重點監督檢查。各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能源資源消耗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隱瞞。
第二十一條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賦予的職能,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全縣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車輛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有關責任人員依法查處,并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三條公共機構違反規定造成能源浪費的,由縣節能辦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限期改正,公共機構應當及時整改落實。
第二十四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節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條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財政、質監、建設、審計、交通等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于每年月底之前對上一年度各公共機構進行考核,并將考核評價情況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和行政問責內容。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條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辦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
(二)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能源計量器具未經檢測合格投入使用,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未進行實時監測;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制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制度和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
(四)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五)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作出說明;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七)開工建設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或者以節能改造的名義改建、擴建辦公用房和進行超標準裝修的;
(八)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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